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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模版.docx

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甲方(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营业执照号码:信用证券账户:沪市: ;深市:信用资金账户:甲方(个人投资者):证件名称及号码:信用证券账户:沪市: ;深市:信用资金账户:乙方:x法定代表人:x地址:x邮编:x联系电话:x甲方联络方式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固定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鉴于:(一)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二)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07

2、号批准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三) 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四)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并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乙方发布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第一条

3、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一) 信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二) 信用资金账户:是指甲方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记录甲方用于担保的资金的明细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该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或“授信账户”;(三) 融券专用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乙方持有的拟向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融出的证券和该等客户归还的证券;(四) 融资专用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

4、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乙方拟向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融出的资金及该等客户归还的资金;(五)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亦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委托乙方持有、担保乙方因向该等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六)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亦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交存的、担保乙方因向该等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七)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授信账户”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客户信用交易

5、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指的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授信账户”指的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八) “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普通资金账户”的关系:“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独立于“普通证券账户”、“普通资金账户”。甲方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要将提供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

6、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将提供的保证金通过银行划转至“信用资金账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终止后,剩余的担保物需转回至“普通证券账户”或银行三方存管账户;(九) 融资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乙方在办理甲方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甲方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十) 融券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乙方在办理甲方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甲方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十一) 融资负债:是指甲方因向乙方融资所产生的对乙方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

7、、利息、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等。其中,融资本金包括成交金额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十二) 融券负债:是指甲方因向乙方融券所产生的对乙方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等;(十三) 卖券还款:是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乙方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十四) 直接还款:是指甲方使用其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乙方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十五) 买券还券:是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十六) 直接还券:是指甲方使用其信用证

8、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十七) 授信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甲方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十八) 担保物:是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债务的资产,即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十九) 担保物价值: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市值的总和;(二十)

9、 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乙方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二十一)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乙方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资保证金比例;(二十二)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乙方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及证券评级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券保证金比例;(二十三)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价值与其

10、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等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二十四) 警戒线:是对甲方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30%时的状态。当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乙方将在当日或下一交易日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二十五) 严重关注线:是对甲方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50%时的状态。当甲方信用账户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时,乙方可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应平仓

11、金额依据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严重关注线为标准进行计算;(二十六) 追加担保物:当甲方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甲方应在乙方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不低于严重关注线;(二十七) 强制平仓:是指在乙方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时,乙方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强制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的行为;或甲方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本合同

12、解除或终止的其它法定、双方约定情形出现时,乙方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二十八)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

13、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二十九)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三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三十一) 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三十二) 本合同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一)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

14、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二)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其附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授信确认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听取了乙方对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讲解。甲方已经准确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授信确认书和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接受本合同的约束;(三) 甲方自愿遵守国家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并实施的相关

15、业务规则、乙方发布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则的规定,并受其约束;(四)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担保资产来源合法,甲方对该等资产拥有完整的权利,该等资产上未设定其他担保等任何第三方权利,无任何权利瑕疵;(五)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信用状况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六)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

16、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七) 甲方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等情形;(八) 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九)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十)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券监会证监许可【2012】607号批准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二)乙方具备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能够诚信、专业

17、地为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三)乙方严格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则之规定;(四)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及用途合法;(五)乙方已向甲方提供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授信确认书,并已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详细讲解了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六)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第三章 信用账户管理第四条 经甲方申请,乙方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为甲方开立实名的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客户信

18、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明细证券账户,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担保乙方因对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交的担保证券、融资买入的证券)。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上述信用账户内的证券由乙方受甲方委托以乙方名义持有,并记录于持有人名册。第五条 经甲方申请,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为甲方开立实名的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第六条 双方同意,甲方信用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成交记录

19、,作为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该成交记录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数据中所保存的数据电文内容为准。一切使用交易密码进行、并合乎规定的融资融券电子委托指令,均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是甲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为本合同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甲方对融资融券电子交易的结果,全部给予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本合同终止且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了结后,甲方应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或者直接由乙方根据有关法规、双方约定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注销相关信用账户。注销前,信用证券账户有余额的,甲方应当申请并经乙方许可后,将有关证券划转至普通证券账户。第四章 担保物管理第八条 甲方自愿将其信

20、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即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一) 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为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二) 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三) 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

21、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四) 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按规定追加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以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它法定、双方约定情形出现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五) 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本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其向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第九条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提交一定

22、比例的保证金,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甲方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过户到信用证券账户中,将用于担保的资金划转至信用资金账户中。第十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乙方不接受甲方提供的限售股份和个人客户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作为担保物。乙方不接受甲方提供的普通证券账户中已停牌证券作为担保物。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

23、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确定乙方相应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包括警戒线、严重关注线),并可根据有关情况随时进行调整。乙方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折算率标准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乙方确定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第十二条 乙方确定及调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包括警戒线、严重关注线),通过乙方营业场所

24、、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并自公示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融资融券交易按照变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进行。证券交易所将相关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范围且该等证券在乙方相应范围内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告调低相关证券折算率致使该等证券折算率低于乙方相应折算率的,则乙方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调整进行调整。若证券交易所规定以上调整当日生效的,则乙方的相关调整同样当日生效。第十三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自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不计

25、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甲方必须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设第三个交易日为T日)内清偿该笔融券债务,T日仍未清偿该笔债务的,T日为本合同终止日,乙方可于T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第十四条 甲方信用账户中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期限顺延,但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超过六个月;顺延后合约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融资买入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的期限缩短至最后

26、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由此引发的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所采取的强制平仓、债务追索等行为,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或融资买入的证券在合同终止日暂停交易或终止交易的,不影响本合同到期终止,甲方必须按时全部清偿对乙方所负债务,合同终止后甲方信用账户仍有未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第十五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乙方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等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该证券公允价值将使用“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公式为:该等证券市值=该等证券数量该等证券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等证券所上市的

27、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等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收盘价)。第十六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融券卖出的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乙方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该等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该等证券公允价值将使用“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公式为:该等融券卖出证券公允价值=该等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等证券停牌日收盘价(当日该等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等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第十七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

28、超过30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将其折算率调整为原折算率的50%;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超过90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将其折算率调整为0。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随时进行调整。第十八条 甲方提供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范围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其折算率为零。(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上市的;(二)其他乙方认定需要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情形。第十九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甲方可以提取其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29、300。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关注本合同约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等情况的变更,并及时调整、追加担保物。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1. 依法通过融资或融券从乙方处获得相应的资金或证券并用于相应的证券交易;2. 在融资融券合同期间内,自主决定归还乙方资金、证券(含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的时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 知悉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信息,依法向乙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查询证券、资金等相关信息;4. 因乙方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得到赔偿;5. 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

30、甲方的义务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2.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向乙方提交保证金等未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担保物,并承诺不再以该担保物为第三方设定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3. 如实向乙方申报自身持有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并承诺不向乙方提供限售股份、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及普通证券账户中的已停牌证券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不融券卖出与其持有限售股份和

31、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相同品种的证券;4. 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承诺不向乙方提供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并承诺不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5. 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指定的品种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6. 按时、足额向乙方偿还融资本金、融入证券、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负债;7.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及信息,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遗失或出借给他人,或委托乙方员工或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承诺牢记

32、交易密码,并对交易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校验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8.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指令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营业部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在查询当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部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9. 甲方应随时关注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情况,并保证本合同下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确定及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包括警戒线、严重关注线)的公告;10. 法

33、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乙方的权利1. 可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乙方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2. 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3. 乙方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评级标准和折算率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4. 乙方拥有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强制平仓的权利;5. 乙方有权根据有权机关监管要求、自身业务等需要制定交易监控指标,并根据交易

34、监控指标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乙方有权根据乙方净资本、有权机关监管要求、风险控制等需要对上述交易监控指标进行调整。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及调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6. 乙方有权根据有权机关监管要求、自身风险控制等需要,结合甲方信用账户分类和维持担保比例状况,对甲方信用账户的日间交易进行限制。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7. 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该等部门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8. 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 乙方的义务1.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为甲

35、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根据甲方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实时更新甲方信用账户信息,方便甲方查询;2. 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的对账服务,对账内容应包括如下事项:1) 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2) 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融资融券费用;3) 每笔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利息、费用及偿还期限。3. 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并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甲方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4. 在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每日日终清算后数据)低于警戒线时,

36、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追加担保物;5. 在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后,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甲方;6. 乙方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及交易权限被取消或限制的,应在接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正式通知后一个交易日内在乙方相关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告相关信息,并在乙方网站()或乙方指定的柜台外围系统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融资融券业务;7. 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融资业务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权制定客户资质评估与授信制度,根据甲方的账户资产、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乙方净资本状况、总授信额度及资金使用状况、乙方设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等因素核

37、定甲方的授信额度,并根据甲方担保物价值变化、乙方净资本或资金使用情况变化等因素调整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的融资金额不得超出乙方核定的授信额度。第二十四条 根据乙方对甲方核定的授信额度,甲方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授信确认书对其从事融资交易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融资利率和融资管理费率等事项进行确认。第二十五条 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申请,结合甲方的资信状况、账户资产、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核定给予甲方可以融入资金的最大限额。乙方有权随时调整该限额,并将该限额实时记载于甲方的信用资金账户中,甲方发出的超出上述限额的融资买入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第二十六条 乙方将通过乙方相关营

38、业部营业场所等方式公告甲方融资买入证券范围,并在乙方互联网网站()或乙方指定的柜台外围系统内进行公告。甲方融资买入的证券应当在乙方指定的范围之内,超出该范围的融资买入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相关信息,则视同乙方已经履行该等公告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知晓相关信息。第二十七条 甲方每笔融资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不得展期,合约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并且合约到期日不超过本合同终止日。每笔融资本金金额为成交金额以及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的合计,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 甲方融资的年利率(R)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年利率

39、(r)上浮3%计算,(即R=r+3%),日利率=年利率/360。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年利率变动或市场利率水平发生变化时,甲方融资利率同时发生变动,乙方不再另行通知,对尚未了结的融资负债及新产生的融资负债,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融资利率计算融资总费用。乙方自甲方产生融资负债的当日开始每日计收利息,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即算头不算尾。乙方向甲方计收利息的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利息转为逾期息费。融资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收取。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当就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融资额度但日终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T+0”交易等)向乙方支付管理费,计费金额以

40、甲方偿还当日新产生融资负债金额为准。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管理费转为逾期息费。第三十条 甲方可以融资的资金,在乙方提供的可供融出的资金范围内,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因乙方资金不足导致甲方不能融资的情形,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可以在不低于交易所确定的最低融资保证金比例的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并在乙方公司网站()进行公示。第三十二条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债务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第三十三条 因甲方进行融资交易而产生的其他税费均应由甲方负责承担,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其它所有证券交易税费。第七章 融券业务

41、第三十四条 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和资金为担保,向乙方借入证券进行证券卖出,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等综合因素,核定甲方的授信额度,并根据甲方担保物价值变化、乙方净资本或资金使用情况变化等因素调整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的融券额度不得超出乙方核定的授信额度。第三十五条 根据乙方对甲方核定的授信额度,甲方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授信确认书对其从事融券交易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融券费率和融券管理费率等事项进行确认。乙方有权随时调整融券额度,并将该额度实时记载于甲方的信用证券账户中。第三十六条 乙方提供的可供融出证券的品种由乙方于每个交易日在乙方公司网站()进行公布,先到先得,

42、用完即止。因乙方证券种类或数量不足导致甲方不能融券的情形,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十七条 甲方每笔融券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不得展期,合约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并且合约到期日不超过本合同终止日。第三十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可以在不低于交易所确定的最低融券保证金比例的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并在乙方公司网站()进行公示。第三十九条 甲方融券的年费率(R)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年利率(r)上浮5%计算,(即R=r+5%),日利率=年利率/360,以日终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为基础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年利率变动或市场利率水平

43、发生变化时,甲方融券费率同时发生变动,乙方不再另行通知,对尚未了结的融券负债及新产生的融券负债,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融券费率计算融券总费用。乙方自甲方产生融券负债的当日开始每日计收融券费用,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即算头不算尾。日终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日终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融券卖出证券当日收盘价),非交易日或暂停交易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该融券品种当日收盘价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计算,即该等证券当日收盘价=停牌日收盘价(当日该等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等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

44、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直至该等证券复牌;乙方向甲方计收融券费用的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费用转为逾期息费。融券的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证券的天数收取。第四十条 甲方应当就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融券额度但日终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T+0”交易等)向乙方支付管理费,计费金额标准为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相同证券偿还当日新产生融券负债金额,按不同证券品种进行累计。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管理费转为逾期息费。第四十一条 甲方本人或关联人在融券期间有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情况,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营业部申报。第四十二条 因甲方进行融券交易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均

45、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其它所有证券交易费用。第八章 账户分类及限制第四十三条 乙方每日日终清算后,根据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的第几个交易日、强制平仓完成状况等情况,将甲方信用账户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相应设置为正常类、严重关注类、警戒类或平仓类,本合同终止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甲方信用账户(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日终清算后不低于严重关注线的 ,乙方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设置为正常类账户。第四十五条 甲方信用账户(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的第一个交易日和第二个交易日及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信用账

46、户) 维持担保比例于日终清算后低于严重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的,乙方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严重关注类账户。第四十六条 甲方信用账户(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二个交易日及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信用账户) 维持担保比例于日终清算后低于警戒线以及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的,乙方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警戒类账户。第四十七条 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的第二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低于严重关注线的,或于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乙方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平仓类账户。第四十八条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乙方有权对处于不同分类状态的甲方信用账户作如下交易

47、限制:(一) 当甲方信用账户融资(或融券)可用授信额度0或保证金可用余额0时,甲方不能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二) 甲方信用账户为严重关注类账户,且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则甲方信用账户不能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三) 甲方信用账户为警戒类账户,且维持担保比例严重关注线,则甲方信用账户不能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四) 甲方信用账户为平仓类账户,在平仓完成前,禁止甲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平仓完成后,乙方将及时解除交易限制,但若维持担保比例严重关注线,则甲方信用账户仍将不能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第九章 相关权益处理第四十九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一) 乙方将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内投票的方式征求甲方意见,并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规定时间内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甲方在投票时应如实回答是否与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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