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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模板.doc

1、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降低决议风险,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中国部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 指企业各部室、分企业、直属各办事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企业),和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含监督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验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实施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效益等行为。

2、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企业专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审计业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它部门或个人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推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该忠于职守,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和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

3、职务资格考评和聘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推行职责所必需经费,应该列入企业财务预算,给予充足确保。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按工作内容划分为内控审计和专题审计两项,依据不一样情况分别制订对应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以下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实施监督评价:   1、货币资金内控审计;   2、物资管理内控审计;   3、采购内控审计;   4、生产内控审计;   5、销售内控审计;   6、研发内控审计;   7、财务管理内控审计;  

4、 8、质量管理内控审计   9、其它经营内控审计。   第十四条专题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企业财务审计   (1)流动资产审计;   (2)长久资产审计;   (3)费用成本审计;   (4)销售、利润审计;   (5)投资效益审计。   2、含有独立会计核实对象经营业绩审计、离任审计、科研项目审计;   3、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   4、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领导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   2、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   3、负责

5、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向企业领导汇报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被审计对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被审计对象业务步骤实施情况;   5、负责审计人员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学习等;   6、帮助中介机构、上级审计机关对企业审计工作;帮助企业监事会工作;   7、依据企业领导要求,办理其它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关键权限:   1、依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基础情况调查表、内控情况调查表、预决算汇报、会计报表和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2、依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6、有权检验被审计对象凭证、帐表,检验资产,检测软件,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3、依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与被审计对象相关会议;对审计事项相关问题,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等证实材料;   4、发觉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工作微弱时,向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意见和提议;依据专题经营审计结果,提出改善管理、提升效益提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意见;   5、对有意违反企业财经纪律部门或个人,有权向企业领导提出经济处罚提议;被审计对象在限期内无故拒不实施经济处罚决定,内部审计机构有权通知企业财务部直接实施;   6、

7、对违规行为责任主体,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向企业领导提议给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行为,提议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正在进行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阻止决定,阻止无效时,直接上报企业领导;   8、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和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情况,经上报企业领导同意,能够采取必需临时方法,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提议;   9、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被审计对象,向企业领导提出表彰和奖励提议;   10、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汇报作为企业考评体系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能够依据实际情况,

8、推行以下审计要求:   1、依据要求,对相关经济活动实施审签要求;   2、根据“先审计后结算”标准,对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推行必审要求;   3、对关键经济活动或关键部门实施定时审计要求。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基础审计工作程序   1、内部审计机构依据企业领导签发年度部门内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具体情况,拟订具体审计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2、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能够电话通知甚至直接进点;   3、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验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审验会计凭

9、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和其它相关资料和资产真实性、有效性和正确性;   4、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够依据需要就审计事项问题向内部包含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内部包含部门和个人应该支持和帮助,如实向内审人员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5、审计终止,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审计汇报,认为有必需时,能够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该在收到审计汇报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不然视为无异议;   6、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汇报连同征求意见,由内审项目组长复核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起草审计意见书报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其中

10、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该给处理、处罚,由部门领导提出审计决定书报企业总经理审批;   7、经企业领导同意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被审计对象必需给予实施;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实施审计决定情况进行检验;有权对关键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验采纳审计意见和实施审计决定情况;   8、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书如有异议,能够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内部审计机构应该自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反馈;   9、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理完成审计事项,自结束之日起15 天内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内部审计机构依据被审计对象建立审计台帐,并确定审

11、计工作责任人;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检验程序   1、内部审计机构依据经同意实施具体内控审计计划,对相关部门进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验;   2、内部审计人员抵达被审计单位后,向被审计对象出示步骤检验通知书,根据步骤工作检验清单,对被审计对象业务步骤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并打分;   3、检验被审计对象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相关调查;   4、检验完成,内审人员依据步骤工作检验清单等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检验汇报;   5、检验汇报送交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审阅确定后,送达被内部审计机构门实施。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12、应该给处理、处罚,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决定书报企业总经理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实施。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该依据企业相关要求和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对违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行为立即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觉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立即提出改善提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立即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企业应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还应该按相关要求

13、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停提升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收上级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检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该依据本措施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内部审计汇报客观真实性负担责任。 第三十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和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第三十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标准、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该在深入调查基础上,采

14、取检验、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足、相关、可靠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提议。 第三十三条 企业关键责任人应该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推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该主动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推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于认真推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标准、作出显著成绩内部审计人员,应该给奖励。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该确保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审计工作经费。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聘用和后续教育,企业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给予实施。

15、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依据企业相关要求给纪律处分;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企业应立即给予纠正;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汇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实施审计结论,企业应该给纪律处分;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自企业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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