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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1、xxx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合法使用,保证采集、报送、维护以及异议处理及时准确,加强征信业务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

2、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个人征信接口上报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两部分。本行从信贷系统及业务系统中提取客户信息、业务数据,通过个人征信接口上报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个人征信数据上报及管理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多个业务部门。总行风险合规部归口负责本行个人征信数据上报及管理工作,各支行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个人征信信息数据录入、维护和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 总行风险合规部是本行个人征信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对内负责我

3、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推进个人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个人征信数据报送,联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订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系统维护及应用管理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规范个人征信系统在本单位的应用管理工作;(二)个人征信系统每月征信上报报文的下载及查询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结果;根据接口上报系统的内部校验错误及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提示相关基层单位进行纠错整改,进行数据正常的纠错和反馈错误处理,同时按规定记录操作记录。(三)对各支行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类用户进行管理和维护;(四)负责本行个人

4、征信系统查询的授权管理,做好相关查询档案资料的管理(五)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六)对个人征信数据错误信息修改与删除进行审核,根据征信接口上报系统中内部校验错误清单督促各业务发生机构及时进行查错纠错;(七)负责受理由客户提出的以及由人民银行转来的个人征信异议申请,并做书面答复。对于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在核实问题真实性的基础上,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八)组织开展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培训,定期开展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管理情况检查,指导与督促各经办行(部)做好个人征信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及应用管理工作;(九)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的沟通协调工作。第六条 各经办行(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个人征信信息数据

5、录入、维护和应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按照人民银行与本行相关规定,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录入个人征信信息数据,并做好个人征信信息数据的修改维护工作;(二)按照人民银行与本行相关规定,合法、合规查询、使用个人信用报告,为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等提供参考;(三)根据总行风险合规部下发的征信接口上报系统中内部校验错误清单及时进行查错纠错;(四)负责本部门(支行)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三章 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采用两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种。(一)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普通用户,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

6、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异议信息核查回复。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第八条 本行设置总行一级用户管理层级。本行设置总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除总行管理员用户由征信中心负责创建外,本行申请个人征信系统用户权限均需填写cc村镇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用户创建申请表逐级审批。(详见附件1)第九条 总行管理员用户由总行风险合规部负责个

7、人征信系统的专门人员担任,由征信中心负责创建。总行数据上报用户由总行风险合规部专门人员担任,由总行管理员负责创建。查询用户由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有关部门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向总行风险合规部申请创建查询用户。总行风险合规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异议信息处理,由总行管理员用户为其创建查询用户。第十条 支行查询用户由支行信贷业务人员担任,经支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第十一条 本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第十二条 本行管理员用户负责对全行普通用户进行管理,不能越级管理。本行个

8、人征信系统的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的操作。第十三条 本行管理员用户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所管辖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所管辖用户的基本信息,同时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并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表(详见附件2)。用户所在部门应在5个自然日内通知管理员用户停用离岗的用户。第十四条 本行总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离岗后,总行接收人应通知征信中心将该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停用,并申请征信中心重新创建本行总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第十五条 本行个人征信系统各类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立即向总行管理员用户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的申请,管理员用户根据申请

9、修改该用户信息。本行变更个人征信系统用户权限均需填写cc村镇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用户更换申请表逐级审批。(详见附件3)第十六条 本行个人征信系统各类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每月更新一次密码。本行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保存。所在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本行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第十七条 总行风险合规部应在每年年初10个自然日将本行个人征信系统各类用户名单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备案(详见附件3)。当用户发生新增或停用,各支行应在变动发生后1个自然日内将新的用户名单上报总行风

10、险合规部。总行风险合规部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自然日内将新的用户名单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备案(详见附件4-1、4-2)。第四章 数据录入、报送、修改、删除及纠错第十八条 各支行及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人民银行与本行相关规定,收集整理与个人征信相关资料,确保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客户信息、授信额度、业务发放及不良信息记录数据等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保证个人征信数据能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十九条 总行数据上报员应按规定从信贷管理系统中提取个人征信数据,生成报文,经系统预校验通过后,通过个人征信接口上报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第二十条 总行数据上报员原则上

11、应于每月8日前完成上月末的全行个人征信数据上报工作。第二十一条 总行数据上报员应将经系统预校验分离出的错误数据清单发送至有关支行进行核查。相关支行应组织人员根据清单提示的解决方案,立即对错误数据进行清理和修正,无法查明错误原因进行纠错的,应及时向总行风险合规部反馈,请求协查。第二十二条 对由于各经办行(部)自身操作原因造成的客户不良信用记录,相关经办行(部)发现后,应及时向总行风险合规部和科技信息部提出数据删除或修改书面申请,说明出错原因、明确责任人以及今后改进措施,经总行风险合规部审批同意后,由总行数据上报员对错误信息进行删除或修改操作。第二十三条 对由于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原则

12、上不予删除,但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5年的,本行应当予以删除,特殊情况下,对于不良记录实际存在日期少于10个自然日、首次出现不良记录、当前已无不良业务余额的优质客户,相关支行认为需要删除相关数据的,应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错误原因,经本行有权审批人同意后,由总行数据上报员对相关信息进行删除操作。第二十四条 在上报客户逾期信息和不良信息之前,各经办行(部)应通过短信或信件方式告知客户,并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严禁客户经理不履行、不作为、虚假履行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第五章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行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在办理下列业务时,本行查询用户可以

13、登录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本人或配偶的贷款申请;(二)审核本人的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三)审核本人或配偶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五)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时;(六)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商户或其他组织的特约商户开户申请,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时;(七)对已向本人或配偶发放的个人贷款,已办理的贷记卡(准贷记卡),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特约商户进行贷后管理、风险调查时;(八)对公业务贷后管理需查询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

14、(九)处理本人的征信异议时;(十)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时;(十一)其他本人申请或办理的业务。除上述原因外,本行查询用户均不得登录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如客户向本行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应建议其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查询事项。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七)项规定原因之外,本行查询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详见附件5)。总行风险合规部异议信息处理人员在处理异议信息时,可以“异议查询”为由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对于本行受理的异议申请,需获得申请人书面授权并与异议申请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对于处理人民银行登记的异议申请,应打印异议处理协查函,并与异议申请

15、相关资料一并留存。第二十七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七)项规定的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范围为此笔个人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第二十八条 各经办行(部)查询用户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范围为本支行客户;总行查询用户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范围为全行客户。第二十九条 本行查询用户应严格按照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并结合所在部门贷后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贷后管理工作中查询使用个人信用报告。各支行查询用户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应经支行(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进行;总行查询用户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应经所在部门负

16、责人审查同意后进行。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项规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期限为该笔业务申请至该笔业务终止。第三十一条 为便于加强查询管理,本行实行查询登记制度。本行查询用户应建立查询登记簿(详见附件6),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查询时间、被查询人姓名、被查询人身份证号码、查询原因、查询员姓名等。第三十二条 本行查询用户应做好与查询相关的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对于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报告以及对公业务贷后管理需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报告的,应将被查询人授权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17、、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信贷档案要件与借款合同等资料一并归档保管。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应将个人信用报告留存信贷档案。未查到个人信用报告的,需将个人征信系统中显示的未查到此人信用报告界面,打印留档。对于被拒贷(含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未或批准)客户的查询申请书、查询授权书、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一律不退回,应归类单独保存; 第三十三条 本行查询用户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严禁以下越权查询行为:(一)应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而未取得相关书面授权即办理查询;(二)授权书中被查询人未签字或授权日期未填、查询日期先于授权日期;(三)以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18、规定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办理查询;(四)超过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查询期限办理查询。第六章 异议处理第三十四条 异议信息是指由本行上报,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加载进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库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认为与其真实情况不符并提出异议的信息。按是否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库中异议处理流程划分,异议处理分系统内异议处理及系统外异议处理。系统内异议处理第三十五条 总行风险合规部异议信息处理人员每日至少登录一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异议处理子系统,及时处理人民银行登记的异议事项;对于人民银行登记的异议信息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的5个自然日内查明原因,并在异议处理子系统中进行回复。第三十八条 如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总行风险合

19、规部应在定位错误发生环节完成纠错后,由异议信息处理人员在回复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报送更正信息,确保异议信息得到更正。如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本行应为其出具书面证明(详见附件7)及在本行的还贷清单,同时向征信中心申请添加特殊异议标注。对于已标识的异议信息,应视同错误数据已更正。系统外异议处理第三十六条 除受理人民银行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的异议事项外,为维护客户权益,对于客户直接向本行提出的异议申诉,总行风险合规部异议信息处理人员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5个自然日查明原因并答复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在向我行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填写异议申请书(详见附件8),同时提供

20、有效身份证查验并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总行风险合规部异议处理人员应逐笔登记cc村镇银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登记表(详见附件9)。对于人民银行转发的客户投诉,总行风险合规部异议信息处理人员应按照人行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回复函(详见附件10)。第三十七条 若异议问题属实,且实际是由本行有关人员操作失误或未尽到告知、审核等责任引起,应在认定责任后,由总行风险合规部异议信息处理人员提交异议确认书和情况说明,经总行风险合规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总行数据上报员纠正或删除错误信息。第三十八条 若异议问题属实,且实际是由本行接口

21、上报系统数据采集、校验原因造成,总行科技信息部应负责对接口上报系统进行修改后,由总行数据上报员向征信中心重新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第七章 信息管理与安全保密第三十九条 本行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的信用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仅供本行在目标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等内部管理工作时使用,不得向客户提供本行查询所获得的客户信用信息、信用报告等,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 除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途的相关工作人员外,本行其他工作

22、人员均不得接触个人信用报告;有权接触个人信用报告的工作人员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四十二条 本行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信息,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虚假信息。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四十三条 本行管理员用户应加强对所在支行、部门以及所管辖用户个人征信数据质量管理、用户管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等工作的监管检查。第四十四条 总行风险合规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行个人征信管理工作检查,通报检查结果,落实整改措施,进行责任追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征信制

23、度执行落实、数据质量管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使用、安全管理和异议处理等五方面。第四十五条 为加强个人征信管理工作,本行将个人征信制度执行情况列入总行相关部门、支行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考核。同时,总行风险合规部对每次个人征信管理工作检查时发现的违规操作行为,可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每人每次扣减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均含本数)绩效收入的单项经济处罚。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本行被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的,本行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七条 凡我行征信岗位工作人员(含兼职)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任何征信违规事项的,总行将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每人500元以内(含

24、本数)的奖励,在各级征信知识竞赛、文艺表演等活动中取得前3名次的,每人每次奖励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均含本数)绩效收入。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cc村镇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cc村镇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附件1:cc村镇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用户创建申请表申请栏申请单位用户姓名用户电话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日期:日期:批复栏审批意见用户名密码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日期:日期:填写说明:1、本表各项内容均为必填项2、各项签字应为本人签字 - 25 - 附件2:cc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登记表支行(

25、部)名称: 管理员用户(签字):序号级别用户名用户姓名所属部门启用日期创建用户停用日期注:“级别”可区分为管理员与普通两种情况。附件3:cc村镇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用户更换申请表单位名称:申请栏原操作员姓名用户名停用原因现操作员姓名启用原因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日期:日期:批复栏审批意见新用户名操作员姓名密码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日期:日期:附件4:cc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支行(部)名称:用户名用户姓名用户类型所属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备注注:“用户类型”可区分为管理员、上报、查询、异议处理四种类别。 附件5: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cc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行(部

26、):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在贵行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二、本人作为该笔业务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抵押人、抵押人配偶、保证人、保证人配偶、出质人、出质人配偶不可撤销的授权贵行在借款人办理以下业务的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可以向个人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审核本人或配偶的贷款申请;审核本人的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

27、;审核本人或配偶作为担保人的;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时;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商户或其他组织的特约商户开户申请,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时;对已向本人或配偶发放的个人贷款,已办理的贷记卡(准贷记卡),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特约商户进行贷后管理、风险调查时;对公业务贷后管理需查询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处理本人的征信异议时;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时;其他本人申请或办理的业务(请补充说明)_。为方便本笔业务的担保方了解本人的相关信息,本人同意

28、贵行向本笔业务的担保方提供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信息。三、若信贷业务未获批准,本人的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一律不退回。四、本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授权人声明:贵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条款。特此授权!授权人(签字):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以上空白处请填写完整)附件6:cc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支行(部)名称:编号被查询人姓名被查询人有效证件被查询人有效证件号码查询原因部门主管授权签字授权查询日期查询员用户名查询日期业务申请是否审

29、批通过注:1、查询原因仅包括:审核本人或配偶的贷款申请;审核本人的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本人或配偶作为担保人的;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时;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商户或其他组织的特约商户开户申请,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时;对已向本人或配偶发放的个人贷款,已办理的贷记卡(准贷记卡),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特约商户进行贷后管理、风险调查时;对公业务贷后管理需查询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处理本人的征信异议时;)处理本人的征信异议时;依法或

30、经有权部门要求时;其他本人申请或办理的业务;2、查询原因是“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必须准确填写“部门主管授权签字”、“授权查询日期”。其他查询原因的,这两项可不填写;3、“业务申请是否审批通过”栏内应填写“是”或“否,”对于被拒贷(含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未或批准)客户的查询授权书、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一律不退回,应归类单独保存,非业务申请事项可以不填。附件7:cc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异议信息书面证明编号:异议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申请人证件类型:申请人证件号码:异议事项内容:异议事项类型: (见注释项1)异议账户的业务类型: (见注释项2)异议事项描述:异议信息

31、实际情况:解决方法: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注释:1、异议事项类型为:贷款信息重复、数据未更新、担保信息、基础信息、否认卡、未报结清、否认逾期、否认贷款、其他(选择其他必须说明是何种原因); 2、异议业务类型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用房(包括商住两用)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助学贷款、农户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其他(选择其他必须说明是何种业务) ; 3、本表一式三份,由异议申清人、接受机构和cc村镇银行风险合规部分别保存。附件8:cc村镇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编号: 6位异议申请年月流水号)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证件类型申请人电话号码

32、申请人证件号码申请人通讯地址及邮编异议描述: (说明:当客户填写此表后,等同于授予cc村镇银行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权利,止到异议结束。)申请事项(打勾)、异议处理、出具个人信用信息证明书、异议信息特殊标注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接收机构(盖章)接收机构负责人(签字)接收机构联系电话接收机构电子邮箱接收机构通讯地址及邮编接收人(签字):接收日期: 年 月 日接收机构处理情况处理经办人(签字)处理日期: 年 月 日注:1.异议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查验并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留cc村镇银行风险合规部备查;2.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申请人、接受机构和cc村镇银行风险合规部保存。附件9:cc村

33、镇银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登记表支行(部)名称:异议申请编号接收日期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有效证件类型申请人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异议描述接收人解决日期附件10:cc村镇银行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异议回复函编号:异议申请表编号:异议申请人姓名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异议申请人电话号码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异议申请日期异议描述:处理结果:领取人(签字):领取日期: 年 月 日注:1、本表一式三份,由异议申清人、接受机构和cc村镇银行零售业务部分别保存;2、提出异议申清表示授权中国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和异议数据报送机构在异议处理期间可以查询您的信用扱告。3、异议无法核实的,我行应为其出具书面证明(详见附件6)及在本行的还贷清单,同时向人行征信中心申请添加特殊异议标注。对于已标识的异议信息,应视同错误数据已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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