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骨干教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骨干教师是高等教育事业的中流砥柱,在高等教育事业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激励骨干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特制订本聘任管理办法。一、聘任范围学院在编或在岗的专、兼任教师。二、聘任条件()了解高等职业教育,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进取心强,有拼搏奉献精神和宽广的胸怀;敬业爱岗,治学严谨,求真务实,团结协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处事公正,具有高尚的师德,近三年年度考核(或学年考核)均为“合格”等次及以上。(二)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外语(外语专业毕业的需具有第二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讲
2、师专业技术职务、专业课教师达到双师素质要求,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四)独立讲授过本专业二门及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优良,教学成绩突出。近三年(学年),每年(学年)平均授课时数原则上不低于320学时。(五)对本专业具有较深入的研究,取得较好的教学科研成果,近五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至3项选1,第4至6项选1):1主持建设的课程获得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奖励。2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效果良好,并取得突出成绩。本人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3在教学模式改革中成绩突出,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其改革效果具有推广价值。 4近三年来,正式出版、独著的本专业专著、译
3、著,或副主编至少1部(本人至少承担10万字),或正式出版的全国统编或规划教材至少1部(本人直接编写不少于10万字)。 5主持或主研省(市)级及以上(省级排名在前三、国家级排名在前六)科研课题;或校级科研课题至少1项。 6近三年来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近相关的专业论文至少2篇,其中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至少1篇,或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认定办法见洛阳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2008)3号)及以上期刊发表与本人任教学科一致的学术论文1篇。三、基本任务学院制定洛阳科技职业学院骨干教师任期工作任务书(附表2)。(一)积极承担各项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任务,3年(学年)任期内主讲2门以上课程,师德优良,
4、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均为“优秀”。(二)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三)3年(学年)任期内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指导每位教师的时间不少于1年)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帮助他们尽快成长。(四)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训(实习)室建设。(五)3年(学年)任期内必须完成“聘任条件(五)”所列的成果之中的至少2项。(六)在系部的领导下,协助专业主任和专业带头人完成其他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四、管理办法(一)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为3年(学年),每3年(学年)选拔评审一次。新一轮评审同时评验上一批骨干教师。骨干教师接受系部负责人的领导并协助专业带头人和专业主任做好相关工作。(二
5、)骨干教师与学院签订洛阳科技职业学院骨干教师任期工作任务书。(三)骨干教师任期内平均每周自然学时数不低于8学时。兼任教师被聘任为骨干教师的,其周学时、课时津贴标准按照洛阳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印发等相关制度的通知(200810号)文件执行。(四)骨干教师在任期届满后向学院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学院按照相应的职责、任务与要求,结合洛阳科技职业学院骨干教师任期工作任务书进行考核(具体指标见附表3和附表4)。(五)骨干教师由人力资源管理处、教务处分别建立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进行管理。五、聘任程序和办法(一)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专家审议任前公示学院审定-发放聘书。(二)根据聘任条件,由教师个人申报,填写洛阳科技职业学
6、院骨干教师申请表(附表1),申请表提供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各一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供审核)和复印件各一份,将申请表交人力资源管理处。(三)人资源管理处、科研处和教务处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审查结论。(四)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结果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者,由学院下文并向全院公布,发放聘书。六、奖励与资助(一)对骨干教师在评优评先、进修、培训、考察、参加学术会议和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二)优先解决骨干教师的工作条件及科研经费。(三)享受骨干教师津贴2000元/年(学年)(在每年考核等次确定后发给)。七、考核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处、
7、教务处、科研处和各系部按照洛阳科技职业学院骨干教师任期工作任务书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一) 年度考核每年(学年)结束后,对骨干教师一年(学年)的基本任务进行考核,任期最后一年(学年)纳入届满考核。考核结果等次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全额发给骨干教师津贴,其中,对“优秀”等次者,发给考核奖1000元;对“基本合格”者,本年(学年)度的骨干教师津贴减半计发;对“不合格”者,不发津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者,取消骨干教师资格,3年(学年)内不得申报骨干教师、专业主任和专业带头人资格。(二) 届满考核届满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第3年(学年)的骨干教师津贴全额发放,可继续申报骨干教师、专业主任或专业带头人资格;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优秀”者,发给考核优秀奖2000元;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者,第3年(学年)的骨干教师津贴不予发放,取消骨干教师称号,且3年内不得申报骨干教师、专业主任或专业带头人资格。八、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