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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二代支付系统操作规程模版.doc

1、二 代 支 付 系 统操 作 规 程2014年5月目 录前 言1第一章概 述3第一节 资金清算基本要求3第二节 中国支付清算体系5第三节现代化支付系统相关知识8第四节基础数据定义15第二章 支付业务处理26第一节发起普通贷记业务26第二节 发起普通借记业务31第三节 发起定期业务33第四节 发起实时借贷类业务40第五节 接收普通贷记业务42第六节 接收普通借记业务50第七节 接收定期借贷记业务54第八节 接收实时借记业务57第九节 中央银行主动清算业务59第十节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票据业务66第三章 差错及异常业务管理74第一节申请及应答类业务74第二节异常业务处理90第四章 业务查询及

2、数据清理96第一节 业务查询交易96第二节 业务状态及处理97第三节 数据清理116第五章 期终处理118第一节 日终对账118第二节 在途资金核对126第三节 计费处理130第四节 支付业务打印135第六章 跨行支付报文管理平台140第一节 机构及用户管理140第二节 报文管理平台业务操作142第七章 头寸资金管理152第一节 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152第二节 资金管理153第八章 危机处置162第一节 危机处置基本规定162第二节 危机处置方式165第九章 文档管理169第一节 会计档案的类别、立卷、归档169第二节 会计档案的保管及保管期限171第三节 会计档案的销毁172第十章

3、专职人员管理173附录:支付系统定时交易时间表174前 言发起行xx银行在2006年通过直接参与者身份参加一代大、小额支付系统,经过多年的建设,xx银行基本形成了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及行内本币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为核心、各地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城商行资金清算系统以及兴业“银银合作”为补充的人民币支付清算网络体系,满足了各类业务的资金汇划需求。村镇银行通过间接参与者身份参加一代大、小额支付系统,现同样以间接方式参加二代支付系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推广二代支付系统的相关要求,村镇银行参照xx银行对全行各项支付业务功能进行了统一梳理,以第二代支付系统建设为契机,重点从以下方面实施优化:一、 支持一点接入、一

4、点清算二代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直接参与者”是指与人行支付系统CCPC连接并在人行开设资金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人行开设资金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机构。目前发起行是以直接参与者身份接入支付系统,二代支付系统上线后,结合业务系统集中化的管理要求,继续以“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的原则进行二代支付系统改造,统一业务和技术标准,实现支付系统集中运维,资金流动性的集中控制,支付清算业务的集中管理。村镇银行(以下统称“经办行”)作为间接参与者通过在xx银行(以下统称“总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办理支付清算。二、加强系统自动处理能力二代支付系统强化了

5、大小额支付系统各类报文的自动处理能力,优化了报文处理流程,减少了人工操作环节,大大提高了支付结算效率。三、简化柜员操作流程将原先的大额、小额两套支付交易代码集中整合为人民币资金汇划一套交易,实现了根据业务类型系统自动选择汇划路径,亦可根据客户需求选择更加快捷的途径,界面友好,流程清晰,旨在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支付方式。四、建立业务异常的处置流程制定各类异常情况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业务正常处理和系统稳定运行。针对支付业务在各节点间传输异常的情况,设立了异常差错处置流程,通过一系列的专用代码,完成支付清算应急处置程序的操作。第一章概 述第一节 资金清算基本要求一、

6、基本原则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行内外资金划转的重要应用系统,是核心业务系统的重要基础。办理资金汇划清算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实存资金,实时清算,头寸控制,集中监督。(一)实存资金。各级机构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存入资金用于汇划款项的清算。(二)实时清算。各经办行通过支付系统产生的资金流,直接反应在总行清算中心的备付金存款账户中。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清算头寸充足。(三)头寸控制。实现对各级机构清算资金的净额控制,将资金计划与支付系统相结合,大大降低了流动性风险。(四)集中监督。总行计划财务部对头寸进行管理和监督,总行运管部对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和清算纪律的监督。二、基本架构(一

7、)资金汇划业务办理行由经办行和总行清算中心组成。经办行是具体办理结算款项和内部资金划转业务的机构。汇划业务的发生行为发报行,汇划业务的接收行为收报行。总行清算中心是资金汇划清算业务管理和纪律的监督部门,负责辖属专项资金的汇划及全行资金清算的机构。(二)系统内资金汇划业务收款人行号构成要素为“地区+机构号”。 (三)办理资金汇划清算业务的各级机构必须正确、及时地处理本机构负责的资金清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坚持经办、复核、授权分离,印、押(压)、证分管分用等原则;每日营业终了进行账务核对和机构日终处理,确保相关会计凭证、报表准确无误。(四)除特殊情况或特别规定外,小额资金汇划渠道提供7

8、24小时服务。(五)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处理的业务范围如下:1、人民币结算业务,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含商业汇票、个人业务委托收款等)、系统内银行汇票的解兑,对公、储蓄通存通兑,银行卡跨行业务、全国支票等资金清算;2、内部往来资金及其他经总行批准的业务资金划转;3、查询查复业务。(六)机构日结前,各经办行必须对所有非小额支付系统的来账报文进行接收、核查并处理,不得滞留下一工作日,小额支付系统的来账报文最迟应于下一工作日处理完毕。(七)来账报文是账务记载的依据和款项已入账的通知。来账报文的格式、记载凭证的联数和各联次用途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村镇银行运营管理部统一定制。(八)

9、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有疑速查、有查速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办理查询查复业务。查询业务包括系统内报文查询、汇票查询、银行卡业务查询和现代化支付系统报文查询等。对使用自由格式报文发起的查询业务,收报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决定是否查复。收报行收到的业务查询报文必须在当日向对方行发出查复(最迟不得超过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发出查询的机构,要经常检查查复情况,凡超过下一营业日尚未查复的本币查询业务或超过三个工作日尚未查复的本币查询业务,应再次发出查询催办。处理完毕的查询查复书应配套专夹装订保管。查询、查复登记簿实行逐笔登记,按期装订归档管理。第二节 中国支付清算体系一、支付服务组织目前,中国

10、的支付服务组织包括三类,即中央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中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的制定者,是中国支付体系建设的组织者、协调者、推动者及监管者。人民银行建设和运营现代化支付系统,并通过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的业务系统相连接,直接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参与者及专业化清算组织等相关机构,提供最终资金结算。(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村镇银行等,通过其覆盖全国城乡的网点机构,直接为

11、广大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灵活多样的支付服务。其支付服务具有基础性和盈利性等特点。(三)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日益进步和支付服务分工的不断细化,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中逐渐兴起了专业化从事支付清算服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这些机构直接面向广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灵活多样的零售支付服务,方便了日常支付活动。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的出现,进一步丰富了支付服务的市场结构,有利于促进社会支付环境的健康发展。目前,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主要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中央债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代收付中心

12、以及互联网支付服务组织等。二、支付工具(方式)目前我国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方式)主要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银行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定期借(贷)记和电子支付等。从各类支付工具(方式)的发展趋势来看,汇兑、银行卡、网上支付的使用呈上升趋势,银行汇票的使用呈下降趋势,托收承付、信汇、国内信用证使用逐渐萎缩;从结构上看,汇兑、支票、银行卡占主体地位,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业务量相对稳定,银行卡业务占比逐渐增大;从各类支付工具(方式)的使用情况来看,银行卡支付业务量大,金额小,表明其在零售支付中占居主体地位;票据和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量小,金额大,较多应用于大额支

13、付领域。三、支付清算法规制度健全的支付体系法律制度是支付体系安全、高效运行的基础,是明确支付活动中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支付工具正常使用、支付系统正常运行的准则,也是支付体系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准绳。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已基本建成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体系,相关的法律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相关的法规有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的规章有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

14、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地规范了支付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了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对保障中国支付体系正常运行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四、中国的支付清算系统目前,我国已建成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业务系统为基础,票据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为重要组成部分,行业清算组织和互联网支付服务组织业务系统为补充的支付清算体系,各支付清算系统间有机连接、功能互补,对加快社会资金周转,提高支付清算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下着重就央行大、小额

15、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及本行行内业务系统进行介绍。第三节现代化支付系统相关知识一、本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构成(一)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组成1、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运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要应用系统之一,于2005年6月底在全国建成。系统逐笔实时发送支付指令,全额清算资金,只处理贷记支付业务。主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金融市场提供支付清算服务,成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跨行支付的主渠道,是连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渠道的枢纽。大额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运行

16、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另一个重要应用系统,于2006年6月底在全国建成。系统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能够处理贷记、借记支付业务,可以支撑各类支付工具的使用。主要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满足社会公众日常消费性支付需求。3、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是综合运用影像技术、支付密码等技术,将纸质支票转化为影像和电子信息,实现纸质支票截留,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支票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进行提示付款,实现支票全国通用的业务处理系统。影像交换系统用于处理银行机构跨行和行内的支票影像信息交换,资金清算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17、。影像交换系统于2007年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运行。4、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PMIS是人民银行支付系统重要的辅助支持系统,是一个多功能模块、统一平台的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功能包括行名行号管理、支付业务统计分析、业务监控、业务计费和数据存储等。通过建立面向客户和管理决策层的应用数据仓库及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支付业务数据共享,并充分运用数据仓库、数据分析和报表工具,对系统中蕴藏的大量支付清算交易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和加工,为货币政策、反洗钱、金融稳定等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二、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和处理中心(一)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是指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进行资金清算的银行和具有经

18、营支付结算业务资格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直接参与者包括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以及在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间接参与者包括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和未在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许参与者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支付系统实现连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二)支付系统处理中心支付系统处理中心分为国家处理中心(NPC)和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NPC

19、)负责支付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接收、转发各城市处理中心的支付指令,并对集中开设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和处理的机构。全国仅设置一个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主要负责支付指令的转发和接收。全国共设置32个城市处理中心,分别维护大量境内31个省会城市和深圳市。三、接入方式与清算方式(一)一点接入与多点接入支付系统接入方式主要分为“一点接入”和“多点接入”。在第一代支付系统中,银行机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分别接入所在地CCPC。第二代支付系统将支持一点集中接入方式,以满足银行机构业务系统集中处理的需要,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法人机构为单位从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NPC)或城市处理中心(CCPC)一

20、点接入。在第二代支付系统中,发起行xx银行以直接参与者身份采用一点接入模式,实现全部业务通过总行接入南昌CCPC。(二)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该账户物理上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处理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三)一点清算与多点清算资金清算的节点采用“一点清算”和“多点清算”,“一点清算”是指一点接入机构通过支付系统处理的所有支付业务均通过一个清算账户完成资金清算,该模式适用于对头寸集中管理要求较高的参与者;“多点清算”是指一点接入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在支付系统开设清算账户,其支付业务通过统一接口进行发送或接收,资金清算则由支付系统根据支付指令

21、分别从指定的清算账户完成,该模式适用于对头寸进行分散管理的参与者。对于发起行xx银行而言,在第一代支付系统中,所有业务均通过一个清算账户完成资金清算。在第二代支付系统中,总行延续一点清算的模式,实现全行业务的集中清算。四、基本业务类型(一)支付类业务支付类业务是指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发起和接收的,需要通过进行资金清算的业务。目前社会上经常使用的各类支付类业务的处理模式基本上可分为贷记业务、借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三种。1、贷记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付款行发起,经支付清算系统向收款人主动汇款的业务,例如汇出汇款、定期贷记等,其特点是资金流与信息流的方向一致。2、借记业务是指由收款人通过收款行发起的、根据授

22、权支付协议或交换的原始凭证借记付款人账户的扣款业务,例如普通借记、定期借记、支票影像截留等业务,其特点是资金流与信息流的方向相反。3、第三方贷记业务是指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商业银行或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以下统称第三方机构)接受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委托,通知付款行(付款人开户行)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向收款行主动汇款的业务。第三方贷记业务主要应用于付款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资金汇划、缴费、信用卡还款等支付行为,例如集中代收付业务、第三方支付等。(二)信息服务类业务信息服务类业务是指支付系统参与者间相互发起和接收的,不需要进行资金清算的信息数据,包括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业务撤销、业务状态查询。五、支付系

23、统运行时序(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时序大额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根据公历时间确定其工作日。系统工作日分为日间业务处理时间、清算窗口时间、日终业务处理时间和营业准备时间四个时间段。具体为:日间业务受理时间 8:3017:00清算窗口开启时间 17:00清算窗口时间 17:0017:30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 17:30日终处理时间 清算窗口关闭后日切 日终处理完成后营业准备时间 日切完成后至次日8:301、日间业务处理时间:每日8:30至17:00为日间业务处理时间,处理各类大额业务。在此期间内,各类业务均能办理。2、业务截止时间(清算窗口时间):17:00为业务截止时间,如存在清算排队业务

24、或未弥补的日间透支额,系统将开启清算窗口,用于各参与者筹措资金,以弥补日间透支或解救排队业务。清算窗口期间,系统仅受理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不受业务类型限制),不再受理其他一般大额业务。对清算窗口时间发起的支付业务,如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系统立即退回,不再排队。17:30为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系统检查各清算账户,如仍存在清算排队的普通大额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系统将其退回发起行;如存在小额和网银系统轧差净额、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错账冲正、未弥补的日间透支额、日间透支利息、支付业务收费等必须清算的业务时,继续开启清算窗口。3、日终处理时间:待所有净额业务清算后,系统自动关闭清算窗口

25、,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日终业务处理。在此期间内,仅能开展对账、收发自由格式报文、绑定数字证书等事项。4、营业准备时间:日终业务处理完成后进入营业准备时间,停止受理各种大额支付业务。在此期间,可以开展对账、收发自由格式报文、登录退出支付系统、绑定数字证书等事项。5、停运:在大额支付系统维护期间,人民银行将支付系统设置为停运状态。在此期间,仅能收发自由格式报文。(二)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时序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按照724小时连续运行,系统每一工作日运行时间为前一自然日16:00至本自然日16:00;轧差后提交清算日为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清算时间为8:30-17:00。小

26、额支付系统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时间保持一致。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系统工作日及轧差清算日。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轧差场次和提交清算时间由人民银行设置。第四节基础数据定义一、行名行号管理(一)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编制规则支付系统规定,国家处理中心(NPC)的支付行号代码固定为“0000”,各城市处理中心的代码为该城市处理中心所在地的城市代码(4位),例如北京城市处理中心的代码为“1000”,深圳城市处理中心的代码为“5840”等。除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外,支付系统的行号由12位定长数字构成,即行别代码(3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4位)+校验码(1位),其中

27、:1、行别代码(3位)=类别代码(1位)+行别代码(2位)类别代码(1位),标识银行类别。其中:0-中央银行,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政策性银行,3-其他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6、7-外资银行,9-特许参与者,8-待分配。该代码由人民银行分配。2、地区代码(4位):参与机构所在地的城市代码,该代码由人民银行分配。3、分支机构序号(4位):由参与者自行指定。4、校验码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一定的计算规则生产。支付系统行号的生效日期以人民银行下发的行名行号变更通知报文中确认的生效日期为准。总行系统届时将自动予以生效。(二)总行支付系统行号申请规则总行支付系统行号应保持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8、系统中的行号一致。如果该规则与原已上支付系统的支付行号发生重复,应临时进行调整,以保证支付系统行号不重复。向人民银行申请行名行号的工作由直接参与者统一组织,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集中报送。二、各类日期管理由于支付系统与行内系统之间无法做到完全一致,特别是小额支付系统,16:00后即切换至下一日,与核心系统日期不一致,因此在支付业务中设置了委托日期、交易日期等信息,用于标识各个系统不同的时间对应关系,具体如下:(一)交易日期:以本行核心系统日期为准,表明该笔为我行处理的日期,通常与柜员流水号配对使用。(二)发起/接收日期:以本行核心系统日期为准,表明该笔业务为我行发起/接收的时间,用于测算业务是

29、否未及时处理,通常与往/来账序号配对使用。(三)记账日期:以本行核心系统日期为准,表明账务实际发生的日期,与账务类柜员流水号配对使用。(四)委托日期: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日期为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以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为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以小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期为准。具体又分为:1、大额支付系统委托日期:标识大额支付业务的发起日期,与支付交易序号、发起行行号作为大额支付业务唯一性的标识配对使用。2、小额支付系统明细委托日期:小额支付系统中逐笔明细业务的委托日期,与明细支付交易序号、发起行行号作为小额明细业务唯一性的标识配对使用。3、小额支付系统包委托日期:小额支付系统中业务包组包时的委托日期,与

30、包序号、发起清算行行号作为小额批量包唯一性的标识配对使用。(五)轧差日期:以人民银行报文中下发的小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期为准,表明小额支付系统业务被人民银行轧差时的日期,与轧差场次配对使用。(六)清算日期:以人民银行报文中下发的大额支付系统日期为准,反映本行与人民银行之间清算资金交收的日期。在大额支付系统中,体现业务被人民银行清算的时间;在小额支付系统中,体现轧差净额被人民银行清算的时间。(七)终态日期:以人民银行报文中下发的时间为准,反映人民银行该笔业务成为终态的时间。三、各类序号管理支付系统用到的序号包括支付交易序号、报文标识号、明细标识号、支付交易流水号、来账支付序号、报文小序号、信息报文编

31、号等。具体使用方式如下:1、报文标识号:委托日期(8位数字)+报文序号(8位数字)组成,共16位。人民银行规定,由发起行编码,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分别编制,用于标识大额支付业务报文序号和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包的序号。2、明细标识号:委托日期(8位数字)+报文序号(8位数字)组成,共16位,人民银行规定,由发起行编码,用于标识小额批量包中的逐笔明细业务。3、支付交易序号:8位数字,为与一代保持一致,方便柜员操作,本行行内系统的大额支付报文、小额支付报文明细仍用支付交易序号标识明细业务。本行支付交易序号全行统一编码,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同编制。大额支付系统中,“委托日期+支付交易序号”即

32、为“报文标识号”;小额支付系统中,“委托日期+支付交易序号”即为“明细标识号”。4、包序号:8位数字,为与一代保持一致,本行小额支付包包序号的名称标识小额业务包。“包委托日期+包序号”即为“报文标识号”5、往/来账序号:8位数字,全行统一编制,核心系统按收到的先后顺序生成, 作为本行收到或发出的支付业务的唯一标识。6、支付交易流水号:16位数字,发起/接收日期(8位)+往来账序号(8位),本行系统中唯一标识一笔明细报文,可用于业务的跟踪。7、批量数据号:共12位数字,当前核心日期(6位数字)+地区号(2位数字,联网行业务地区号默认99)+序号(4位数字)组成,用于标识一个批次的定期借/贷记业务

33、,前台交易提交成功后生成,联网行业务由核心系统收到后自动生成。四、业务唯一性标识为防止业务重复,支付系统根据一定的规则,确认业务的重复性,对于重复的业务,支付系统将拒绝处理,退回发起行。(一)人民银行的业务唯一性标识1、大额支付系统:一代支付系统中,以“发起行行号+委托日期+支付交易序号”,二代支付系统中,以“发起行行号+报文标识号” 唯一标识一个参与机构发起的一篇报文。对应本行的核心系统,统一使用“发起行行号+委托日期+支付交易序号”表示。2、小额支付系统明细业务:一代支付系统中,以“发起行行号+委托日期+支付交易序号”,二代支付系统中,以“发起行行号+明细标识号”唯一标识一个参与机构发起的

34、一篇报文。对应本行的核心系统,统一使用“发起行行号+委托日期+支付交易序号”表示。3、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包业务:一代支付系统中,以“发起清算行行号+委托日期+批量包序号”,二代支付系统中,以“发起清算行行号+报文标识号” 唯一标识一个参与机构发起的一个批量包。对应本行的核心系统,统一使用“发起清算行行号+委托日期+包序号” 唯一标识一个参与机构发起的一个批量包。注意事项:在同一个批量报文中,人民银行使用子系统号+发起行(特指每笔明细中发起行,在贷记业务中发起行为付款行,在借记业务中发起行为收款行)+明细标识号作为明细业务重账检查标准。报文标识号唯一标识一个参与机构发起的一个报文。人民银行使用子系

35、统号+发起参与机构+报文标识号三项作为报文重账的检查标准。发起参与机构对于大额支付系统报文可能是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对于小额支付系统报文即是直接参与者。(二)本行的业务唯一性标识除了人民银行规定的唯一性标识外,我行还根据本行特点,进行以下唯一性标识:1、支付交易流水号:唯一标识以便行内发起或接收到的报文。2、批量数据号:唯一标识一个批次的定期借/贷记业务。注意事项:本行报文管理平台对不同批量报文。五、金额限制为合理分配各个支付系统的业务性能,充分发挥各系统的优势,防范支付风险,避免支付业务过分集中与部分系统,人民银行通过对各支付系统设置一定的金额限制,实现对支付业务进行分流的目的,促进各个

36、支付清算系统安全高效运行。该类金额限制由人民银行统一设置后,下发各个参与者。本行系统将自动生效,并在汇划前予以控制。柜员可在报文管理平台使用(参数管理-金额上限管理)交易查看业务金额的控制。(一)大额支付系统金额起点用于标识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普通汇款的最低金额。低于该金额的汇款,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或者采用紧急汇款的方式。(二)小额业务贷记金额上限用于标识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普通汇兑和定期贷记业务的金额上限,超过该金额的汇款,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小额支付系统可以根据直接参与者设置金额上限,并根据不同的发起直接参与者和接收直接参与者,设置不同的金额上限。目前小额支付系统的金额上限为

37、5万,但是参与者和国库(行别代码001)及人民银行(行别代码011)之间的汇款,不设金额上限。注意事项:小额业务贷记金额上限和大额支付系统金额起点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两者分别设置,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三)小额支付系统借记业务该类业务不设置金额上限。六、业务权限为促进社会资金的有序流动,确保参与者规范的办理业务,支付系统支持为每个参与者分配业务权限。只有收发双方都具有开办某一类型的业务权限,双方才能办理业务。业务权限由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经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后,下发业务权限变更通知报文,行内系统自动生效。在一代支付系统中,按照直接参与者设置业务权限,即同一直接参与者下的各个机构的业务权限

38、相同;在二代支付系统中,支持根据不同的间接参与者设置不同的业务权限。柜员可在报文管理平台使用(参数管理-业务权限管理)交易查看收发双方的业务权限。七、业务紧急程度大额支付系统对业务支持设定普通、紧急、特急三种支付级别,其中低于大额支付系统业务金额起点、但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汇款的业务,必须使用紧急汇款。特急汇款一般用于战备、救灾款项的拨付,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特急汇款。小额支付系统并无支付级别的设置,但是为加快紧急汇款的汇出速度,行内系统对于选择紧急汇款的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采用逐笔组包的方式发送,达到准实时的效果。八、业务处理期限(一)人民银行处理期限1、借记业务处理期限借记业务的处理周期最

39、长为T+N(0MN Q,N和M为整数)日,其中M为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借记回执返回基准时间,Q为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借记回执返回最长时间(目前暂定5天,可更改),由NPC统一设置。客户委托本行发起借记业务时,应填写N。对于本行收到的借记业务,也应在N日内返回处理结果。N遇节假日顺延。2、贷记业务排队期限贷记业务在人民银行排队时,对超过排队期限的贷记业务,支付系统将予以退回处理。其中,大额支付系统在清算窗口关闭时退回排队业务,小额支付系统的退回时间由人民银行设定,柜员可通过报文平台的(参数管理-系统参数管理 )的“平台外参数”功能查看。(二)本行业务处理期限除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业

40、务外,本行还对以下业务设置处理期限:1、往来账业务核查期限:支持核查存放当前库的业务;2、隔日对账期限:支持核对存放当前库对账不相符业务;九、小额业务组包规则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采用逐笔发起、批量发送的方式,因此需要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组包处理。(一)人民银行的组包规则1、普通贷记业务:按同一发起清算行及接收清算行分别组包,每包业务笔数不超过2000笔且容量不超过2M;2、普通借记业务:按同一发起清算行及接收清算行、相同的回执期限(T+N)分别组包,每包业务笔数不超过2000笔且容量不超过2M; 3、定期贷记业务:根据业务类型号按同一发起清算行及接收清算行分别组包,每包业务笔数不超过2000笔且容量

41、不超过2M。4、定期借记业务:根据业务类型号、相同的回执期限(T+N)、按同一发起清算行及接收清算行分别组包,每包业务笔数不超过2000笔且容量不超过2M。5、实时贷记业务包、实时借记业务包和实时信息包:每包限一笔业务;6、通用类信息包:按同一发起清算行及接收清算行分别组包,每包容量不超过5M,笔数不限。7、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发起的代收、代付业务,按接收清算行组包。8、每一批量包的包头信息内容应包括包的种类、业务笔数、总金额。9、借记回执包按原包组包,并附加成功或失败的信息。(二)总行新增的组包规则总行支付系统的组包,通过报文平台实现。在符合人行组包规则的前提下,总行支持各个直接参与者根据自身

42、特点,在报文管理平台上,使用(组包管理-组包规则参数设置)功能,设定不同的组包规则:1、触发组包条件设置(1)待打包笔数:当待打包的业务笔数达到规定数量时,立即触发组包。(2)时间:最近一次的组包时间至今达到规定间隔时间,立即触发组包。(3)金额:等待组包的相同类型业务累计金额达到某个标准时,立即触发组包。(4)借记回执包:只要相应支付渠道是正常和相应支付渠道的往账通道为连通,即组包发送。(5)不组包时段:直接参与者可设置在一天中的某个时段不组包,在此期间内,除了手工触发组包,否则即使达到触发组包的条件,业务组包。(6)紧急支付业务:逐笔组包,不改变上次组包时间和组包累计金额,不受不组包时段限

43、制。(7)手工触发组包:在未达到触发组包的条件时,直接参与者机构可以在报文平台上手工触发组包,将待组包的业务进行组包发送。注意事项:对于借记业务的回执,核心系统的处理方式为:1)(日初业务量较少时进行)检查当天所有非实时借记业务的完成情况,如果某包内所有业务处理则立即发送回执业务包。2)每天12:00检查当日到期的业务(即期限已到TN的业务),强制进行回执处理,即包内如未处理明细业务作拒付处理。系统控制间隔30分钟自动处理3次。3)允许直接参与者机构柜员使用相关交易手工发起借记业务回执包。当同时产生上述各条件时(例如在不组包时段手工触发组包),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判断是否组包:(1)相关支付渠道必

44、须是正常,不得为停运等情况;(2)往账通道不得中断;(3)紧急支付;(4)手工触发组包;(5)不处于不组包时段;(6)定时达量。第二章 支付业务处理第一节发起普通贷记业务一、概述普通贷记业务主要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国库资金贷记划拨以及其他贷记汇划等主动汇款业务。其中,汇兑业务包括现金汇款、普通汇兑、网银支付、外汇清算、资金调拨、国库汇款、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等;委托收款(划回)包括商业汇票、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异地活期存折等;国库资金贷记划拨包括中央级预算收入、省级预算收入、地市级预算收入、预抵税收返还分成、分成收入、养老保险收入、医疗保险收入以及预算外收入等。普通

45、贷记业务的特点是单个付款人付款给单个收款人。二、普通贷记往账发起(一)汇出汇款 1、业务经办根据汇款人提交的汇款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完成汇款凭证的审核,使用(5602支付系统普通汇出汇款)交易,选择相应的业务类型,根据收款行的不同分别处理:业务类型包括A100普通汇兑、A101公益性资金汇划、A102国库汇款、A106支取发行基金、A108现金汇款、A112外汇清算、A114 人行跨区域票据交换轧差净额、A115再贷款、A116再贴现、A117票据转贴现、A200行间资金汇划、A400其他该交易支持指定邮路与自动分配邮路。 2、会计分录为:发起行 借:XX科目(客户账) 贷:313102

46、 二代支付资金清算总行清算中心 借:313102 二代支付资金清算 贷:110101 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款 注意事项:1)当现转标志为现金时,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时序只能为“日间处理”,否则提示“大额支付系统非日间处理,不支持现金汇款”。2)办理汇款时,允许柜员选择自动邮路和指定邮路。当汇款金额小于或等于小额邮路金额上限,核心系统先初选小额邮路,当汇款金额大于小额邮路金额上限时,则初选大额邮路。核心初选邮路的目的是为了收费,当报文平台收到自动邮路的报文,根据以下原则选择邮路:先根据“普通贷记业务金额上限、系统运行时序、大额金额下限、系统登录状态”确定选择大额还是小额邮路,如果大小额邮路都符合条件,则系统取汇划成本较低的支付邮路。3)当柜员选择指定邮路时,指定邮路如果无法支付,将在核查阶段报错,退回柜员修改。4)当大额支付系统非日间运行时序,前台记账交易仍可以发起大额支付往账业务,次日核查发送。 (二)发起其他普通贷记业务1、概述1)、对于部分较为复杂的汇划业务,包括跨境支付、缴费业务、国库资金贷记划拨等,业务经办使用(5606-其他汇出汇款业务)选择相对应的业务项,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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