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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协议模版.docx

1、 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协议 甲方: 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 电话: 传真: 乙方: 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 地址:x 邮政编码: x 电话:x 传真: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担任其专项法律顾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xx、xx律师负责为甲方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简称“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以下服务内容: (1) 对甲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

2、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的要求,就甲方规范运作提出整改方案;协助甲方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2) 基于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的结果,向甲方出具管理人登记所需要的法律意见书。 1.2 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乙方有权根据专项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xx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专项法律服务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如果指定律师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本专项法律服务,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本专项法律服务。 第二条 甲方义务 2.1 如实陈述事实,及时、真实、完整地向乙方提供与专项法律服

3、务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信息和背景材料; 2.2 甲方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有关文件和材料的隐瞒、重大遗漏和误导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2.3 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甲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及时告知指定律师; 2.4 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为甲方权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 2.5 无论何种情况,甲方不得要求指定律师提供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法律服务; 2.6 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实际费用开支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条 乙方义务 3.1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应当勤勉尽

4、责、独立客观地完成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事务,在遵守法律、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权益; 3.2 乙方指派律师不得有损坏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3.3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应对甲方提供的与专项法律服务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信息和背景材料进行审查和验证,并保证相关法律工作和法律文件的质量; 3.4 除非经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乙方律师无权超越委托人授权行事,乙方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3.5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按照律师执业道德规范和甲方的要求,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的和可知的甲

5、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4.1 经协商,本项目的法律服务费为人民币5万元整。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4.2 法律服务费不包括以下实际费用开支,实际费用开支应当本着合理、必要的原则按实际费用凭票报销,若须事先经公司批准的费用,xx将按照约定执行。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 (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因工作需要指定律师在办理项目中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工作餐费、翻译费、复印费、交通费、长途电话费等。 4.3 甲方付费时,乙方出具国家统一规定的律师业服务发票。 账户名称

6、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x 帐号: x 第五条 保密义务 5.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含下述所有信息: (1) 因其性质由一方专有的信息; (2) 一方口头或书面明确为保密的信息;及 (3) 由于签署本协议而获取的信息。 上述保密信息不包括: (1) 一方从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获取的信息;及 (2) 保密信息持有一方向公众公开或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其他约定 6.1 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协商签约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6.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协议签字页) 甲方: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乙方: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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