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商业操作系统之服务协议(xx天下-销售角色版)【 】有限公司与xx(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基于XX商业操作系统之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 年 月 日在中国北京市共同签署:甲方:【】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邮编:电话:乙方:xx(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x邮编:x电话:x(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各方”。)鉴于:1、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的主营业务是【 】;2、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乙方基于“协作与分享”的理念,采用组
2、件化的商业引擎,成功开发了XX商业操作系统(“系统”),引擎包括:(1)XX组件化商业引擎:用于能够帮助企业、社区、物流、仓库、客服、代理、顾问、技术等商业功能组织按照组件化规则组合成虚拟合伙企业;(2)XX Shopping Mall引擎:用于帮助社区迅速轻松地构建自身的Shopping Mall;(3)XX Chain Stores引擎:用于帮助企业在无数社区Shopping Mall中迅速轻松地开设无数连锁店;(4)XX 订购来源识别引擎:用于帮助组成虚拟合伙企业的各方监测确定各方销售贡献值,并提供客观的第三方数据报告;(5)XX实时分账结算引擎:用于确保组成虚拟合伙企业的各方及时获取收
3、益。功能角色包括:(1)XX商业操作系统供应角色;(2)XX商业操作系统销售角色;(3)XX商业操作系统代理角色;(4)XX商业操作系统传播角色;(5)XX商业操作系统仓库角色;(6)XX商业操作系统配送角色;(7)XX商业操作系统客服角色;(8)XX商业操作系统服务角色;(9)XX商业操作系统顾问角色;(10)XX商业操作系统消费角色;3、甲方愿意使用XX商业操作系统,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XX商业操作系统。为此,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基于XX商业操作系统之服务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费用1.1 服务内容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XX商业
4、操作系统,甲方通过XX商业操作系统相关功能可以与相关的各个功能角色实现合作,以便于甲方通过系统实现其商业利益。1.2 服务费用双方同意,甲方依据XX商业操作系统自动统计获取的实际交易订单金额为基数,以下述协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和业务管理费,并按固定点位向樱桃互助基金捐赠互助金:技术服务费比例:1.5%;交易佣金比例: 现阶段,甲方同意乙方以实际交易订单金额按比例2.5%提取对应金额并注入樱桃互助基金,用于运营消费者保障计划,在未来樱桃互助基金独立运营以后,甲方同意配合完善必要的捐赠手续流程。实际交易订单指的是消费者在XX商业操作系统上购买了甲方的产品,并经系统审核确认的订单。1.3
5、付款方式甲方同意采用预付款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每次向乙方收款帐号预先支付的费用(“充值”)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乙方同意为甲方在XX商业操作系统中建立预付费账户,当实际交易订单产生时,系统将自动从甲方的预付费账户中按照协定的比例扣除应向乙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若甲方预付费账户有剩余款项,乙方应在协议解除或者终止之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剩余款项退还给甲方。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扣费监测记录。如果甲方发现扣费监测记录有错误,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诉,乙方有义务协助解决。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查询预付费账户信息的方式,以方便甲方及时向预付费账户中充值。1.4 乙方收款帐号公司名称:
6、xx(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户银行:x银行账号:x1.5 退单如果实际交易订单经系统确认后发生订单退回(“退单”)情况,当经过甲方在系统上操作退货流程并最终确认退单后,乙方需将已经扣除的交易服务费用返还至甲方的预付费账户。1.6 第三方服务乙方研发的XX商业操作系统中包括了各个功能角色,以为甲方提供第三方服务,甲方确认,原则上甲方与各个功能角色之间直接开展合作,乙方并不参与其中。第二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2.1 有效存续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其注册资本已经依据章程、合同的规定按期充分缴纳。2.2 遵守法规
7、甲方保证其经营的业务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它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颁布的管理规定(统称“法规”),并且没有违反任何法规,否则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2.3 诚信经营甲方保证合法合理的使用XX商业操作系统,在使用系统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诚实守信,不做任何可能有损系统声誉或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合格产品和服务、不虚假宣传等。2.4 信息真实甲方保证不使用他人资料在乙方平台进行注册,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注册资料,并保证其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保证乙方及系统的其它使用者可以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
8、甲方进行联系。当甲方资料发生变更时,甲方保证及时更新其注册资料。2.5 保护信息安全甲方在使用系统的过程中,应确保其账户和密码的安全性,保护其通过系统所获知的各种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信息、其它功能角色信息等)的安全性,以避免造成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2.6 满足运营条件甲方应自行购买合适的相关办公设备,并安排培训称职的员工,以满足使用系统所需的运营条件。2.7 正确操作甲方应按照乙方所提供的相关操作手册或相关操作指南对系统进行操作,以确保XX商业操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2.8 遵守系统规则甲方认可并遵守乙方制定的XX商业操作系统规则。甲方认可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系统的规则随时进行修改,
9、并承诺遵守修改后的系统规则。第三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3.1 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乙方是XX操作系统的合法拥有者。乙方承诺及时响应甲方的合理诉求,在现有技术水平上维护XX商业操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甲方能够可靠使用。3.2 系统优化乙方承诺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进一步优化XX商业操作系统,为甲方提供更优质的使用体验。3.3 行为审核乙方不对甲方使用系统开展商业的行为进行事先审核,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1) 第三方书面告知乙方或在紧急情况下口头告知,认为甲方的具体商业行为可能存在重大问题;(2)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提出要求;(3) 其它甲方有重大嫌疑非法使用系统的情况。3.4 行为检查乙方可以对甲方使
10、用XX商业操作系统的行为的合法、合理性进行检查,但此等检查原则上不得影响甲方的使用。3.5 注册资料核实乙方可以对甲方的注册资料行核实,发现注册数据中可能存在任何问题或疑问的,有权以必要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向甲方询问、要求改正等。3.6 删除或其它限制性措施若甲方在使用XX商业操作系统的过程中存在着下述情况,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删除或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甲方发布的信息为欺诈信息、或虚假内容;(2) 甲方发布的信息与交易无关或不是以交易为目的;(3) 甲方发布的信息有损公序良俗或可能严重损害乙方或其它用户合法利益的。3.7 中止服务若甲方预付费账户中的金额不足以
11、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乙方可以中止服务。3.8 中止、停止服务甲方未合法、合理使用XX操作系统的,在通知甲方后,若甲方在24小时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或停止对甲方提供服务,但是,紧急情况下例外。第四条 违约责任4.1 违约行为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4.2 第三方索偿若有第三方由于甲方的行为向乙方提出索偿,甲方应对乙方由此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或债务给予赔偿并保障乙方不受损失。4.3 赔偿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陈述与保证、承诺或本协议任何其它条款,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
12、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补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该补偿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第五条 不可抗力5.1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部份不能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5.2 不可抗力通知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发生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提供
13、不可抗力的详情,以及不能履行、或者部份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该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本协议各方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者部份免除履行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六十(60)个自然日内不能协商一致,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给本协议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5.3 不可抗力定义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出现或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更、或新的法律、法
14、规和规章的颁布、或任何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业务发展不利的政策变动)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第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6.1 准据法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但是,若已公布的中国法律、法规未对与本协议有关的特定事项加以规定,则应在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参照一般国际商业惯例。6.2 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十五(15)个自然日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6.3 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
15、,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第七条 通知和送达7.1 通知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其他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有限公司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xx(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 系 人:【 】通讯地址:xx邮政编码:xx传真:【 】电子邮箱:【 】7.2 送达上款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以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i) 若面呈的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
16、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的送达;(ii) 可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信或邮政快件的方式进行,并在投寄后七(7)个工作日视为已经送达通知人;(iii) 任何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的通知,需经收件方确认后方可视为有效送达,收件方确认的日期视为送达的日期。7.3 变动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以下简称“变动方”),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8.1 保密任何一方在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取的与其他方业务和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向本
17、协议各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除非得到对方的书面认可或依照本协议其它约定披露。若根据法律必须透露信息,则透露信息的一方应在透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与另一方商讨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且应在他方要求披露或提交信息情况下尽可能让获知信息方对所披露或提交信息部分作保密处理。8.2 不适用虽有8.1条的规定,但本协议各方对以下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1) 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除非是通过违反本条的保密义务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2) 信息接受方在信息披露方透露前已从合法渠道知悉的信息;(3) 信息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4) 信息接受方从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知悉或获得的信息;(5) 信息披露方已书面同意信
18、息接受方披露的信息。8.3 披露任何一方均有权为且仅为本协议所述目的,向其董事或员工,或向其关联人或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员工披露保密信息,但前提是其应保证前述主体承担并履行8.1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第九条 补充、修改和解除9.1 补充和修改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本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9.2 解除本协议可通过下列方式解除:(1) 本协议各方共同以书面协议解除并确定解除时间;(2)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9.3 解除的效力效力如下:(1) 本协议依上述之9.2条任何一款解除,本协议即无效力,本
19、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时解除;并且(2) 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不影响其享有按照本协议获得赔偿或其他法定违约救济的权利。第十条 附则10.1 可分性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由于对其适用的法律而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条款应当视为自始不存在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本协议各方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新的条款,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原有条款的意图。10.2 继受和转让本协议对各方当事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有效,上述继承人和受让人可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益。除了上述规定以外,任何一方均不得让与或转让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10.3 效力与期限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即时生效,有效期为一(1)年。本协议各方如需终止协议,应在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如果未在到期前一个月接到对方的书面通知终止协议,即视为协议自动续约一(1)年。10.4 正本本协议应制作肆(4)份正本,各方各持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甲方(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日期:乙方(公章):xx(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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