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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1、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差别开展信贷营销,规范业务操作水平,提升品牌竞争优势,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个人贷款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以下简称“循自贷”)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房产担保情况,在明确贷款用途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供借款人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自助贷款行为。自助贷款行为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人提供的自助设备上实现自主约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单笔贷款金额,自主下达还款命令以及自主查询等的一种自助行为。第三条 采用自助借款方式的,借款人无须逐笔

2、出具书面申请和签订额度支用单,每笔信贷业务金额的确定以贷款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借款人可凭借银行卡和密码进行电子记录的查阅。第四条 “循自贷”是为资信状况优良的中高端客户提供的差异性信贷服务,具有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额度控制、自助循环的特点。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五条 贷款对象。贷款人服务辖区内居住,有固定住所,资信状况优良的个人类客户。第六条 贷款条件。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具备的条件:1.在贷款人服务区内长期居住,能够提供居住权属证明,且申请贷款到期时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55周岁;2.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近两年信用报告无

3、逾期记录;3.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稳定,还款意愿良好,具有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银行卡中进行自动扣收。(二)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属企业还须具备的条件:1.所属企业在贷款人服务区内注册,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愿意接受贷款人对企业经营的监督检查;2.所属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并以贷款人作为主要结算金融机构;3.所属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且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5.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

4、,且同意从此卡中进行自动扣收。第七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途用于满足借款人自身及家庭的生产经营或消费需要,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授信方式、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第八条 “循自贷”可采用信用或抵押的方式,以上方式不得组合使用。抵押物范围仅限于借款人(含配偶)名下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别墅、商业用房(含营业/经营用房、车库),抵押物主体结构在砖混以上,原则上不得处于闲置状态,房龄加额度有效期不得超过20年,抵押率最高为70%。对于采用首套住宅抵押的,应差别设定最低面积及抵押率。第九条 授信额度根据贷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担保状况综合确定。抵押方式单户授信额度最高为5

5、0万元,信用方式授信最高为30万元。第十条 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为30万元,原则上最低为5万元,通过自助渠道发放的贷款须通过借款人本人手机验证码进行确认。第十一条 额度有效期最长为3年,其中信用方式额度有效期最长为2年。“循自贷”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原则上最短为3个月,且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到期后的6个月,其中,信用方式授信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额度有效期和单笔贷款均不得办理展期。第十二条 同一借款人同一种方式只能办理一笔“循自贷”,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办理“循自贷”业务。第十三条 日终清算、年终决算和授信到期日,系统停止“循自贷”项下贷款的发放。第十四条 “循自贷”项

6、下贷款可采取按月结息,到期/分期还本或按月等额本金/本息还款方式,不得采用利随本清还款方式。第十五条 各县级行社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实际,结合客户贡献度、忠诚度以及市场竞争情况,自行确定利率水平,实行差别利率,原则上上浮比例不得低于30%。第四章 额度申请、受理与调查、信用评级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循自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家庭收支情况、家庭资产负债情况、申请额度金额、期限、用途等;(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收入或资产证明、贷款用途证明、抵押物权属及使用情况证明;非法人资格的申请人还需另外提供相关经营证照以及收入证明材料;(三)

7、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同意抵押证明、还款承诺、以及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等;(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申请受理。受理人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对于不符合“循自贷”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交由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第十八条 尽职调查。按照双人调查制度,通过面谈、电话访谈、实地考察、相关渠道查询等多种方式调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同时着重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借款用途、资信情况、还款意愿与能力、抵押担保情况等,调查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8、。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还要侧重调查了解其所办企业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资信情况、企业资产和负债情况等。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合当地信用状况严格客户准入条件,细化信用等级评定项目及标准。信用方式授信的,需对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合理配比,严防风险。第二十条 调查评级完成后,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同意办理“循自贷”的明确意见以及其他情况的调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等一并送交审查。第五章 贷款审查、审批及抵押评估、登记第二十一条 审查人员对申请额度进行基础审核,对调查内容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信贷

9、政策、信贷风险等进行审查,重点关注借款用途的合法性、还款意愿与能力的合理性、贷款要素组合的科学性及担保有效性等,需要补充材料或完善调查内容的,可要求调查人员进一步落实或重新调查。第二十二条 审查完毕后,对调查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和贷款建议是否合理、合规等在内部运作资料上签署审查意见,揭示风险点并分析风险程度,为审批人员提供智力支持。第二十三条 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作业,对于未获批准的申请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于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按要求补充资料后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对于审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贷款申请,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落实有关条件、双人办理合同签约及抵押登记等手续。第二十四条 采用抵押方式申请“

10、循自贷”的,抵押物的评估可采用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方式进行,合理确定抵押物价格,抵押率一般控制在50%-70%范围内。对于采用信用方式申请“循自贷”的,调查人员要根据借款人履约还款情况,加强信用状况监测,按年或按季、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发现信用等级向下迁徙的,应及时调减信用额度,直至取消。第二十五条 中台信贷评审部门指定人员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对于抵押房产所占用的国有土地,根据土地面积、权属、是否影响抵押物执行等因素自行确定是否办理登记手续,土地登记不作价。第六章 贷款签约、发放与支付、管理、回收第二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贷款人与借款人(含财产共有人)执行面谈面签制

11、度,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承诺等。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岗位人员根据合同、审批材料等资料为借款人开立银行卡账户(暂定名:自贷卡),开通自助循环贷款功能并与“循自贷”进行关联,用于贷款自助查询、放款、归还等。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对于采用柜面支付的,需按照监管要求合理确定支付方式,监测信贷资金流向;对于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及时告知贷款人信贷资金支付情况。第二十九条 贷后管理。按照个人类贷款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强化风险监测,重点关注借款人履约还款、资信变动以及担保物价格变动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补救

12、措施。第三十条 贷款回收。“循自贷”业务全部采用系统自动扣收利息还款方式。借款人在结息日或还款日前,按照合同规定利率水平预先存入足够的贷款本息,还款日日终,系统自动扣收。借款人可通过自助渠道或柜台提前偿还本息,对于单笔贷款实际使用不足3个月的,各县级行社自行确定是否计收违约金。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60天的,贷款人应通过执行抵押物等措施强制借款人结清本息,且自逾期贷款本息结清后24个月内不予办理“循自贷”业务。第三十一条 短信通知。为加强“循自贷”的安全级别,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短信提醒服务,及时通知客户每笔交易情况,同时,客户可通过贷款人提供的自助设备查询贷款交易情况。第七章 额度管理维护及违

13、约处置第三十二条 额度有效期到期后,系统自动终止额度,贷款本息结清后应及时办理抵押物出库、解除登记等手续。第三十三条 额度有效期未到期,借款人结清本息后申请解除额度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物出库、解除登记等手续。第三十四条 额度暂停使用。借款人存在以下情况的,额度项下贷款暂停支用:(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发生逾期的;(二)借款人银行卡处于冻结、挂失等非正常状态;(三)借款人其他品种贷款发生不良;(四)贷款人认为其他有必要暂停发放贷款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额度终止使用。借款人存在以下情况的,额度项下贷款停止支用或宣布额度有效期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行使抵押权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4、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存在挤占、挪用或非法用途的; (二)借款人连续3次或累计6次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三)借款人走逃、失踪,被宣告失踪、死亡,成为限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四)借款人经营收入水平发生严重恶化,对其偿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五)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或被查封、冻结或其他影响抵押权利实现的事项。第三十六条 额度调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的,调查人员应及时对额度进行调整,同时取消自助渠道放款:(一)借款人发生1次逾期后启用额度的,授信额度自动调低20%;再次发生逾期记录的调减剩余额度的50%;(二)借款人其他贷款品种发生累计逾期2次或逾期本息超过60天的,授信额度自动调低50%;(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向下发生变化的,按照贷款人信用额度相应授信规定,调查人员人工对信用额度进行相应调减。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八条 各县级行社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循自贷”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具体业务。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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