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单一客户模式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合作协议甲方: (客户)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为增进甲、乙双方业务合作,甲方以其合法持有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作质押,形成质票融资额度,并以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质票)托收回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向乙方申请质票融资业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共赢、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质票融资业务”)指甲方将其合法取得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质押给乙方,乙方据此形成质票融资额度,并在此额度内根据甲方申请为其办理授信业务。第二条 甲
2、、乙双方应书面指定专人办理质票融资业务,任何一方出现人员变动,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后生效。 第二章 服务内容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办理质票融资业务乙方对甲方提交的质票融资业务申请书及申请质押融资业务的相关资料审核同意后,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为甲方办理质票融资业务。第四条 质票保管及委托收款1.质票到期前,乙方按照相关规定为甲方保管质票并在到期时办理委托收款。2.乙方收到质票的托收款项后,将资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质票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公章的质票融资业务申请书以及乙方要求提供的用于办理质票融资业务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六条 甲方承诺
3、质押给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为甲方合法取得并持有,票据真实、有效。甲方应对质押的票据作质押背书。第七条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质票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用于质票托收资金的入账之用,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和通兑。质票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 第八条 质票融资业务的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房地产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第九条 如质票遭承兑行拒付或被公示催告,甲方应在乙方要求下追加质票,并向乙方提供追索所需的相关资料,同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委托收款等手续,并认可乙方所作
4、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第十一条 甲方应在乙方预留银行印鉴。甲方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委托收款时,应在票据背书时加盖预留的银行印鉴。第十二条 如质票在质押期间和托收途中不慎灭失,甲方接到乙方通知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受理甲方办理质票融资业务的申请并为甲方提供质票融资服务。第十四条 乙方对甲方质票承担保管责任,若发现质票丢失、毁损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法院主张权利。第十五条 质票一旦交还甲方且甲方于提取时当面无异议的,则视为乙方交给甲方的银行承兑汇票与甲方质押于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完全相符,乙方也相应免除票据保管责任。第十六条 质票到期乙方委托收款时,若质
5、票承兑行拒绝付款或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并将扣款信息通知甲方。第十七条 若甲方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的本息,不足部分转为甲方在乙方的垫款。第十八条 乙方负有司法协助和行政执法协助的义务。如遇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甲方提供给乙方质票或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时,乙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并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乙方进行司法协助和行政执法协助损害甲方利益为由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第十九条 质票到期委托收款如遇承兑行拒付,甲方在乙方的授信业务余额小于或等于扣减拒付质票相应额度后的质票融资额度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将拒付质票退还甲方;甲方在乙方的授信业务
6、余额大于扣减拒付质票相应额度后的质票融资额度的情况下,仅当甲方追加质票、补足质票融资额度后,乙方将拒付质票退还甲方。如甲方不追加质票,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扣划相应的款项至保证金账户。第二十条 质票到期委托收款如遇被公示催告,甲方在乙方的授信业务余额小于或等于扣减拒付质票相应额度后的质票融资额度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将拒付质票退还甲方;甲方在乙方的授信业务余额大于扣减拒付质票相应额度后的质票融资额度的情况下,仅当甲方追加质票、补足质票融资额度后,乙方将拒付质票退还甲方。如甲方不追加质票,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扣划相应的款项至保证金账户。甲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可直接
7、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二十一条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质票在到期日的前15日,甲方未向乙方提出质票的解质申请或即使甲方提出解质申请但未获乙方同意的,乙方均有权对质票进行委托收款。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如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 年,以后依此类推。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依然有效。第二十四条 协议若与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业务合同、担保协议等)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以具体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公章:年月日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公章: 年月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