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供方产品质量索赔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供方产品质量有效控制,促进供方产品质量不停提升,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确保生产顺利进行,对不按标准、技术协议、产品图纸生产加工,出现质量问题而影响我企业生产和质量信誉供方要按要求实施质量索赔。第二条 本措施依据中国协议法和中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要求了供方在产品质量满足不了协议条款要求要求情况下,供方所应负担违约责任和质量赔偿标准。第二章 质量事故分类 第三条 重大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使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撞车、脱轨、翻车、火灾、爆炸造成人以上死亡或人以上重伤或中止行车小时以上或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事故。第四条 大事故:因
2、客车质量问题,使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撞车、脱轨、翻车、火灾、爆炸造成人以上死亡或人以上重伤或中止行车小时以上或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事故。第五条 险性事故:客车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如热轴;转向架及其它零部件脱落、断裂;电器漏电短路失火;制动失灵;车钩脱钩等,但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后果质量事故。 第六条 甩车事故:因客车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客车始发或中途甩车质量事故。第七条 通常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给铁路运输和工厂声誉造成一定影响,情节小于险性事故质量事故。第八条 批量返厂:造成动车1列、车辆(包含地铁)10辆以上必需返厂处理质量问题。 第九条 批量质量事故:数量较大,影响很坏,经济损失较大质量事故。第十条 厂
3、内质量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影响产品技术性能质量问题或造成大批量返工或返修、报废质量事故。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处、试验车间负责对供方入厂原材料、配件入厂检验、试验和生产、安装过程中质量问题确实定和责任判定。第十二条采购部、生产制造部协作处负责供方质量确保金收取和违约金约定,对出现质量问题负责和供方进行联络。第十三条 分厂车间负责质量损失费用(包含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等)核实工作,提供分析质量责任客观证据,为相关部门实施质量索赔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市场部售后服务处负责对供方产品在质量确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确实定和责任判定(必需时,可会同技术部门共同确定、核实损失),负责服务费用
4、(包含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差旅费等)核实工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质量索赔提供依据。第十五条 计财部负责对供方索赔在财务结算款中扣除。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十六条 采购部、生产制造部协作处于和买方市场供方(独家供货及卖放市场供方除外)签署采购协议时,应在协议违约条款上注明“出现质量问题按企业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进行索赔”,并将索赔标准作为协议附件和供方进行约定。第十七条 企业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在签署协议时应立即提供给供方,对于已提供过供方可不反复提供,但必需在协议上约定。第十八条 供方生产产品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需方相关产品质量要求(包含图纸、技术协议、产品性能等相关标准及协议要求等)时,由
5、质量管理处、试验车间、市场部售后服务处等相关部门提出质量扣罚书面汇报,质量管理处汇总报企业主管质量领导同意后,下达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分别送采购部、生产部制造协作处等部门,由采购部门通知供方,供方如在5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第十九条 计财部凭采购部门下达协议违约金收取通知单及修改后支款凭证,从货款或质量确保金中扣除,并出具企业收款收据。第二十条 企业所属生产单位自行外包加工产品或生产过程质量处罚,按工艺路线划分责任,实施谁委外谁负责标准,由质量管理处对工艺路线负责单位按质量否决权和质量风险金考评措施进行处罚,其经济损失可参考本措施向供方索赔。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属分立单位质量索赔,由质
6、量管理处通知计财部在结算款中扣除。第二十二条 各考评单位每个月28日前应将本月对供方产品质量索赔汇报以书面形式报质管处汇总,经企业主管质量领导同意后,通知采购部门并上网公布,计财部监督采购部门索赔实施情况,每三个月填报供方产品质量索赔反馈表向质量管理处反馈索赔实施情况。第二十三条 对供方出现质量问题,由考评单位会同采购部门进行确定,并出具对应证据,如:检验汇报,安装使用单位及用户投诉汇报、会议纪要等,必需时由采购部门通知供方共同确定。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对索赔有异议时,应提出书面说明报质量管理处,经主管质量领导指示后实施并立案存档。第二十五条 由企业主管质量领导、质量管理处、采购部、生产制造部
7、、市场部、设计部、技术部等单位领导组成质量事故调查分析领导小组,质量事故、重大质量问题由质量事故调查分析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索赔意见,通常质量问题索赔考评单位提出索赔意见,质量管理处审核,企业主管质量领导同意。当供方对我企业质量索赔提出异议时,可经过采购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质量事故调查分析领导小组进行裁决,经企业主管质量领导同意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鉴于售后服务特殊性,对于供方产品在车辆利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未立即处理,市场部售后服务处可代处理或委托第三方代处理,未立即提供配件可自行采购配件,其费用经主管质量领导同意后,由计财部按相关财务要求进行处理。对于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生产过程损失,可
8、参考本措施相关条款要求进行索赔。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处负责对供方质量问题处罚过程协调,对有争议处罚结果进行裁决,经企业相关领导同意索赔结论,各相关单位必需严格实施,不然质量管理处应对其进行严厉处罚。第二十八条 供方产品在生产、安装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违约金和质量确保金不足时,应拒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对于损失较大,损失超出货款总额或协议已结算无法进行质量索赔时,由质量管理处汇同采购等部门和供方进行协商,如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需诉讼法律时,由审计监察部帮助实施法律仲裁,特殊情况可参考协议条款实施。第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处每个月经过内部信息网,以质量动态形式向全厂各部门通报对供方索
9、赔情况,包含上月处罚实施情况和本月处罚要求。第四章 质量索赔标准第三十条 质量索赔标准实施要依据质量问题性质和造成影响来确定,对于形成批量,造成影响较大引发用户投诉要按索赔标准上限要求进行索赔。第三十一条 股份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见附表。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三十三条 对在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由质量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处理。附表一:股份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附表二: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反馈表股份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考 核 项 目索 赔 标 准一质量事故1.造成险性以上质量事故,每次:5万100万元2.造成甩车质量事故,每次:5万50万元3.造
10、成通常质量事故,每次:5万30万元4.造成出厂车批量返厂(动车5辆,客车10辆以上)、批量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每批:5万30万元5.一次性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质量问题,每次:10万100万元二 重大质量问题1.整车返厂修质量问题2万5万元2.批量返修、报废质量问题2万5万元3.一次性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质量问题5万20万元4造成用户重大投诉给企业质量声誉造成巨大影响或被企业办公会确定为厂内质量事故2万10万元三通常质量问题1.入厂检验不合格,让步接收使用后给企业质量声誉带来影响5000元2万元2. 按产品技术协议要求,经过首件判定后提出质量问题未根本整改,批量投入装车使用5000元2万元3产
11、品入厂检验、试验出现部分不合格或经过供方返修后重新检验和试验合格率达不到100%5000元2万元4.提供相关检验试验汇报、合格证等技术证件不齐全,影响生产和质量检验元2万元5.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即使更换或处理但影响生产进度;元2万元6. 供方产品在车辆利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供方未立即处理,造成车辆欠挂、甩车2万元10万元7. 供方产品在车辆利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供方未立即处理,给企业信誉造成较坏影响5000元2万元8. 在质量确保期内,供方产品(非易损易耗件)在使用中出现损坏需要更换,供方未立即提供配件,造成车辆欠挂、甩车2万元10万元9. 在质量确保期内,供方产品(非易损易耗件)在使用中出现损坏需要更换,供方未立即提供配件5000元2万元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反馈表序号供 方 名 称索赔金额索赔时间制表: 单位领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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