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
附件3 合同编号: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补贴培训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试行)》(通人社能发[2016]26号)的文件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承担补贴培训的内容和期限
经乙方申请,甲方认定乙方作为承担市级补贴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对乙方开展的补贴培训做好
2、日常管理、指导服务、监督和检查。
(二)甲方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乙方相关信息。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补贴经费申请材料后,应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经费。
(四)甲方对乙方经查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行为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乙方。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根据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创业培训工作的要求开展培训。
(二)乙方应至少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开班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补贴培训;未经甲方同意或未按程序提出开班申请,导致补贴培训经费无法申请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
(三)乙方对符合补贴培训条件的学员或单位,应做好培训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
(四)乙方应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操作要求,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因未按流程操作,导致补贴培训经费无法申请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乙方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评审,合格的颁发《北京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结束后,乙方应及时为学员领取证书,做好证书发放工作。
(六)乙方应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出勤情况、评审结果、取得证书、就业、享受培训补贴等情况记入档案。
(七)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指导服务和补贴培训质量监管。
四、违约责任
4、 (一)乙方有以下情形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对乙方作出限期整改,终(中)止全部或部分补贴培训职业(工种)资质,缓拨、减拨、不予拨付或收回补贴经费等处理。
1. 出租、出借办学资质或补贴培训资质的;
2. 提供的申报信息不真实,或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 随意缩减培训课时、调整培训内容,影响教学质量的;
4. 招生广告、简章涉及补贴培训内容不真实;
5. 擅自在开班申请备案的培训地点之外开展补贴培训的;
6. 半年内不开展工作或达不到考核标准的;
7. 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5、
8. 经查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二)协议变更、终(中)止的,对已开班的学员,乙方应继续做好培训、评审相关工作;对已招收还未开班的学员,乙方应在甲方指导下,做好学员的善后安排工作。
五、其他
(一)由于本市补贴政策调整,创业培训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再纳入本市补贴范围的,资质自动失效。
(二)乙方实际办学条件发生变化,经评估后,不符合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标准的,协议终止。
(三)乙方发生分立、合并或终止办学的,本协议自动变更或终止。乙方应在甲方指导下,做好学员的善后安排工作。
(四)甲乙双方就其它未尽事宜订立以下补充条款:
1.
6、 ;
2. ;
3. 。
(五)《创业培训补贴培训表》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和起诉期间,非争议部分仍按协议继续履行。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执
7、二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创业培训补贴培训表
培训机构名称:
8、
培训机构地址: 。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人 员 类 型:
承担补贴培训开始日期为: 年 月 日起
项目名称
承担补贴培训规模
创业培训
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