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 xx大学xx校区扩建三期工程 项目管理服务项目 招合 同 书 业 主 单 位:xx 大 学 项目管理单位:xx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 同 协 议 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主对本项目的管理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在由 xx大学(以下简称“业主”)委托xx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实施xx校区扩建三期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双方于2014年1月 日共同达成并签署本
2、协议如下: 1、建设项目概况 1.1 建设项目名称:xx大学xx校区扩建三期工程 1.2 建设项目地点:xx市xx区南陈路333号 1.3 建设项目内容:文科图书馆(包括图书馆和博物馆)、文科团组用房(包括外语学院、法学院、文学院、社会学院、社会科学学院)、技术团组用房(包括影视学院、中欧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及有关配套设施。 1.4 立项批准文号:x 1.5 资金来源:市建设财力或学校自筹 2、合同服务范围、方式和要求 服务范围:就业主建设xx校区扩建三期工程项目,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业主确定的时间,项目管理单位以代理方式协助业主完成项目前期一切政府、相关行业等有关手
3、续、项目报建、项目所有的招标、设计方案论证、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备案和项目及项目档案移交等全部事务性工作以及必须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实施、汇报处理工作,履行代甲方为进行项目管理的义务。详细内容见“本合同条款第二条2.1款”。 服务方式:项目管理单位以有偿服务的方式为业主从事全部事务性工作和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业主确定的时间内,熟悉、掌握业主委托的全部工作内容和建设项目的资料、文件、合同的细节,充分理解和把握业主的需求,一切以业主和建设项目的利益为重。代业主进行事前审查、提出合理化建议,传递相关文件、文书,代业主办理全部手续。 3、合同期限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备案
4、制验收完成、终止。 4、合同价款 4.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其中:前期手续办理费用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1500000元),后期竣工备案制验收费用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 4.2 项目管理单位应遵守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前期手续及后期验收工作,每迟一天罚款1000元,非我司工作不利原因(如设计成果质量、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等)造成手续办理时间延长因素除外。 4.3 本项目预算费用较为宽裕,项目管理单位应认真遵循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要求,为业主单位切实提供项目招标范围以外的相关增值服务。 5、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5、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本合同条款; (3)成交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业主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管理要求提出的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要求的一切合理内容。该服务内容在不严重增加项目管理单位工作量和成本费用的前提下,可以由业主单方面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作为本合同附件送达项目管理单位生效执行。项目管理单位对于增加的服务内容有异议,或者增加工作量和成本费用可能超过本合同价款10%以上时,可以将可能发生的超支预算交业主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同意后,报业主追加费用。 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是本
6、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产生时间在后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参照本合同《合同条款》的第一条。 7、项目管理单位向业主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按照业主对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要求,以代理方式进行项目管理的全部服务(即在业主授权和指令的范围内,代理业主行使项目管理的权利)并承担全部的管理责任。 8、业主向项目管理单位承诺:在项目管理单位全面实际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9、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2月 日 合同订立地
7、点:中国xx 合同生效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生效时间:2014年2月 日 业主(公章): 项目管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合 同 条 款 第一条 定义 1.1项目:指业主投资建设的xx大学xx校区扩建三期工程。 1.2业主:本合同业主为
8、xx大学。 1.3项目管理单位:本合同项目管理单位为xx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4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指业主和项目管理单位就本项目签署的由项目管理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项目管理单位在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澄清文件)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5服务:指项目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要求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所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包括任何约定的附加服务。 1.6项目承包人:指与业主签订合同,同时服务于本项目,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的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单位
9、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 1.7项目主要负责人:指由业主指派、负责本项目工程现场管理方面工作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1.8建设合同: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一项或多项有关本项目的施工和采购等方面事项的协议。 1.9核准:指业主为实施本项目的建设而必须从政府的有关主管机构或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类似的文件。 1.10项目经理: 指项目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派在该项目上的负责人。 1.11项目管理部:指由项目经理在本企业的支持下组建,进行本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1.12一方:指业主或项目管理单位;双方:业主和项目管理单位;第三方:指除业主和项目管理单位以外的与本
10、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或当事人。 1.13 日:指公历日 1.14 月:指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中的任何一日至下月对应日期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第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2.1、项目管理单位工作内容 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在业主确定的时限内完成从工程方案送审阶段至办理施工许可证完成阶段,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完成阶段的过程管理工作。具体为(不限于)下列工作: 2.1.1项目前期 办理开工前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各政府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等的一切手续。 2.1.1.1、熟悉项目内容,编制项目管理和实施计划、控制节点,制定项目难点控制措施和应对
11、计划;收集项目前期有关资料。 2.1.1.2、负责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征询环保、卫生、消防、绿化、民防、交通港口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2.1.1.3、负责向规土部门申办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工作,并取得方案批复。 2.1.1.4、负责协调市建委科技委组织召开初步设计技术和概算评审工作,并取得评审报告。 2.1.1.5、负责协调市建委科技委组织召开初步设计超限高(抗震)专项技术评审工作,并取得评审报告。 2.1.1.6、负责代业主向市教委草拟初步设计审批请示报告。 2.1.1.7、负责扩初设计阶段征询规土、环保、卫生、消防、抗震、交警、防雷、交通港口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取得审批意见。 2.
12、1.1.8、负责将初步设计提交xx市建交委进行审查,并最终获得初步设计批复。 2.1.1.9、负责协助由甲方委托气象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进行防雷风险评估,将评估报告提交气象部门进行审批,并获取审批意见。 2.1.1.10、负责施工图阶段征询卫生、消防、绿化、防雷、民防、交通港口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2.1.1.11、负责向审图中心申请摇号密码、选取施工图审查单位。 2.1.1.12、施工图单位选定后,负责将施工图提交审图机构进行审查,最终获取合格证书。 2.1.1.13、配合业主督促招标代理单位及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备案手续。 2.1.1.14、负责向规土部门申办
1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1.1.15、负责向绿化环卫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2.1.1.16、负责办理项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手续。 2.1.1.17、负责向墙体办办理建设工程新型材料专项基金缴纳手续。 2.1.1.18、负责向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申办《xx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审核情况表》确认工作。 2.1.1.19、负责向当地政府部门办理施工现场无动拆迁手续证明。 2.1.1.20、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1.3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2.1.3.1、制定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的工作计划。 2.1.3.2、组织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
14、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参加竣工验收,并协助办理验收手续。 2.1.3.3、协助完成工程审价工作。 2.1.3.4、督促各参建方完成城建档案资料归档工作(资料要求符合xx市档案工作条例和建设单位档案验收的要求)。 2.1.3.4、组织工程移交并负责办理相关竣工手续。 2.1.3.5、负责备案制验收工作计划和备案制验收方案,落实备案制验收资料审定(符合市档案工作条例和建设单位档案验收的要求)。 2.1.3.6、负责规划、环保、卫生、消防、绿化、防雷、民防、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及意见反馈。 2.1.3.7、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等职能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参加竣工
15、备案制验收。 2.1.3.8、完成业主安排的其它工作。 2.2、项目管理单位服务要求 2.2.1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的实现,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业主的要求进行项目管理。不得越权以任何形式干涉和影响业主对建设项目的实质性权力,包括业主最终的决策权、决定权、财务控制权。项目管理单位不得进行违法代理,以双方代理、自己代理、利己代理等等形式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代理,与项目利害关系人串通、共谋获取不当利益,以各种形式弄虚作假欺骗业主或者政府部门,违法转让、分包管理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和项目的利益。
16、 2.2.2工作时限要求: 合同签订后,在前期报批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立即开展相关前期征询工作,并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及竣工备案制验收为标志; 2.2.3人员保证与变更 2.2.3.1项目管理单位应就本项目组建项目管理部,管理部人员的资历、素质和构成应满足本项目的需要,派驻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与递交的投标资料中所报的人员一致。 2.2.3.2项目管理单位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整个项目管理服务期内保持所派驻人员的相对稳定。常驻本项目的具有业主认可资质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的
17、顺利进行。所委派的项目管理服务人员必须能够适应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其主要的项目管理服务人员必须得到业主的认可。 2.2.3.3尽管项目管理单位已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项目管理服务人员,但若业主认为所派驻的人员仍不能满足项目管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项目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其他方面的管理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务人员,项目管理单位应立即予以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项目管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但如果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项目管理单位应业主的要求履行与工程无关的附加服务造成的,业主可以按照附加服务补充协议
18、的约定另行支付附加服务费。 2.2.3.4项目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除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外,还必须具有项目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保证每天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与业主授权代表及相关参建方建立并保持稳定的工作联系,并不得在项目管理单位的其它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2.2.3.5辅助工作人员 项目管理单位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邀请投标文件中对管理服务人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项目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项目管理单位正常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之内,项目管理单位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项目管理服务费用
19、的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2.2.4根据业主要求,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有关的论证会,以及涉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招(评)标、报建、现场管理直至缺陷责任解除期的所有的对内、对外的一切接洽、会议及活动等,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如相关人员的误餐费、人工费、专家咨询费、接待费、场租费等等。 2.2.5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业主及工程利益的前提下,协调好与本工程有关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对外关系,处理各种投诉事项。 2.2.6在业主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业主安排的工作。所有需项目管理单位确认的事项,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2日内予以正式的
20、书面答复。 2.2.7用于项目实施的所有费用和付款均须按照业主要求的管理模式、付款程序和本合同的规定,最后获得业主批准。项目资金的使用须接受业主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检查。项目管理单位须将业主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付款程序通知本项目涉及的所有各方,并且必须协助业主贯彻执行。 2.2.8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一方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支付申请、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图纸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2.2.9 项目管理单位必须保证提供用于该项目的车辆不得少于 1 辆。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3.1业主的权利 3.1.1业主对该工程建设的所有事项,拥有最终的确认、解释权。 3.1.2业主有权对项目管理单位的不当履行项目管理单位职责、义务和(或)不当结果做出处罚的权利;对项目管理单位违约严重、性质恶劣的,业主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业主就此做出的决定执行,否则,视为项目管理单位违约。 3.1.3 业主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调整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项目管理单位在增加的工作量和成本费用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前提下,应当接受。 3.1.4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变更有建议权,但只有业主对工程变更有最终决策权。 3.1.5 业主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 业
22、主有权委托监理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单位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项目管理单位的不当履行项目管理单位职责、义务和(或)不当结果做出监管意见并上报业主。业主采纳后,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业主就此做出的决定执行,否则视为项目管理单位违约。 3.1.6业主有权对缺乏执业道德和不能胜任工作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拆换,项目管理单位不得拒绝。项目管理单位应立即更换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上岗,否则,视为违约。 3.2业主的义务 3.2.1在项目管理单位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义务后,按合同规定的付款程序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3.2.2对于应由项目管理单位协助业主办理和获得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执照
23、许可和核准等,业主应做出适当的努力予以协助。 3.2.3业主应在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时限内,对项目管理单位在贯彻落实业主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对项目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需业主明确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 3.2.4业主应在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的适当时间内免费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与项目管理服务有关的合同、技术资料和图纸资料1套。 3.2.5业主应指定授权单位或者代表,与项目管理单位的授权代表或项目经理建立稳定的正式工作联系制度,当业主需更换该单位或者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须提前3日通知项目管理单位。 3.2.6业主须将其授予项目管理单位的权力,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同
24、时,业主可以将委托授权给其他单位的权利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业主的意志,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作为业主保证本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总造价的监控模式,项目管理单位不得拒绝。 3.3项目管理单位权利 3.3.1在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后,向业主按合同约定收取项目管理服务费的权利。 3.3.2根据业主授权,有对业主委托的为该项目服务的各单位的牵头协调权。 3.3.3对危及工程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现场处置权,但事后24小时内必须向业主报告。 3.3.4对工程实施过程中,一切对工程有利和不利的情况,有建议权。 3.4项目管理单位的义务 3.4.1项目管理单位在
25、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合同条款和规定,尊重业主的意志和保护业主的利益,遵守业主制定的关于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和办法,尊重、执行业主对本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控制模式和处理权限,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配合业主保质保量顺利完成工程任务。项目管理单位应该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的规定和业主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制度、规定、办法,并采取有效的保障和控制措施,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本合同项下及附加服务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工作。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本合同协议书之服务范围、方式和要求”
26、项下对项目管理单位的全部要求和“本合同协议书第8条 项目管理单位向业主承诺”的约定。 3.4.2业主所提供的这些资料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开展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的依据,项目管理单位在使用这些资料时有义务对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重新审核确认。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以对资料的误解为理由,也不得以业主或其他方面提供资料不正确、不完善或其本身未取得准确、充分的资料为藉口要求追加费用。 3.4.3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将项目管理服务的任何部份予以转让或分包。项目管理单位因管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3.4.4项目管理单位人员如在执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有错、遗漏或不
27、妥善之外,应立即通过项目经理告知业主代表,同时应当立即采取合理的补救或者纠正措施,防止造成损失。应急措施必须合理,所发生的费用最后必须经过业主委托的项目负责人或业主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同意。 3.4.5项目管理单位有义务遵守、执行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制定的有益于项目质量、工期、工程造价、安全的规章制度、工作模式、工作要求和办法。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本合同条款3.1款的规定。 3.4.6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可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而需要修改或者增加的管理工作内容,以未被本合同内容涵盖或者其他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或者额外要求增加服务费用。 3.4.7没有征得业主
28、的事先书面同意,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将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项下得任何成果、有关资料、数据、客户等资料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刊印或泄露给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人员。 3.4.8项目管理单位应为自己所派驻的项目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每一项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工作中的疏忽或错误所引起的索赔、损毁、损失或开支,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四条 项目管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4.1项目管理服务费 项目管理服务费暂定为人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元)。上述项目管理服务费用已涵盖了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本合同规定所应提供的全部正常管理服务和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全部费用。 4.2支付 4.2.1
29、每次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用时,须经业主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后,报业主批准后支付。 4.2.2业主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管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份有异议,应在7日内向项目管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项目管理单位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 4.2.3项目管理服务费的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4.1款确定的项目管理服务费分五次支付; (a)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该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的10%; (b)方案获得批复后,支付该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的10%; (c)扩初获得批复后,支付该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的30%; (d)获得全部施工许可证后,支付该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的20%
30、 (e)竣工备案制验收合格、项目资料归档后,付清余款。 4.2.4其他款项的支付 涉及项目管理单位对业主的赔偿,在业主对项目管理单位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的同时予以扣除。 4.4本合同均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 违约与赔偿 5.1 项目管理单位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条款第二条2.2.1”款的要求,业主有权解除合同,业主未支付的项目管理服务费余额不再支付给项目管理单位,并要求项目管理单位退还已支付的全部项目管理服务费,直至追究项目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5.2项目管理单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规章的,项目管理单位向业主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总额1%/次的违约罚金,同时赔偿对业主造成的损失;业主有
31、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直至追究项目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5.2关于项目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5.2.1项目管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项目管理单位向业主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总额1%/次的违约罚金,给业主造成实际损失的,项目管理单位还应该按给业主造成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业主未支付的项目管理服务费余额不再支付给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2.2 因项目管理服务人员的错误而造成质量事故,项目管理单位除应免收受损失部份的项目管理服务费外,还应支付与直接受损失部份费用相等的赔偿金,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2
32、3项目管理单位若未按递交的投标资料承诺的人员派驻该项目或业主若发现项目管理派驻的人员不称职,业主均有权要求更换。若项目管理单位拒不接受,业主将处以人民币0.5-1万元/次的违约罚金。 5.2.4项目管理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在业主要求恢复原定人员3日内仍不执行时,业主将处以人民币5-10万元/次的违约罚金,给造成业主损失的,按实赔偿。 5.3 除了不可抗力和业主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以外,完成日期与业主与管理单位约定的合同工期比较,每延误1天,处以本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万分之五的违约罚金。若违约罚金累计超过本项目项目管理服务费总额的20%,则业主确认为将导致项目管理单位不能
33、按本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目下的管理服务工作,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 5.4项目管理单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经业主同意将项目管理服务的任何部份予以分包或转包,除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外,业主有权终止合同,业主未支付的项目管理服务费余额不再支付给项目管理单位,并要求项目管理单位退还已支付的全部项目管理服务费,同时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5.5业主的违约 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本合同规定期限后28日,项目管理单位可书面要求业主予以解释。若业主接到项目管理单位的书面通知28日内不能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给予合
34、理的答复,业主应自应该支付该项金额的第29天开始向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执行。 第六条 保险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管理服务期间,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出险后项目管理单位应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赔付手续。如果项目管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业主视为已经全部以支付管理服务费用的方式承担了自己应尽的全部义务,概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的确认的通知 不可抗力,系指自然力或社会动乱在破坏作用,如地震、超标准洪水、天
35、灾、动乱、战争等,是合同双方无法预见也不能采取措施来预防的损坏和破坏。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使本合同的履约受阻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的3天内用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7天内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确认。 7.2不可抗力的补救 对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或破坏,如果要求项目管理单位补救这些损失或破坏,则应相应增加合同价,并延长工期;如果项目管理单位无能力或不能立即进行此项工作时,业主可雇用其他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7.3由于不可抗力的延期 如果合同的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超过60天,业主和项目管理单位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
36、的时间内达成协议,解决合同实施问题。 7.4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使合同双方中的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责任,或者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无需进一步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管理单位应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完成部份的工程项目悉数移交给业主,业主按照合同规定对这些已成部份的工程项目支付相应款项或按照双方协商应支付款项的数额进行支付后终止合同。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与中止、终止 8.1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生效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在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时间将在合同协议书上注明。 8.2项目管理服务的
37、时间和期限 8.2.1本项目工程是从工程方案送审阶段至办理施工许可证完成阶段,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完成阶段的过程管理工作。管理服务工作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所涵盖的所有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上”颁发之日止。 8.2.2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移交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8.2.3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接到业主的成交通知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工作,并按业主确定的时间开工和完工。 8.3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 8.3.1业主有权指示项目管理单位增加、删除和改变本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服务的主要形式、范围与内容,由此
38、导致显著增加或减少项目管理服务工作量,其对应的项目管理服务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调整。 8.3.2因业主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服务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其有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双方应对项目管理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项目管理单位附加的服务,项目管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相应予以延长。 本款中所指的第三方不包括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涉及本项目实施的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 8.4合同的暂停与终止 8.4.1如果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的客观情况,且该情况已使项目管理单位不
39、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份项目管理服务时,项目管理单位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且: 8.4.1.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项目管理服务时,则上述管理服务的完成期限应相应予以延长。 8.4.1.2全部项目管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项目管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未能收到业主的答复,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按项目管理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管理费用,并返回全部或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8.4.2业主没有正当理由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全部或部份暂停管理服务或终止本合同时,必须在28日前发出书面通知。项目管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份项目管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少至最小
40、若业主要求终止本合同,业主应按项目管理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管理服务费用,并返回全部或剩余部份的履约保证金。 8.4.3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免除本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8.5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全部完成,管理服务费用按本合同规定全部结清后自然终止。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双方均不再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若经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选择诉讼渠道解决。 第十条 其他
41、 10.1合同双方的关系 本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业主和项目管理单位均应按本合同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10.2语言和适用法律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10.3利益矛盾 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项目管理单位不得获取本合同规定以外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0.4版权 10.4.1业主对其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拥有版权,未经业主同意,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将上述文件和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服务,不得刊印或用于任何商业宣传之中。 10.4.2对项目管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项目项目管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业主有权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和复制。但未经项目管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和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服务或任何商业宣传之中。 10.5补充协议 10.5.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