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 与*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业务合作协议2014年9月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业务合作协议甲 方:地 址: 乙 方: 地 址: 甲方作为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立足于高新技术领域,致力于互联网终端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乙方作为*,(例:致力于开发和推广移动终端数字多媒体图书及数字化教育应用软件。)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业务领域强强合作,联合开发互联网增值应用服务,共同促进智能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的丰富和产业链良性发展,特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原则1、双方将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就互联网电视资讯类增值应用业务:进行战略合作。2、鉴于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是一项创新性强
2、、跨行业融合的综合业务,对于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本着共同发展、公平对等、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3、双方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发展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开发为契机,积极探索在其它业务领域的深度合作,实现双赢互利。4、在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开发合作开展过程中,双方将尊重对方品牌,彼此维护品牌形象,在合作基础上,共同提升双方品牌在公众中的影响力。5、双方的主要合作内容涉及到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的资源。6、甲乙双方均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关于互联网增值应用业务管理的政策与规范,落实国家政策。第二条 合作内容1、 双方初期重点在互联网电视智能终端小米盒子以及其他智能终端基础上开展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电
3、视产品合作,积极探索在移动互联网等多领域的合作模式。2、 内容合作方面,乙方向甲方提供优质的增值应用内容,在甲方的智能终端业务平台上以双方认可的产品形态上线运营。其中乙方提供的内容,其具体上线形态主要以在甲方终端的应用商店体现形式为主。双方共享上述合作内容带来的收益,具体商务条款和运营模式另待双方以补充协议界定。 3、 合作推广方面, 乙方同意并认可: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提交应用内容内的形象、内容、图文等进行商店运营及品牌推广。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终端产品的交互设计,以及终端产品的软、硬件的开发与推广。2、甲方有权在获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乙方品牌进行终端产品的推广。3、甲方负责审
4、核乙方产品功能,乙方产品如有更新,由甲方负责统一升级。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 乙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内容应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包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并且取得了必要的同意、批准、授权、许可,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因乙方所提供内容引起的争议和/或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方对内容的质疑、投诉、起诉、警告等),乙方需提供甲方该内容的权属证明文件,并出面处理争议和/或纠纷。2、 乙方应当提供完整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完整有效的授权文件。如乙方不能按照法律规定以及甲方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推广合作。乙方提供的权利文件应当作为本协议之合法有效的附件。2、基于用户体
5、验的角度,甲方提出的终端接口需求,乙方应积极配合。如果需要全新开发的,乙方应积极推进并提供必要的协助。3、乙方保证产品更新时预先提供甲方更新说明。第五条:知识产权约定1甲乙双方保证对本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享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且保证上述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在先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若发生一方因使用对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在先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提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使用方造成损害的,使用方有权向提供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及律师费用。乙方特此保证其具备合法资格从事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向甲方提供的授权
6、产品及其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产品中所含的任何内容、元素、创意、程序、代码、算法、文字、图像、声音等)具有合法版权,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有任何违反上述保证的行为,全部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均不介入,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上述情况下,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作,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轻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甲乙双方约定,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各自独立开发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但是由于双方共同开发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约定由一方统一就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以该方名义进行权利申请和管理,另一方有免费使用权并按约定的比例享受所得收益。3、甲乙双方约定,
7、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协议所述项目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改进方所有。4、甲乙双方约定,如果一方收到第三方宣告其拥有涉嫌侵犯著作权的信函,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信息服务提供方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涉嫌侵权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尽快提供涉嫌侵权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书面反通知,使用方有权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并根据提供方提供的涉嫌侵权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书面反通知即时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使用方在移除相关内容前必须通知提供方,如果提供方出具不侵权的担保,使用方可以暂不移除相关内容直至提供方提供涉嫌侵权内
8、容不侵犯著作权的书面反通知,如果经查确实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在此期间内的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由提供方承担,由此给使用方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方负责。5、本协议合作期限内,属于甲、乙方所有的商标和标识等一切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不得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除仅用于本协议项下的推广工作所必需外,其他在本协议目的项下的使用,均须事先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及授权。第六条:保密以及对外披露1、甲乙双方均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本协议届满或终止后的三年之内,对所获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协议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2、保密信息指双方通过本协议的签署和
9、执行,及双方进行本协议项下之联系所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和与执行本协议相关的商业运作、电脑程序、设计技术、专有技术、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资金状况、客户资源、财务、商业秘密有关信息、资料等信息,以及双方依照本协议所披露的并明确标注“保密”、“秘密”、“机密”、“绝密”或其它限制字样的任何及所有专有信息或资料。3、保密义务不仅及于本协议双方,也包括各自的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代表和/或顾问;双方同意,各方雇员、代理、顾问、代表为履行本协议所做出的行为应视作该方行为,由该方承担法律责任。4、如果任何一方关联公司作为或成为公开上市公司,按照该公开上市公司的上市规则或标准惯例,可以在该上市
10、规则或标准惯例要求的适当范围内披露或提供保密信息。一方在提供上述信息时,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另一方。5、任何一方应法院或者其他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披露方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并做出必要说明。6、本协议期满,不影响本协议中保密条款的效力,本保密条款始终有效。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11、。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均存在履行能力时,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第九条:协议期限1、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2、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书履行期届满前至少三个月以上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按续展一年,续展次数不限。第十条:附则1、双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内容,在开展具体项目时签订具体业务合作协议。同时,积极探讨索新的合作领域。2、如果任何主管部门裁定本协议的任何规定目前或将来不具有法律效力或无法执行,该等规定将从本协议中分离出去。如果促使双方最初签订本协议的基本对价和实质条件仍然具备和继续有效,双方同意维持本协议其余规定的法律效力。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加以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4、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6、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7、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甲方: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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