1、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目 录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2 第二章 委托代理.............................................................................................................................3 第三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2、............................................................................................7 第四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8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3、..............................................9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9 第七章 附 则...........................................................................................................................
4、......11 附件: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1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 (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 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
5、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 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保证所开立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出租或转借该账 户,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拥有完整、充分的处分权; 2.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 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3.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 理业务。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
6、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 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 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 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的 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 2 ﻭ 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乙方承诺将遵守
7、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 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
8、 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 施第三方存管的,甲方应遵循相关规定指定第三方存管银行,资金账户应与甲方 在指定的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建立第三方存 管对应关系。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 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 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乙方实际开通为准。 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9、第六条 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 的乙方交易系统记录资料。 第七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自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 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八条 甲方通过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 3 乙方交易系统的委托记录为准。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 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甲方证券账户卡(如有),并 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办理网上业务时,只能使用乙方提供的官方软件,或通过乙方 指定的渠道办理。 网上业
10、务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使用乙方网上业务系统办理 乙方提供网上服务范围内的相关业务。网上业务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 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网上业务系统的设备。甲方使用其他途 径办理的网上业务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网上业务可能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故障、移动网络覆盖不到等原因, 业务指令或服务流程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未送达等情况; 2、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甲方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 可能会出现故障及
11、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 误或延迟; 4、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 无法下达业务指令或指令失败; 5、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软件不相匹配或不 兼容,无法下达业务指令或指令失败; 6、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或不具备一定网络终端设备的操作经验,可能 因操作不当造成业务指令失败或失误; 7、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 素,或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等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可能造成行情中断、交易或
12、业务申 报无效或延迟。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或业务指令失败,甲方须充分认识到并 愿意承担上述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柜台委托方式以外的其他委托方式进行委托下 单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超过乙方规定次数,乙方为保护甲方账户安全,有权暂 4 ﻭ 时冻结甲方账户。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账户被冻结 后,如需当日解冻,甲方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柜台或乙方提供的其他方 式申请解冻,乙方进行身份校验或审核无误后予以解冻。 第十二条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 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13、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创新,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 的证券业务品种会不断增加,对于部分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将视该项新业务的具体情 况,为甲方适时提供网上开通或预约服务。 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办理乙方提供网上服务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时,应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输入资金账号(或股东账号)、交易密码和其他身份 校验信息。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即视其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 通过网 上委托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或协议即视为甲方本人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 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五
14、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 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 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 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 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市场交易 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 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
15、效委托。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 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交易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 任。 第十八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 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 5 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 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非交易申报时间 委托并撤单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 委托
16、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二十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 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 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 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 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 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股票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 上市、新股中签缴款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配股、新股中签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 市当
17、日开盘前向乙方确认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等信息。 甲方将证券托管或转托管在乙方处,应及时向乙方确认证券上账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 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1.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 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 果,
18、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 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 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 6 ﻭ ﻬ 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甲方对其全部证券交 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 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
19、交易行为,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 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订指定交易协议。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正确、及时地执行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证券交易指 令。甲方应对指令的合规性负责,乙方有权利拒绝执行甲方发出的任何可能导致 乙方或甲方触犯任何法律、法规、交易场所自律规则或部门规章的指令(但不代 表乙方对甲方指令负有审核职责)。 第二十八条 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 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违反账户实名制等行为的,乙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登记
20、结算机构、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乙方相关制度要求,对甲方采取限制措 施或终止与其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因乙方对甲方采取限制措施或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甲方产生的所有风 险及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三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九条 甲方开立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 关事项。 第三十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经国家公证机 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委托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及账户号码、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 示的其他事项。
21、 第三十二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撤销授权时,必须到 乙方柜台书面通知乙方或及时提供经国家公证机关、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书面 7 ﻭ ﻬ 授权委托书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将签署和变更后的授权委托书或对授权委托书的撤销 文件交乙方保管,且该等文件均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接受甲方代理人的委托指令,视同甲方本 人委托并由甲方承担该委托的结果。 第三十五条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进行证券交 易及其他相关
22、业务,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因甲方授权代理人原因而引起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三十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 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 指令。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 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在此种情形下以及甲方在乙方还存在其 他应履行的清算交收责任或透支资金归还责任的,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 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
23、 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 偿。 第三十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 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第三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 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 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三十九、四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 尽快恢复正
24、常交易。 8 ﻭ ﻬ 第四十二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 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许可或授权,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因第三方存管 协议中约定可被存管银行获悉的除外。 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四十三条 由于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而引发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 担。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四条 因甲方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对甲 方账户内的资金及证券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十五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 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
25、裁判文书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 以下第 1.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并在乙方相关 业务系统中确认成功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
26、章。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并在乙方相关 9 业务系统中确认成功;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证券公司客 户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 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
27、章、规范性文 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 生修订或乙方业务规程发生变化的,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 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 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 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按照乙方业务规程 要求,采取临柜或乙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第五十一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
28、务, 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或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与证券营业 部签订的各种协议未履行完毕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5.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 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乙方应当在接受甲方申请当日予以受理,并在甲方完成账户交易结算(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 第五十二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 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10 ﻭ 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 的真实含义,乙方对于其中免除、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已依法并以合理的方式提 请甲方注意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了说明。 第五十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 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未
30、作约定的,参照我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 执行。 甲方(个人或代理人签字/机构盖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乙方(签章): 乙方受理人员(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1 ﻬ 附件: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 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本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 投资包括
31、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 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 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 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 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 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 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
32、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 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 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 给您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 于或晚于证券交易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 险。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 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
33、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 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 12 ﻭ 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 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 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 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 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
34、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当您有意投资 ST、*ST、退市整理类股票、ETF、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 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 由于您密码失密、数字证书保管不当、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 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 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 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 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
35、由于 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或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采取 限制措施而造成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 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 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否相匹 配,审慎进行投资。本公司向您提供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本公司对产品或服 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不能代替您做出决定。您拟开通的账户 可直接购买或接受的产品或服务,其风险等级可能与您的风险
36、承受能力不匹配, 购买该产品或接受该服务,可能导致您产生投资损失。本公司就上述情况向您提 出警示,您应当在了解本公司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后,参考本公司适当性匹配 意见的基础上,自行做出充分风险评估,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购买与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者服务,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您在接受本公司提 供高风险等级或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时,将可能面临直接 导致本金亏损或者超过原始本金亏损的情况。另外,如您不按规定向本公司提供 13 自身相关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您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且本公司有权拒绝向您提供产品或者
37、服务。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 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 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 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 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字。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愿意承 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同时,如本人/本机构后续在贵公司购买产品或接受服 务时,将确保会认真阅读关于产品或服务的相关警示,并充分了解该产品或服 务的特征和风险,充分知悉可能存在的不匹配情况。如本人/本机构经审慎考虑 后,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接受该服务,即代表本人/本机构愿意承担由此可能产 生的损失和其他后果。购买该产品或接受该服务的决定,系本人/本机构独立、 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与贵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无关。 客户: (个人或代理人签字/机构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4 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