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综合销售服务全程营销顾问合同综合销售服务全程营销代理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甲方就 (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营销策划及销售等事宜达成本合同,双方恪守信用,共同执行本合同所有条款。第一条 全程独家销售顾问之物业1.1 受托物业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1.2 受托物业位置:位于内蒙古赤峰市;1.3 受托物业类型:住宅/商业/车位;1.4 受托物业面积:具体详细之委托销售房号明细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以保证销售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 本合同服务期限2.1 起始日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2.2 终止日期:在所销售之物业取得第一张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自本项目正式
2、交接日(项目已在售)起算至本项目(剩余可售房源)销售整体销售率达90后乙方人员撤出销售现场之日。2.3 服务期限届满双方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第三条 双方声明和保证3.1 甲方向乙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3.1.1 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3.1.2 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3.2 乙方向甲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3.2.1 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3.2.2
3、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第四条 双方权责4.1 甲方权责:4.1.1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图纸、资料等,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在本项目交接日时,甲方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工作的顺利展开。4.1.2 甲方享有如下合同权利:1) 甲方对乙方营销策划,销售方案及价格确定具有审批权。乙方提出的整体营销策略、房号销控方案建议、价格方案建议、各类促销方案等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价格方案建议确定本项目最终价目表和营销方式。2)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
4、展情况,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告知甲方。3) 甲方对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变更、终止享有决定权;4)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对购房客户给予折扣优惠;5) 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供的推广方案,并监督乙方的具体执行,乙方提交的方案、建议等甲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确认和同意。4.1.3 甲方负责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媒体等签订合约,承担有关宣传推广、广告、售楼资料、广告印刷品及售楼处的电话初装费、水电费、ADSL网络开户费等日常费用。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方案建议委托上述相关单位制作物业模型、透视图、售楼书、售楼处
5、、样板房等供乙方在售楼时使用。为客户提供看楼的交通工具(一台看房车)。负责现场甲、乙双方需要协调的各类工作事宜;4.1.4 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代理服务费比例、付款方式及期限定期与乙方结算代理服务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包括策划服务费、销售代理服务费、溢价奖金等。甲方支付的代理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人员差旅,伙食,工资,奖金等一系列销售人员工作发生的费用。4.1.5 甲方指派专职财务人员收取购房定金及各期款项,并负责签署及保存购房合同,同时提供一份购房者成交名单及款项,加盖财务章后供乙方做结算凭证,乙方负责协助。4.1.6 在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为乙方在本项目所有营销宣传资料
6、,包括售楼资料、媒体广告、有关本项目网页、展销会宣传品、各种载体广告牌等,注明:“策划及营销代理: 公司”字样。4.1.7 该楼盘的折扣率由甲方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改。乙方不得低于甲方确认的销售准价销售商品房,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销售代理费中扣除相应款项,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4.2 乙方权责: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4.2.1 乙方的服务内容:为本项目全程提供综合的销售服务。(一)营销策划、市场调研服务(1) 从策划和销售角度为甲方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进行市场调研、客户访谈、销售推广研究,制订项目市场报告,项目销售及推广策略;(2) 乙方在
7、代理销售过程中应积极宣传“ ”的各种优势,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超越甲方认可的宣传范围进行误导性宣传。乙方对购房人的允诺和商品房相关的介绍应客观真实,不得在甲方审查确认的商品买卖合同及其附加条款外对购买人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否则由此所导致的损失(包括索赔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损失)由乙方承担。(3) 乙方负责制定项目的整体营销推广策略、销售节奏安排、价格策略、内部认筹方案,开盘方案,推广活动及项目包装方案等重要策略。(4)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销售价格、推出房源及销售计划进行销售,并确保完成销售任务。(5)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乙方负责制定阶段性的推广和销售计划、促销推
8、广活动计划等营销方案,并负责落实、执行各项推广计划,根据反馈实际情况及时对营销推广策略进行调整和提报; (6) 在乙方营销服务期间,售楼处的复印机所产生的耗材、电话费、销售员服装及销售员所用的办公用品、日用品费用由乙方负责。(7) 乙方制定的销售工作计划及阶段性目标(月、季度计划),经甲方认可并批准后,按计划实施并完成目标。(8) 乙方负责培训和派遣足够数量有专业水平、称职的销售人员在现场销售中心全力推销该项目,并要得到甲方认同。同时协助甲方协调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沟通,及时反馈各方面的意见。(9) 乙方派驻专职策划人员,在项目销售过程中,负责推广计划和营销活动的落实和执行,对推广中的广告设计、活
9、动创意等策划事务提报建议并协助甲方进行过程质量监督和管理;(10) 乙方应为甲方提出展会策略方案建议及展会期间展场的客户接待工作。甲方负责统筹组织该项目的展销会,协助安排展销会场地内、工地现场的布置及装饰,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 (11) 对于甲方组织的和项目有关的各项活动,需乙方销售人员配合时,乙方在不影响现场销售的情况下,应全力支持和配合甲方的活动。乙方代表甲方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负责协助催缴各期购房款。并负责协助成交客户办理贷款等销售过程中的手续;并督促客户按时交纳购房尾款及相关费用;(二)销售前台服务。(12) 销售团队常驻销售现场,专门负责本项目销售工作,项目总监定期巡盘检查
10、,乙方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调配资源。(13) 乙方负责完成对本项目销售团队的培训,并建立项目销售管理制度。(14) 销售现场管理:乙方负责项目销售现场的管理,维持销售现场销售秩序。(15) 客户接洽:乙方代表甲方接洽客户、市调人员以及交流参观人员;(16) 客户信息管理:乙方负责收集来电来访客户信息,建立来电来访客户档案,向甲方反馈客户意见。(17) 签订认购书:乙方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客户签订认购书的同时交纳定金,认购行为按照事先制订的认购流程严格执行;(18) 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催促购房客户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签约,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
11、,催促购房客户交纳楼款,完成甲乙双方确认的签约指标,协助客户在签约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签约行为按照事先制订的签约流程严格执行;(19) 乙方负责管理房号销控表,在自有销售渠道范围内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4.2.2 乙方履行如下合同义务:1) 乙方须按照与甲方所确认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不得对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任何修改;2) 乙方须以甲方认可的价格销售本项目,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3) 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销售。4) 乙方承接甲方项目销售代理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乙方的营销策划权及销售权不得转
12、让。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可中止合同。5)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双方确认的推广销售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第五条 服务报酬5.1 代理服务费(简称代理费)5.1.1 销售代理服务费:甲方根据乙方服务期内实现的销售情况,以售出单位累计房款总回款金额为基数, 以 代理费率计算代理费并按月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报酬。5.1.2 溢价部分(税后)分成:双方确认项目住宅销售均价为 元人民币/平方米。在销售价格高出双方确定的此销售价格部分,甲乙双方按照五五分成的比例对溢价部分(税后)分成并每三个月向乙方支付此
13、溢价分成。5.1.3 销售价格:本合同标的可售的住宅销售价格以双方确认价格为准,价格随市场变化每三个月双方商议调整确定基础价格。5.1.4 营销策划费:在项目销售过程中,乙方负责制定阶段性的推广和销售计划、调整推广活动计划等营销方案,并负责落实、执行各项推广计划。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贰万元人民币)此项费用。5.1.5 在乙方服务期间该项目任何单元的出售,无论其买受人的来源是由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介绍,甲方均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销售代理佣金。在销售期间,任何抵款的房源均由甲方指定并及时通知乙方。在总销售进度达到80%前,原则上不可抵款,即使甲方有特殊原因必须抵款,所抵房源的销售必须由乙方控
14、制。抵款房源计入整体销售进度,抵款房源的房款总额50%作为提取销售代理服务费基数,按合同条款的费率提取服务费。为防止扰乱销售市场,此类销售必须由按甲乙双方制定的价格由乙方统一销售。 5.1.6 乙方对每个销售单位的销售代理工作在按揭客户的首付款及一次性付款客户的全额房款进入甲方指定账户时即告完成,双方以甲方财务每月到帐的回款额作为结算代理费的依据。为便于乙方监督甲方账户的回款数额,乙方在售楼处也设置一份回款统计表,根据每日销售人员所报的回款数额进行统计,为确保数额的准确性,由甲方协助乙方每周同甲方财务核对到帐的回款数额。5.1.7 如买方在签署预售合同后,需退房,则甲方将不支付该笔交易之服务费
15、,已支付服务费的,甲方将在后期结算服务费时扣除该笔服务费。如买方签订房屋认购书订购房屋并支付定金后向乙方要求取消订购,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是否同意退还定金由甲方决定。5.1.8 买方与甲方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首期购房款(总房价之20%及以上)后方能按买方已付款计算乙方的销售代理服务费。5.1.9 本项目销售合作终止时乙方撤出销售现场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于已经计入乙方销售业绩的销售单位而未完全收取全款的单位,视同全额回款,并在第六个月结束时按照约定的佣金进行补足。5.2 结算时间及程序:5.2.1 销售代理佣金按月支付。每月结算的部分,在当月3日之前,乙方将上月预售合同签订明细和销售代理服务费请款单
16、一并提交甲方,甲方审核乙方提供的全部单据,无异议后开始结算,并在七日内将当期代理费支付给乙方;5.2.2 销售代理溢价分成每三个月支付。每三个月支付部分,在第四个月3日之前,乙方将溢价部分的预售合同签订明细和溢价分成请款单一并提交甲方,甲方审核乙方提供的全部单据,无异议后开始结算,并在七日内将当期代理费支付给乙方;5.2.3 营销策划费按月支付,同销售代理佣金支付方式;5.2.4 甲方付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的发票;第六条 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销售代理期满且没有延期或者销售代理期未满销售代理工作已经结束,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条款结清一切费用后
17、,合同自然终止(包括甲方视代理销售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而解除代理关系)。6.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6.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而影响有关条款履行的不视为违约。6.4 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本项目产权变更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应向新委托方说明本合同的有效性,三方应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事宜另行签订协议,甲方不构成根本违约。第七条 词语解释8.1 “单位”:是指取
18、得预售许可证后,该批核准房号表中列明的单个房号。8.2 “成功销出”:是指购房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且该购房者已向甲方支付该房款的总价的20%以上为准。8.3 “回款额”:是指购买本项目按揭付款客户的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及非按揭付款客户的部分、全额房款等进入甲方指定账户中的总的房款数额。8.4“销售率”是指乙方在代理期内,本项目物业中,客户交足正式定金并签署了正式购房合同的单位的累计总建筑面积除以本项目甲方委托销售总建筑面积。甲方委托销售总面积以甲方提供的委托销售顾问房号明细表之总建筑面积为准。第八条 其他9.1 本合同规定要提交的附件应及时提交确认,该附件经双方确认后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9.2 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在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9.4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公司签章: 乙方公司签章:(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职务: 职务:日期: 日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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