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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服务协议模板.doc

1、 资金募集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本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20xx年 月 日签署: 甲方: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XX 住所: 乙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根据《合伙企业法》在XX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住所在XXX,执行合伙事务代表为XX; 2、 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在XX设立的XX,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资源和广泛的客户群体; 3、 丙

2、方为依据中国法律在XX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的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为XX。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就XX项目提供募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推介服务及费用 1、 乙方协助甲方寻找基金的潜在投资人,按照甲方指示的募集条款协助甲方向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定向募集资金(以下称“乙方投资人”);基金目标规模为人民币【 】亿元,最低规模为人民币【 】亿元。如乙方投资人的认缴出资额部分未达到人民币【 】亿元,由甲方决定是否接纳乙方投资人加入基金。 2、 乙方应最迟在2011年【 】月【 】日之前按照甲方指示的募集条款完成基金相应规模的募集。为避免歧义,前款所称“完成

3、基金相应规模的募集”是指乙方投资人签署基金认缴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协议》)中的认缴基金出资额达到相应规模。如乙方未能按上述要求完成基金募集,甲乙双方应立即就是否延长募集期限进行协商,如上述期限届至后15日内双方未能就延长募集期限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双方因此终止本协议的,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3、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协助甲方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4、 基金募集过程中,乙方应每个星期五定期向甲方通报定向募集的进展情况,并向甲方提供潜在投资人的资料和信息;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投资人信息合理判断潜在投资人不具备认缴基金出资的资质或资金实力的,甲方有权否决相关

4、的潜在投资人。 5、 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上述推介服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推介服务费。推介服务费指与基金募集相关的费用。该费用不包括下述费用:应由基金承担的基金之组建、设立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筹建费用、法律、会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 6、 在乙方投资人签订基金认缴法律文件后,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推介服务费。 7、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推介服务费为甲方获得总认缴出资额中乙方投资人的认缴出资额部分的【 】%。 8、 推介服务费于全体乙方投资人缴付的出资款(规模应满足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的要求)到达甲方银行托管账户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9、 甲方向乙方

5、支付推介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正式发票。 10、 甲方和丙方保证基金设立、基金法律文件和资金募集的合法合规性,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审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11、 甲方和丙方应自行处理因法律法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任何其他非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2、 甲方和丙方在基金日常运营、投资、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确保基金及其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性。此外,基金投资项目的风险与基金本身运作的风险,与乙方无关。 第二条 保密和知识产权 1、 各方对于本协议的内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获得的其他方商业信息,以及本协议的

6、存在本身,各方应保守秘密并采取充分、有效的保密措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与甲方的募集和运作有关的一切信息。 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向其他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或工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提供方或第三方作者所有,接受方有权用于本协议约定之目的,除此之外,除非提供方明确表示,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文件、资料或工作成果不得被解释为提供方向接受方授予有关该等文件、资料的任何知识产权。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和妥善

7、履行本协议的约定。 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方有权以向该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其纠正并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 3、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其他方书面要求后未能立即纠正或在未能在30日内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或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反,则其他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通知 1、 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下列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 (1) 给甲方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2) 给乙方的通知发送至:

8、 地址: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3) 给丙方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4) 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则: (i) 在派专人交付的情况下,通知于送至上述地址之时视为送达; (ii) 在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或快递发出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十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iii) 在通过航空邮件邮寄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及 (iv) 在以传真发送的情况下,通知于发件人传真机记录传输确认时视为送达。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9、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六条 其他 1、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除非根据本协议约定终止,有效期至甲方存续期满。 2、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各方签署后方具有约束效力。 4、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当事人签署处]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开头所列日期签署: 甲方: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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