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站传输代维服务合同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第一条合同说明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1.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账号。甲 方乙 方名 称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名 称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邮 编邮 编电 话电 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联系人联系人1.3 1.2条中甲乙任一方的名称、通讯地址等信息若有变更,变更一方应至少提前十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变更方公章并经该方授权
2、代表签字确认方为有效;甲乙双方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如甲方、乙方任一方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有变更的,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十天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第二条基站传输代维服务标的2.1 故障处理:乙方负责接收甲方障碍派单,及时对故障链路进行测试及判断,并做出相应处理,恢复电路。2.1.1 经判断,障碍属于链路故障,乙方将在规定时限内,对链路故障进行查找和修复,修复后及时向甲方反馈故障处理记录。2.1.2 经判断,障碍不属于链路故障,乙方将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甲方上报故障情况。2.2 预防性维护:乙方负责对设备进行例行巡检。2.3乙
3、方负责甲方用于基站接入的微波设备的拆移改。2.4 其他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一之xx移动基站接入中继电路维护规范。第三条基站传输代维服务标的数量3.1 乙方基站中继维护服务的数量:截止【】年【】月【】日,乙方共需维护中继(2M)数量【】条。截止【】年【】月【】日,乙方共需维护微波设备数量【】跳。3.2 由于新增或拆除基站等造成中继数量变化的,甲方将按月进行核实,并按照实际维护的中继数量核算维护费。第四条 维护期限4.1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五条 基站传输代维服务标的费用和支付方法5.1 协议规定: 乙方的中继维护费用按每条中继每月【】元人民币计算。乙方的微波设备维护费
4、用按每跳微波设备每月【】元人民币计算。5.2 付款方式:甲方每年将分两次支付乙方全年的维护费用,即每半年支付一次费用。5.3 付款时间:维护工作进行半年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并由甲方确认的维护验收证明、付款通知、相应正式发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维护费。(扣除违约金后)5.4 甲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的XX日内,且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正式发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XX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应按付款数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合格发票。不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
5、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发票不合规或不及时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低于付款金额的3且不得低于1000元。第六条 试用期6.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即开始对乙方进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考核。6.2 在试用期内,甲方将甲方现有维护人员分派到乙方共同参与维护。主要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人员予以督导、配合,双方共同完成维护工作。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查。6.3 在试用期间甲方将按照协议中每条中继每月40元的80%即2元向乙方支付维护费用。6.4 乙方在试用期结束时,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维护能力及维护表现进行考核评定,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6.5 在试用期结束
6、后,如甲方对乙方表现满意且决定合同继续履行,则甲方将撤出甲方所有维护人员,同时对乙方进行全面的维护指标考核。6.6 乙方独立承担维护工作后,甲方将按合同约定全额付给乙方维护费用。第七条考核检查标准7.1 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指标为日载频完好率和日传输故障平均修复历时。7.2 日载频完好率的计算方法为1-(每次断站分钟数x每次断站载频数)+(每次断小区分钟数x每次断小区载频数)/传输维护中心维护载频总数量x24x60x100%。乙方所维护基站传输的日载频完好率应不低于99.9%,月平均应高于99.9%。月累计日载频完好率低于99.9%的天数不应超过3天,否则每增加一天,扣除当月全部维护费用的3%作为
7、违约金。7.3 日传输故障平均修复历时的计算方法为当日断站(或断小区)的传输故障修复历时之和/当日传输故障断站(或断小区)数量之和。传输故障修复历时是指因传输原因造成的故障,从接到故障工单到故障恢复所用时长。日传输故障平均修复历时在以下时限内算做当日对故障及时修复:VIP断站不超过3.3小时、普通断站不超过7小时、VIP断小区不超过11小时、普通断小区不超过15小时。每月累计未对故障及时修复的天数不应超过3天。乙方如在半年内累计有两个月未对故障及时修复的天数超过3天,则扣除半年维护费用的1%作为违约金。7.4 乙方所维护的微波接入基站中,每月不得有大于一次的微波阻挡事件发生,如果半年中累计两个
8、月发生每月大于一次的微波阻挡事件发生,则扣除微波设备维护费用的3%。7.5 乙方若连续2个月或半年内出现三个月指标考核达不到上述要求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7.6 甲方按本协议及附件一之xx移动基站接入中继电路维护规范中的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评定。第八条双方责任8.1甲方责任8.1.1 甲方负责乙方链路故障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xx移动基站接入中继电路维护规范规定调整相关费用。8.1.2 甲方负责相关设备及传输资源情况资料的管理、收集、录入和分配,并及时将处理故障所需的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供给乙方。8.1.3 甲方负责向乙方
9、发送障碍派工单。8.1.4 甲方在故障处理过程中,甲方根据情况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甲方网络管理平台负责指导、协助乙方进行故障处理。 8.1.5 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8.1.6 甲方按月准确向乙方提供中继和微波设备维护数量的变化情况。8.1.7 甲方在每月收到乙方的故障处理月报后,甲方将向乙方及时反馈相关服务评价意见及建议。8.1.8 甲方指定联系人与乙方协调相关事宜。8.1.9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双方维护协调会。8.2 乙方责任8.2.1 乙方负责派出具有故障处理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提供处理传输链路故障所需的工具、设备及车辆。8.2.2 乙方接受甲方业务
10、上的监督,执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8.2.3 乙方负责接收甲方障碍派单,值班电话。并进行24小时的故障受理。8.2.4 乙方在接收到甲方中继障碍派单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修复。8.2.5 乙方故障处理时间:到达现场后,乙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判明或解决故障,并向甲方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8.2.6 乙方对链路故障处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统计周期为自然月。在统计周期后的两个工作日即每月三日前内向甲方提供统计故障处理月报。8.2.7 乙方将指定联系人与甲方协调相关事宜。8.2.8 为保证通信设备安全运行,乙方应妥善保存甲方提供的各种设备、工具及资料(包括备件、钥匙、路由等)。8.2.9 乙方进
11、行高空中微波设施施工人员须持有高空作业证或其他等效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伤及人身安全的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8.2.10 乙方在实施微波设备拆移改工程中,要遵循附件二微波施工工艺要求。8.2.1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基站内其它设施,若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其他设备设施的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8.2.1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业主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和费用将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将协助乙方与业主协调解决纠纷。8.2.13 乙方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对本协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甲方商业秘密及本协议任何内容。8.2.14 由于乙方工作疏忽或违背操作规程进行
12、操作,从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害,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确保甲方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害。8.2.1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所列各项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经甲方同意的转包或分包工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第九条违约条款9.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9.2 任何一方认为对方违约,应当书面通知对方。9.3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违约情况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十日内违约方没有纠正,则守约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本合同,且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3、。9.4 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五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应对由此产生的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解决。第十条免责条款10.1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并寻求免除本协议项下或本协议任何条款下履约责任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的15日内,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的20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合理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并且应在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继续履行协议义务。第十一条通知11.1 按本协议约定发送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11.2 任何
14、通知文件在下列时间被视为已经送达;11.2.1 若由专人送达,在送达时;11.2.2 若用邮递送达,在发送后5个工作日;11.2.3 若通过传真送达,在收到时,若发送时间不是正常 工作时间,则在下一个正常工作时间开始时(不包括公众假期),被视为已经送达,但须有已发送成功的证明或接受传真的传真机已完成令人满意的接收的确认报告。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中止、解除12.1 本协议的变更、中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协议,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除外。第十三条协议生效、期限、延续13.1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
15、议,本协议期满后自动延续一年,以后以此类推,延续次数不受限制。若双方或任何一方,欲在协议期满后终止本协议,应于本协议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乙方并于有效期满后立即停止工作并交还甲方的资料及物品。第十四条争议解决14.1 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将该争议交至xx仲裁委员会仲裁。14.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五条保密条款15.1 “专有信息”指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方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设计方案
16、,想法,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15.2 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及本合同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15.3 如合同双方另行签署保密协议的,本条款内容不适用,以保密协议为准。第十六条附则16.1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 不可强制执行,但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16.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予以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6.3 本协议一式四份,效力相等,双方各执两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附件:附件一:xx移动基站接入中继电路维护规范附件二:微波施工工艺要求【签字页】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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