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高速公路“三秦通”储值卡用户章程第一条 陕西省高速公路三秦通储值卡(下称储值卡)是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下称本中心)根据国家及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委托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办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资金信息的双界面CPU卡,使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时,消费金额在卡内的金额中扣除。第二条 储值卡做为本省联网高速公路非现金缴费卡,用于支付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兼作通行卡使用。储值卡使用领域拓展时,储值卡可用于高速公路通行以外的其他消费领域。具体使用领域由本中心以公告方式通知。 第三条 同意遵守本章程及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的其他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可成为储值卡用户
2、(下称用户)。 第四条 本中心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委托办理机构收取储值卡工本费。 第五条 用户应按照三秦通储值卡服务指南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储值卡,并遵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非法储值卡。 第六条 储值卡不得透支使用。卡内资金不足支付应交通行费时,用户应全额现金缴费。储值卡内的资金不计任何利息。第七条 办理机构应按照储值卡服务指南提供相关的用户服务。本中心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用户服务的内容和服务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将以业务公告形式进行通知。 第八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储值卡密码,凭密码享受相关服务。因密码遗失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储值卡可充值。充值时需
3、携卡在办理机构进行。每张储值卡充值后的余额不得超过9999元,首次充值金额不得低于100元,此后按5元整数倍充值。第十条 用户遗失储值卡,可到办理机构办理挂失。每天下午5:00以前受理的挂失从受理之时起24小时内生效,下午5:00以后受理的挂失从受理之时起32小时内生效。挂失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任何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挂失卡内的资金余额需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 第十一条 储值卡无法正常使用的,用户可到办理机构换卡。自领用之日起一年内因非人为损坏换卡的,用户无需另行支付储值卡工本费;人为损坏或自领用之日起一年以后换卡的,用户应支付卡工本费。如果储值卡不可读,则卡内余额需在规定的
4、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第十二条 实名用户申请退卡,缴费卡办理机构应注销该卡,并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将卡内资金余额不计利息退还用户;非实名用户不挂失、不退款;车卡不绑定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对储值卡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用户可向有关部门咨询或投诉。第十四条 用户理解使用储值卡进行消费以及办理机构提供的用户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造成服务中断,办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本中心。本章程如有修改,本中心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若对修改有异议的,用户必须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向本中心提出,否则视为用户得知并同意新章程。 第十六条 办理机构和用户之间发生的有关争议,协商不成的均由缴费卡办理机构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七条 本章程对办理机构和用户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用户使用储值卡,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08年12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