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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购房手册金融服务模板.doc

1、第四章金融政策 4.1 国务院相关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决定 中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现公布《国务院相关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总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相关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 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员缴存长久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 门

3、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实施情况 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其它设区市( 地、州、盟),应该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议机构。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员中,人民政府责任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责任人 和相关教授占1/3,工会代表和职员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 理委员会主任应该由含有社会公信力人士担任。”对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住房委员会”修改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

4、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其它设区市( 地、州、盟)应该根据精简、效能标准,设置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 金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能够在有条件县(市)设置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分支机构应该实施统 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 为目标独立机关。”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 要求,指

5、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 户设置、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要求审批住房 公积金使用计划,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由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更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行为 之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 职权,责令限期更正;对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一)未根据要求设置住房公积金专户; (二)未根据要求审批职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未根据要求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以外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五)未建立职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员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七)未根据要求用住房公积金购置国债。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要求,挪用住房公积金,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

7、权,追 回挪用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同意挪用住房公积金人民政府责任人 和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刑法相关挪用公款罪或其它罪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给降级或免职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由财政 部门依法给行政处罚。” 依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次序作对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据本决定作对应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

8、4月3日中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公布 依据3月24日《国务院相关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全部者正当权益,促进城镇 住房建设,提升城镇居民居住水平,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适用于中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 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及其在职职员缴存长久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员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职员所在单位为职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职 工个人

9、全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 、银行专户存放、财政监督标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该用于职员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挪作她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意见后,报国务院同意。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住房公积金 政策,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实施情况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

10、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其它设区市(地、州、盟), 应该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议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会组员中,人民政府责任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和相关教授占 1/3,工会代表和职员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该由含有社会公信力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推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方法,并监督 实施; (二)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百分比;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

11、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实施情况汇报。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其它设区市(地、州、盟)应 当根据精简、效能标准,设置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 县(市)不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在有条件县(市)设置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和其分支机构应该实施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实。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标独立机关。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实施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12、 (二)负责记载职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核实;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实施情况汇报; (七)承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指定受委托办理 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委托 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缴存、归还 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和受委托银行签署委托协议。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1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在受委托银行设置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 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续。每个职员只能有一个住 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建立职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员个人住房公积金缴 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置单位应该自设置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 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 本单位职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应该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

14、由原单 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 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员 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员,应该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 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 立或转移手续。 单位和职员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该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员住房 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15、为职员本人上十二个月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员住房公 积金缴存百分比。 单位为职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员本人上十二个月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 房公积金缴存百分比。 第十七条新参与工作职员从参与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 职员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百分比。 单位新调入职员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员本人 当月工资乘以职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百分比。 第十八条职员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百分比均不得低于职员上十二个月度月平均工资5 %;有条件城市,能够合适提升缴存百分比。具体缴存百分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16、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职员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个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该于每个月发放职职员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员代缴住房公积金 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单位,经本单位职员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经过,并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能够降低缴存百分比或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升缴存百分比或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根据国家要求利率计息

17、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员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下列要求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机关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提取职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放余额: (一)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要求百分比。 依据前款第(二)、(三)

18、四)项要求,提取职员住房公积金,应该同时注销 职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员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职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内存放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职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放余额纳入住房公 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员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放余额,所在单位应该给予核实,并出 具提取证实。 职员应该持提取证实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 提取,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员,在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能够向

1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该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前提下,经住房公积 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能够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置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她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该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

20、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要求标准编 制整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 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略高于国家要求机关费用标准制订。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相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 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该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21、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实施情况汇报时, 必需有财政部门参与。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该经财政部门 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每十二个月定时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汇报, 并将财务汇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依法接收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员有权督促单位按时推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转移或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

22、金管理中心应该督促受委托银行立即办理委托协议约定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该根据委托协议约定,定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业务资 料。 第三十六条职员、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员、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放余额有异议,能够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 复核结果有异议,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书面回复。 职员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员

23、 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要求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由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更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更

24、正;对 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一)未根据要求设置住房公积金专户; (二)未根据要求审批职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未根据要求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以外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五)未建立职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员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七)未根据要求用住房公积金购置国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要求,挪用住房公积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 得;对挪用或同意挪用住房公积金人

25、民政府责任人和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和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相关挪用公款罪或其 她罪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给降级或免职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她人提供担保,对直接负责 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措

26、施,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 续单位,应该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 委托银行办理职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2相关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7、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经济增加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措施》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并就相关问题通知以下: 一、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全部城镇办理。 二、 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置自用一般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置豪华住房。 三、 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措施》,加强对此项业务监督和管理。对《措施》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立即研究处理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

28、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置自用一般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商业银行法》、《中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置自用一般住房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需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确保人负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设置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29、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含有以下条件: 一、 含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 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 含有购置住房协议或协议; 四、 无住房补助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有住房补助以个人负担部分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五、 有贷款人认可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单位或个人作为确保人; 六、 贷款人要求其它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 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二、 相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实; 三、 符合要求购置住房协议意向书、协议或其它同意文件;

30、四、 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实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证实;有权部门出具抵押物估价证实;确保人同意提供担保书面文件和确保人资信证实; 五、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证实; 六、 贷款人要求提供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回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根据《贷款通则》相关要求, 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定机构评定拟购置住房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住房,在借款申请同意后,按借款协议

31、约定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法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出借款家庭组员退休年纪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2倍。 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出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和贷款银行制订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施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实施。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实施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实施6个月至1年期(含1年)

32、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实施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实施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合适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出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实施。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

33、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施协议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对应利率档次实施新利率要求。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该符合《中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要求。《中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要求不得抵押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必需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该签署书面抵押协议,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协议相关内容根据《中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必

34、需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无损责任,并随时接收贷款人监督检验。对设定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私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协议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协议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解除设定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确保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法,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需签署书面质押协议,《中国担保法》要求需要办理登记,应该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协议相关内容,根据《中国担保法》第六

35、十五条要求实施。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要求实施。质 押协议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私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负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第三方提供负担连带责任确保。确保人是法人,必需含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确保人为自然人,必需有固定经济起源,含有足够代偿能力,而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确保金。 第二十四条 确保人和债权人应该以书面形式签订确保协议。确保人发生变更,必需根据要求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

36、确保协议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借款人需在协议签署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 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因借款人过失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协议需要变更,必需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署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正当继承人继续推行借款人所签署借款协议。 第二十九条 确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

37、应变更确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协议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协议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推行借款协议,贷款人有权依据《中国担保法》要求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出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8、 第三十四条 借款协议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立即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相关要求,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 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三、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和或反复抵押; 四、 借款人私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五、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六、 借款人和其它法人或经济组织签署有损贷款人权益协议或协议; 七、确保人违反确保

39、协议或丧失负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显著降低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确保或新抵押(质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置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考本 措施实施。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可依据本措施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立案。 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和本措施相抵触相关要求同时废止。 4.4住房公积金相关知识 4.4.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所谓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

40、镇私人企业及其它城镇集体、机关及其在职职员,按职职员资收入总额一定百分比缴存含有保障性、互助性和义务性一个长久储金。 职员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归职员个人全部。 4.4.2【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储额?】 以职员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缴存百分比进行计算。 4.4.3 【计算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 依据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当年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住房公积金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算。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归个人全部。 4.4.4【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单位到就近工商银行营业点领取开户证、印鉴卡、《住房公

41、积金开户记录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填写清楚后到市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银行帮助单位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4.4.5【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 每个月按时将单位及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存入工商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存放专户。再和银行查对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 4.4.6【怎样到开户银行查询?】 用住房公积金查询卡查询:工商银行无偿为每位公积金储户配发住户公积金查询卡,持卡人可到省工行营业部自动柜员机(ATM)查询余额。 电话查询:只需拨通工商银行“电话银行”查询热线(95588),按语音提醒即可查询。 查询步骤: 第一步:拨通电话:95588 第二步:选择语言种类

42、 第三步:按电话键“3” 第四步:按电话键“5” 第五步:按电话键“1” 第六步:按查询卡第一行号码最终十位号码; 第七步:按查询卡第二行号码; 第八步:按初始密码“8888”或您更改后密码便可。 4.4.7【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职员因工作调动,须携带相关证实到银行将原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由新单位负责继续汇储。 4.4.8【什么情况能够支取住房公积金?】 购置、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或户口所在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要求百分比;离退休;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和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0岁,女满45岁下岗职员;和所

43、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职员;存款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4.9【怎样支取住房公积金?】 职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审核盖章后,带齐相关证实资料原件复印件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批及支取手续。 4.5公积金贷款有多少优惠 住房公积金贷款推行,无疑为个人购房提供了价格较低融资渠道。就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看,1-5年(含5年)年息为4.14%,5-30年(含30年)年息为4.59%,分别要比商业贷款利率低1.17和0.99个百分点,这一利息差额,对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者来说,得到实惠有多大呢? 若一样申请10万元/30年期贷款,按月等额还款法,商业性贷款月还款额为572.8

44、0元,而公积金贷款为512元,30年期满还清贷款后,可降低利息支出21877.75元。若是期限改为20年、、5年,则申请公积金贷款可“节省”利息分别是13174.96元、5820.37元、3202.92元。另外,10万元/30年公积金贷款,按现在利率标准,期满后累计偿付本息之和仅为184336.89元,30年累计支付利息仅是本金84%,这应该说是比较实惠。 4.6住房贷款设计一个最好方案 自从银行推出住房按揭以来,越来越多人选择这种方法买房,怎样为住房贷款设计一个最好方案呢?贷款期限是越长越好吗?首付款项是越少越好吗?贷款买房占廉价在现代社会,经济头脑比较敏锐购房者即便有足够资金,也会

45、选择贷款购房方法,这么能够把剩下自有资金投向收益更高领域,像证券、期货、外汇、经营等方面,这在深圳、上海等投资意识比较强城市是很普遍一个现象。对一般购房者而言,即使不另外投资,但假如有未到期存款、国债等等,也不要盲目变现购房,应该先权衡得失,可能贷款是更合算选择。另外,假如从购房投资角度考虑,贷款更是很关键一个投资工具,这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杠杆作用”。 比如某人购入单价5000元/平方米共100平方米住房,拟在投资收益率达成30%时出售。假如购房总价50万元均为自有资金支付,那么要达成升值30%需要该住房出售单价达成6500元,这其中难度是很大;不过,假如该人将50万元自有资金作为50%首付

46、款购置两套住房,不足部分以贷款50万元补足,那么这两套住房只要单价上升15%,达成5750元,则两套住房总价为(5750×100×2)115万元,归还50万元贷款后净得65万元,和50万元自有资金相比,投资收益率已达成30%。不过单价从5000元上升为5750元可比上升为6500元轻易得多,也快得多。 以上没有考虑贷款利息,不过即便考虑贷款资金成本,借助贷款也是事半功倍投资捷径,这就是所谓“杠杆作用”,借助贷款百分比越高,杠杆作用越显著,读者能够算一算。当然,需要提醒注意是假如房价下跌,杠杆作用一样生效,损失也会增加。 还款期限选择 贷款期限是越长越好,还是短期好

47、这关键取决于购房者经济能力及其投资偏好。通常来说,还款期限越长,则每个月还款额越低,负担就相对轻部分;反之,还款期限越短,则每个月还款额越高,负担就相对重部分。可见,延长还款期限目标关键是为了降低每个月还款额,不过否期限越长越好呢? 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以借款一万元为例,假如十二个月还清,每个月还款865元,假如两年还清,每个月只需还款448元,每个月还款降低413元,负担减轻50%左右。而比较第十九年和第二十年,为每个月还款76元,20年为每个月还款78元,一样是延长十二个月,每个月负担只降低2元,约为2%。可见期限过长不能使每个月还款额大幅度降低,而白白增添了利息负担。所以合理期限为5

48、-8年。 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选择 购房人在申请购房抵押贷款时候,利率选择是不容忽略原因。假如选择固定利率,在协议期每个月支付利率均相同,浮动利率则不一样,是借款单位依据市场利率变动不停调整。固定利率比较简单,一旦申请了贷款,就不会发生变动,假如在协议期内市场利率往上涨,还可享受到低利率好处,不过假如在协议期内市场利率下降,原有贷款利率不会对应下调,会蒙受损失。浮动利率有银行依据市场利率变动来调整,市场利率上升时,浮动利率跟着上升;市场利率下降时,浮动利率跟着下降,但因为调整利率权利掌握在银行手中,购房者往往十分被动。尤其是当碰到高通货膨胀时,利率上扬,可能造成你根本无力承受利率负担

49、因为浮动利率不确定性,保守购房者最好选择固定利率。 首期付款额选择 依据中央银行要求,购房贷款不超出房价80%,这就意味着你必需准备20%首期付款。购房款是10万元,就自己掏腰包2万元;购房款是20万元,首期付款就达成4万元。假如是公积金贷款,则可能做到90%。贷款越多越好,首付越少越好,当然这一切全部应控制在你负债能力之内。 4.7按揭十大疑问说分晓 现在,银行住房贷款品种日益丰富多彩,百姓购房需求也和日俱增。但因为金融产品有很强专业性,消费者在选择、使用时会常常碰到这么、那样问题。到底哪些住房金融服务能满足自己特殊需求,哪些按揭品种最适合自己呢大多数消费者会感到很迷惑

50、为了使您能熟练、合理地使用金融工具,我们编辑了10个和您关系最为亲密问题,并请金融教授给予解答,期望这些能助您一臂之力。 4.7.1买房时申请贷款合算吗? 这个问题答案是因人而异,关键要看个人投资渠道和投资水平。很多市民有足够财力,能够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不过她们仍然选择住房按揭贷款。因为,借款人能够把自己已经有资金用作其它投资项目,只要能取得高于贷款利率投资收益,就是合算。您在买房时,最好先对自己资产进行一下衡量,对预期收支进行测算。部分市民因不愿负担利息支出,不想负债,而将自己全部积蓄一并取出,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可是待房屋交付使用时,又想申请贷款装修新家或另有其它大额支出,这时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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