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征信管理办法(暂行)xx总发xx192号, xx年9月10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xx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
2、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的概况信息;信贷业务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财务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四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全行征信的管理协调工作,具体负责企业征信相关工作及数据报送工作;个金业务部协助进行全行征信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个人征信相关工作;科技部是全行征信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对征信系统管理的要求,负责本系统的日常运行和技术
3、维护工作;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本系统。第五条 本行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机构及个人。第二章 数据录入管理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需认真做好数据录入工作,将与我行有业务关系的个人和企业的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我行的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客户的业务信息和基本信息需当天录入完成。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定期维护客户的基本信息,特别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发生变化后,要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及时变更,并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年审期间对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基本信息进行变更。第九条
4、 分支机构在录入客户信息时,要认真仔细、规范录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发现的差错信息要及时修正,不能自行修改时,要及时通知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业务人员进行修改。第十条 总行应定期对分支机构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检查,并将其纳入对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对出现的重大差错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分支机构进行处罚。第三章 数据报送管理第十一条 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二条 不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信用
5、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三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数据报送工作,应将当天发生、变化的信贷业务信息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个人、企业信用数据,并做好数据报送记录。数据上报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全面。第十四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认为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及时通知分支机构进行核对,分支机构应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实答复。第十五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收到征信服务中心反馈的出错文件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报文数据进行处理,重新生成报文,通过校验后报送征信服务中心。第十六条 禁止报送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
6、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报送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第十七条 在向征信机构报送个人不良信息前,即我行业务系统中出现不良信息当天,分支机构经办客户经理应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并保留告知凭证。第四章 查询管理第十八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信用信息时,须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同意并约定用途。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在办理个人(包括借款人、配偶及财产共有人、担保人、配偶及财产共有人等借款当事人)下列业务时,经信息主体授权,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报
7、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在办理企业(包括借款人、关联企业及股东、担保人、关联企业及股东等借款当事人)下列业务时,经信息主体授权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报告:(一)贷前调查(包括授信申请、担保资格审查等);(二)贷中审查审批或放款审核;(三)贷后管理;(四)异议核查;(五)其他因信贷业务需要,必须提供借款当事人征信信息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查询信用信息时,
8、由经办客户经理委托所在分支机构的信息查询员查询,并填写查询登记簿。分支机构要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统计表按月上报总行授信管理部。第五章 异议处理管理第二十二条 当个人或企业认为其信用报告中存在错误、遗漏时,可以向经办业务的分支机构或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第二十三条 经办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对存在异议的信息作出标注,并在收到异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第二十四条 经办业务的分支机构发现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异议申请表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授信管理部或个金业务部。授信管理部负责受理企业征信异议,总行个金业务部负责受理个人征信
9、异议。经核实不存在错误、遗漏的,经办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取消异议信息标注,并填写回复函交予客户。第二十五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或个金业务部收到申请后,核实后更正错误信息,并及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并将回复函下发给经办业务的分支机构,由经办业务的分支机构将回复函送达客户。如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应当在回复函中说明情况。经核查不能确认的,应立即向当地征信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征信管理部门核查后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第二十六条 异议申请人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的,分支机构、总行授信管理部或个金业务部应在接到人民银行协查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情况的答复。第六章
10、用户及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取得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各分支机构信贷管理科长为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查询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并创建新的查询用户。第二十九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企业征信用户的管理工作,个金业务部负责个人征信用户的管理工作。分支机构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总行授信管理部或个金业务部备案。分支机构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变
11、动需在当天报送总行授信管理部或个金业务部。在用户变动后2个工作日内,由总行授信管理部统一汇总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第三十条 各类用户应加强用户口令密码控制,密码要求每两个月更改一次。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客户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客户的信用报告,不得将客户的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用途。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告查询检查结果。第三十三条 总行科技部门应当建立系统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系统运
12、行安全。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总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分支机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二)因过失泄露信息;(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第三十五条 在向征信机构报送个人不良信息前,即我行
13、业务系统中出现不良信息当天,分支机构未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或保留告知凭证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支机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支机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xx年9月10日起施行。附件:1
14、.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2.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3.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4.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5.个人征信授权书6.企业征信授权书7.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8.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9.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附件1-1异议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申请人有效联系电话*代理人信息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证件类型代理人证件号码代理人有效联系电话申请人授权已授权异议处理期间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内容异议信息所属信用报告版本 *个人版个人明细版银行版申请方式 *现场核查结果反馈方式 *现场反馈电话通知签字确认经办机构名称异议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注:1.代理人代理异议
15、申请时,“代理人信息”内容为必填项。2.本表一式两份,由异议申请人和接收机构分别保存。3.提出异议申请表表示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异议数据报送机构在异议处理期间可以查询您的信用报告。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1-2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异议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申请人有效联系电话*代理人信息联系人姓名代理人证件类型代理人证件号码代理人有效联系电话异议内容回复内容签字确认经办机构名称异议申请人(代理人)签字*领取日期*经办人签字*办理日期年 月 日注:1.代理人代理异议申请时,“代理人信息”内容为必填项。 2.本表一式两份,由异议申请人和接收机构分别保存。附件1-3企业征信异议申
16、请表借款人信息借款人名称贷款卡编码机构信用代码注册地址企业法人代表人(经办人)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异议信息异议发生机构异议信息类型异议信息描述:受理机构受理机构联系电话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接收人签字接收日期注:1.以上所有项目为必填项。2.该表一式两份,由异议申请人和接收机构分别保存。3.提交此表后,视同申请人授权异议受理机构及核查机构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附件1-4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借款人名称异议申请人姓名受理行联系人受理行联系电话异议信息描述:处理结果描述:异议受理行名称回复时间领取人签字领取日期注:以上所有项目为必填项。附件1-5个人征信授权书xx银行股份有限公
17、司 :现授权贵行(下称被授权人)在下列情况或需要时,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和使用本人(下称授权人)的信用报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或所涉业务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若有,请注明) 提供授权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1、贷前调查(包括授信申请、担保资格审查等);2、贷中审查审批或放款审核;3、贷后管理;4、异议核查; 5、其他因信贷业务需要,必须提供授权人征信信息的情形。上述授权自授权人签署本授权书之日起生效,并在所涉业务存续期间一直有效。被授权人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被授
18、权人承担。授权人已经完全知晓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并同意作出本授权。特此授权。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月日附件1-6企业征信授权书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现授权贵行(下称被授权人)在下列情况或需要时,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和使用本单位(下称授权人)的信用报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或所涉业务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若有,请注明)_提供授权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1、贷前调查(包括授信申请、担保资格审查等);2、贷中审查审批或放款审核;3、贷后管理;4、异议核查;5、其他因信
19、贷业务需要,必须提供授权人征信信息的情形。上述授权自授权人签署本授权书之日起生效,并在所涉业务存续期间一直有效。被授权人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被授权人承担。授权人已经完全知晓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并同意作出本授权。特此授权。授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7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填报行(部):填报年月:序号查询日期查询户名查询内容查询用途查询人查询申请人备注注:1、每笔个人查询必须登记此表;2、查询原因填写(了解个人信用记录、异议申请需要、申请贷款需要、申请信用卡需要、为他人担保需要等);3、查询申请人为各分支行(部)的经办客户经理,查询人为各分支行(部)的信息查询员;附件1-8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填报支行:填报年月:序号查询日期查询户名查询内容查询用途查询人查询申请人备注注:1、每笔企业查询必须登记此表;2、查询原因填写(了解单位信用记录、异议申请需要、申请贷款需要、为他人担保需要等);3、查询申请人为各分支行(部)的经办客户经理,查询人为各分支行(部)的信息查询员;附件1-9异议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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