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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及有关构建策略.doc

1、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增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盟市、旗县(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第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2、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的考核工作,考核形式为抽查或互检。 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污水管理、污泥管理、水质与检测、生产运行管理、信息记录与管理、恶臭气体及环境噪声、安全管理、厂容厂貌等八项内容。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定。 具体考核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第七条 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采取旗县(区)自评与盟市考核、自治区抽查或互检的程序进行。自评由各旗县(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考核由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本辖区旗县(区)进行全面考核);抽查或互检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必要时进行全区检查。 第八条 旗县(区)自评。每季度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资料上报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之前。 第九条 盟市考核。每年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完成辖区内各旗县(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考核工作。每年10月底前将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的考核结果公布在各盟市住建局(委)或水务局网站。 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各旗县(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考核结果、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

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时间为当年10月底前。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上报的考核材料、整改措施及在线监测数据,组织人员进行督察。 第十一条 自治区抽查或互检。每年10月底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运行管理考核工作进行抽查或互检。 第十二条 抽查或互检方式。采取“双随机”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走访询问、受理举报等形式进行实地考核。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上报的考核材料和现场督察、抽查或互检情况,对全区污水处理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年底

5、前将年度考评结果公布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 85)、良(≥ 70)、中(≥ 60)、差(<60)四个等级,当年污水处理厂出现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不配合自治区和盟市考核工作的定级为差。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直接与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奖励资金挂钩,并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考评结果进行全区通报,同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五条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通报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并督促各地对存在的

6、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对通报提出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和分析,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方案,并同时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完善检查监管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加强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止。

7、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编制说明 1、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规范运行管理,提高处理效益,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城镇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重点对污水管理、污泥管理、水质与检测、生产运行管理、信息记录与管理、恶臭气体及环境噪声、安全管理、厂容厂貌等八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 3、本标准编制依据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8、2002) (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 (3)《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 (4)《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182-2014) (5)《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2014) (6)《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 (7)《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2004) (8)《城市污水处理污泥检验方法》(CJ/T221-2005) (9)《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7〕277号) (10)《

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9〕23号) (11)《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 (1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1号) (1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0〕第174号) 上述标准被修订后,应使用最新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一、污水管理(共18分) 自评总得分: 分 检查总得分: 分 序号

10、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检查人员签字 1 污水处 理量 4 (1) 投运3年以上:实际处理量≥设计处理量的75%,得4分;实际处理量<设计处理量的75%,不得分; (2) 投运1—3年之间: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且实际处理量逐年增加,得4分;否则不得分; (3)投运1年以内:实际处理量≥设计处理量的60%,得满分;实际处理量<设计处理量的60%,不得分。 新(扩)建污水处理厂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以上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投运1—3年之间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且实际处理量逐年增加;

11、针对个别污水处理厂,即使污水应收尽收后也达不到相应负荷率的情况,该项指标可采用按供水量折算的方式考核,查看月报资料及在线数据。 2 进水水质 3 实际COD年平均进水浓度≤设计进水水质,得3分(≤0.5倍设计进水水质,得1分);设计进水水质<实际COD年平均进水浓度≤设计进水水质的1.3倍,但日均出水水质均达标,得3分,否则得1分;实际COD年平均进水浓度>设计进水水质的1.3倍,且去除率达到处理设施设计的水平,得3分,否则不得分。 查污水厂初步设计文本资料及现场运行状况。 3 污水处理 质量 8 根据设计出水标准,污水分析化验项目排放浓度符合相关规

12、定,得8分,有一项不达标为一天不达标,一天不达标扣0.1分,扣完为止。 查化验分析台账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的检测报告及在线监测数据,并与实际运行现状相结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工程设计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相关规定要求。 4 运行天数及停减产 3 年运行天数不得少于350天,如有其他突发事件停减产,程序符合要求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查台账记录;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减产、停产,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上级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 二、污泥管理(共15分) 自评总得分:

13、 分 检查总得分: 分 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检查人员签字 1 污泥 处置率 5 已建成污泥处置项目的盟市,污泥处置率应达到100%;达到100%,得5分,否则不得分 如未建污泥处置设施,按得分=5×污泥安全处置率。 污泥安全处置率=〔(干化、焚烧、卫生填埋、堆肥等污泥安全稳定化处置或资源化利用)总量/污泥总量〕×100%。 2 污泥处 理质量 6 没有污泥含水率分析台账,不得分。 年平均污泥含水率≤80%,得6分;污泥含水率>80%,不得分。 采用深度脱

14、水工艺时,污泥含水率≤60%,得6分;污泥含水率>60%,不得分。 查现场和污泥含水率化验台账、药剂发票、合同、上报信息系统等。 3 污泥处 理设施 4 污泥处理设施不具备,不得分;污泥处理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或未开展正常生产、但有合理理由,得2分。 查现场看污泥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机或超负荷运行;如遇特殊情况未生产,应有合理依据。 三、水质与检测(共14分) 自评总得分: 分 检查总得分: 分 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自评

15、 得分 检查 得分 检查人员签字 1 化验室配备 4 检测仪器设备配备不足,基本控制项目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应有检测数据的支撑和指导,应配备化验室。同一城市的多个污水处理厂,可共用综合分析中心,若污水厂内设置化验室,则按照《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182-2014)中要求配置。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仓库均应按要求布设,规章制度齐全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2 化验 质量 控制 3 每有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参见《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182-2014)。应对检测全过程进行质量

16、控制;采样应符合相关规定,样品不得污染,并应取平行样或留样;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空白试验、平行样分析、加标分析、比对分析、标准曲线核查、留样复测、盲样分析、能力验证等;检测结果应及时、准确、信息完整,并应经审核后出具检测报告。 3 化验 项目 及频次 7 (1)化验分析项目及频次齐全,得7; (2)化验项目每少一项扣0.5分,频次每少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 (3)未开展化验项目,不得分。 化验项目及频次依据《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中的规定。(详见附表一) 四、生产运行管理(共13分) 自评总

17、得分: 分 检查总得分: 分 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检查人员签字 1 人员 配备 3 各类人员均按要求配置,得3分,有一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依据建设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文(详见附表二、三)。 2 生产 计划 及实施 2 (1)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并按计划有序实施,得2分; (2)有科学合理的年度、月度计划,但未按计划有序实施,得1分; (3)无科学、合理的年度、月度计划,不得分。 查年度、月度生

18、产计划及实施情况记录。 3 操作 管理 3 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化验室管理制度、岗位工作职责均应齐备;各工艺、工段、设备操作规程应健全、科学、完善。 4 在线 监测 仪表 4 按设计及工艺要求布设仪表,且仪表工作正常,得4分;有一套在线仪表工作不正常,扣1分,扣完为止;不按工艺要求布设的,有一套扣1分,扣完为止。 现场查看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在线COD、氨氮监测仪、流量计等运行状况;中央控制系统的数据显示、处理、记录、分析及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等功能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正常。 5 双

19、回路供电 1 有双回路供电或应急发电机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查看现场。 五、信息记录与管理(共16分) 自评总得分: 分 检查总得分: 分 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检查人员签字 1 信息 上报 6 信息上报按时、准确,完整,得6分,未按规定上报的,每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说明》及《内蒙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执行。 3 设施 运行 台账 记录 2 每有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

20、止。 参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及其去向情况;曝气机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维护保养与修理情况等;按月记录设备的用电量、用药量、干污泥处置量等。 4 污染 减排 台账 记录 2 每有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参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污水处理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削减总量等情况;设施运行产生的电耗、药耗、污泥减量化处理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新增污染减排能力及运行减排效果的动态变化情况等。 5 设施 改造

21、 台账 记录 3 每有1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参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1)完善管网增加减排量的建设项目(2)对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建设项目(3)污水回用增加减排量的建设项目。 6 信息 记录 3 每有1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参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1)设施运行记录(2)设施运行凭证(3)设施运行报告。 六、恶臭气体及环境噪声(共4分) 自评总得分: 分 检查总得分: 分

22、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检查人员签字 1 恶臭 气体 处理 2 现场条件符合臭气收集输送系统及除臭工艺运行要求,除臭装置排放的气体稳定,达标排放,得1分;有一项不满足扣0.5分,扣完为止。 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或地方标准的规定,提供验收监测数据或例行监测数据,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2 环境 噪声 控制 2 采取措施控制主要设备噪声振动,并控制厂界环境噪声不形成污染,设施和设备的减震减

23、噪效果、环境噪声控制效果符合要求,得1分,有一项不满足扣0.5分,扣完为止。 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及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或地方标准的规定,提供验收监测数据或例行监测数据,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安全管理(共9分) 自评总得分: 分 检查总得分: 分 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检查人员签字 1 安全 管理 制度 2 缺一项扣0.4分,扣完为止。 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

24、交接班制度、安全防护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2 安全 规程 2 缺一项扣0.4分,扣完为止。 操作规程齐全、到位;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且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必要场所有安全警示标识牌;有毒、有害场所有安全防护仪器、仪表、器具管理规定;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检查人员签字 3 防护 用品 1 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安全防护用品,扣0.5分;未配备急救物品,扣0.5分。 应定期检查和更换高压绝缘工具、防火设施、救生衣、救生圈、防中毒、

25、防泄漏等防护救生用品;有毒、有害场所有安全防护仪器、仪表、器具配备。 4 安全 培训 2 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培训要有年度、季度计划,并结合工作岗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有安全教育台账 。 5 应急 预案 2 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得2分;有应急预案,无定期组织演练得1分;无应急预案不得分。 参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专项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应明确说明编制

26、目的、原则、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实际特点制定各种应急技术措施,包括:触电、中毒、防汛、关键性生产设备紧急抢修、重大水质污染、严重超负荷运行、压力容器故障、氯气泄漏、沼气泄漏、硫化氢等有害有毒气体泄露、防火防爆、防自然灾害、防溺水、防高空坠落和化验室事故等应急措施;应有应急装备保障、技术保障、安全防护保障、和通信信息保障等;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八、厂容厂貌(共11分) 自评总得分: 分 检查总得分: 分 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自评

27、得分 检查 得分 检查人员签字 1 室外 7 绿化达标占5分, 其他占2分,每有一项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建筑物外观整洁、无明显的破损和渗漏;厂内道路完好、通畅,无破损;所有车辆在固定场所停放有序; 各类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厂内照明设施完好;绿化达标(可绿化面积均绿化,向园林式污水处理厂发展)。 2 室内 2 每有一项不符合扣0.4分,扣完为止。 办公室、值班室、操作室、机房内物品摆放整齐,卫生整洁,无烟头污渍等,照明齐全有效;门、窗、玻璃明亮无破损,墙壁整洁;办公桌椅、操作工具摆放整齐;淋浴室、卫生间设施齐全、无破损、无异味; 工作人员文明

28、礼貌、着装整齐、干净。 3 构筑物 2 每有一项不符合扣0.4分,扣完为止。 构筑物无渗漏;油漆良好无锈蚀; 堰口、池壁完好;池面清洁;闸阀无渗漏、安全有效。 附表一: 污水分析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  序号 项 目 周期 满分 实际检测频率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序 号 项 目 周 期 满分 实际检测频率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1 pH 每日一次 19 硫化物 每月一次 2 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

29、 20 色度 3 CODcr(化学需氧量) 21 动植 物油 4 SS(悬浮物) 22 石油类 5 NH3-N(氨氮) 23 氟化物 6 TN(总氮) 24 挥发酚 7 TP(总磷) 25 总汞 每半年一次 8 粪大肠菌群 26 烷基汞 9 SV%(污泥沉降比) 27 总镉 10 SVI(污

30、泥指数) 28 总铬 11 MLSS (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 29 六价铬 12 DO(溶解氧) 30 总砷 13 镜检 31 总铅 14 氯化物 每周一次 32 总镍 15 MLVSS(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浓度) 33 总铜 16 总固体 34 总锌 17 溶解性固体 35 总锰

31、 18 阴离子表面 活性剂 说明:1.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凯氏氮的分析周期未列入表中,宜为每日分析项目,应根据工艺需要酌情增减; 2.其他项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的有关规定选择控制项目执行。 附表二: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劳动定员 规模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一级污水厂 [人/(万m3.d)] —— 3.0~1.8 5.0~3.0 7.0~5.0 25.0~7.0 二级污水厂 [人/(万m3.d)] 3.0~2.5

32、 3.5~3.0 5.5~3.5 8.0~5.5 30.0~8.0 深度处理增加 (人) —— 24.0~30.0 18.0~24.0 15.0~18.0 10.0~15.0 泵站(人) 3.0~5.0 3.0~5.0 3.0~4.0 3.0~4.0 2.0~3.0 污水管渠(人) 40.0~48.0 30.0~40.0 25.0~30.0 20.0~25.0 ≤20.0 注:1.本表引用自《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 2.表中定员为生产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总和。 3.深度处理增加的定员按常规处理工艺考虑,当深度

33、处理工艺有特殊要求或较简单时,应按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4.泵站的定员指一座厂外泵站的生产人员,泵站数量较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泵站应实行自动控制,管理以巡视管理为主,也可采取其他有效的节约人力资源的管理方式。 5.厂外污水管渠的定员中管理人员不应超过2~5人。 附表三: 污水厂各类人员比例(%) 人员分类 比例 生产人员 65以上 辅助生产人员 15~18 管理人员 8~12 注:1.本表引用自《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 2.生产人员主要指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包括污水处理工段、污泥处理工段、中心控制、水质化验、动力工段的工人和技术人员。 3.辅助生产人员包括从事维修、环卫与绿化、交通、材料与污泥的运输、物资储存与保管、安全保卫等人员。此类人员可根据当地的社会化协作条件,逐步由社会化服务解决。 4.管理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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