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对公授信风险预警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及时准确地揭示潜在风险,对符合五级分类正常类或关注类核心特征、但存在特定风险信号的授信客户加强风险预警,提高我行授信后管理的主动性、及时性以及风险预见性能力,完善对公授信客户风险预警机制,促进对公授信业务良性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l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在我行有正常类或关注类授信业务的对公客户(含企业信用类受益权投资客户,不含同业客户,以下简称受信人)的授信后风险预警工作。本规程所称“授信后风险预警”是授信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通过信贷检查、非现场监控以及其他
2、风险管理手段和渠道,对区域、行业、集团关联、授信客户、授信产品、担保品等风险进行主动识别、监测和控制的过程,具体包括预警信号采集、预警级别认定、预警分级处置和分类管理、预警级别调整等。本规程所称“风险预警”是指客户风险预警,单一法人客户名下有多笔业务的,如有一笔业务触发预警,即将该客户纳入预警名单管理。如集团内企业触发预警,根据实际风险情况关联企业也应纳入预警管理。本规程所称“预警信号采集”指获取、分析、筛选受信人所有可能影响我行涉信资产安全的各类风险因素。本规程所称“预警级别认定”是指,根据预警信号的风险程度,将有必要预警的受信人列入风险预警清单,并按照风险严重程度从高到低进行分级。本规程所
3、称“预警分级处置和分类管理”是指,根据受信人的预警级别和预警信号等不同风险因素,采取差异化的应急处置和内部管理措施,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消除或减少对我行涉信资产安全的不利影响。预警级别调整,指根据受信人风险状况的变化和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效果等情况,对受信人的预警级别进行上调或下调。第二章 业务基本管理第三条 预警信号预警信号主要分为财务预警信号、非财务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三类:(一)财务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分析受信人财务报表和财务活动获得,通过对受信人的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分析,发现受信人在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非财务预警信号1、主要通过
4、分析受信人的公司治理、经营策略、经营范围、高层人员变动、日常经营管理、行业发展趋势、经济环境和产业环境等方面内容,发现受信人在发展前景和经营稳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2、小企业由于其特殊性,又将非财务预警信号进一步细分为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个人的信号、经营管理的信号等。(三)其他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分析担保情况、关联方或主要贸易伙伴和其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因素等,发现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影响我行涉信资产安全的风险因素。根据预警信号反映的风险程度,预警信号分为A、B、C三类,其中:(一)A类信号为存在重大风险或明显不利因素易导致违约的信号;(二)B类信号为存在一般风险,有
5、可能导致违约的信号;(三)C类信号为需要予以关注或引起重视的信号。基本预警信号风险预警信号清单(附件1-1)由总行发布和更新,结合本区域的风险特性,分行可增补适用本地区的预警信号,但不得减少或修改基本预警信号。第四条 预警级别预警级别按风险程度从高到低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常规预警四类:(一)红色预警指特别重大预警,核心特征为:突发重大恶性事件已经导致其授信业务逾期(含垫款,以下同)、欠息(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或认定为橙色预警级别后,风险状况仍持续恶化。(二)橙色预警指重大预警,核心特征为:风险状况较为突出,将直接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受信人的正常经营和偿还我行债务的能力,虽其授信业务
6、已出现或可能出现临时性逾期、欠息,但预计继续恶化的可能性较小;或认定为黄色预警级别后,风险状况有恶化迹象的。(三)黄色预警指警惕性预警,核心特征为:存在一些风险预警信号,其累计效果预计可能会对受信人的正常经营和偿还我行债务能力带来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直接,且预计不会有任何损失。(四)常规预警指一般性预警,核心特征为:虽出现一项或数项预警信号,但不足以对受信人的正常经营和偿还我行债务能力带来影响。第五条 红色预警 红色预警分为红色预警一级和红色预警二级,具体特征如下:(一)红色预警一级。突发重大恶性事件已经直接导致其授信业务逾期、欠息(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短期内难以看到好转的迹象;(二)红色
7、预警二级。突发重大恶性事件已经直接导致其授信业务逾期、欠息(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短期内难以看到好转的迹象,但受信人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人或当地政府等已经或准备采取应对措施防止风险扩大恶化的。红色预警客户的授信业务暂不具备下调为不良贷款条件的,除低风险业务外,在贷款五级分类时原则上应分为关注类。第六条 橙色预警 橙色预警分为橙色预警一级和橙色预警二级,具体特征如下: (一)橙色预警一级。风险状况较为突出,将直接影响受信人的正常经营和偿还我行债务的能力,其授信业务已出现临时性逾期、欠息,但预计继续恶化的可能性较小;(二)橙色预警二级。风险状况较为突出,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受信人的正常经营
8、和偿还我行债务的能力,其授信业务虽可能会出现临时性逾期、欠息,但预计继续恶化的可能性较小。受信人或其主要股东、担保人或当地政府等已经或准备采取应对措施促进授信业务质量提升的。橙色预警客户的授信业务暂不具备下调为不良贷款的条件,除低风险业务外,在贷款五级分类时可按照实际风险情况分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第七条 黄色预警黄色预警分为黄色预警一级和黄色预警二级,具体特征如下:(一)黄色预警一级。存在多项风险预警信号,其累计效果预计可能会对受信人的正常经营和偿还我行债务能力带来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直接,且预计不会造成任何损失。(二)黄色预警二级。存在多项风险预警信号,其累计效果预计可能会对受信人的正常经
9、营和偿还我行债务能力带来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直接,且预计不会造成任何损失;受信人或其主要股东、担保人或当地政府等已经或准备采取应对措施消除风险因素的。由于不具有直接和实质性风险,黄色预警客户的授信业务在贷款五级分类时一般可按照实际风险情况分为正常类。第八条 常规预警常规预警客户的授信业务在贷款五级分类时按照实际风险情况一般可分为正常类。第九条 预警级别对于发现的预警信号,可采取风险预警系统评估或专家风险评估等方法进行预警分析,客观评估是否需要预警及预警级别。预警系统自动生成预警级别的,应由预警管理人员进行人工确认。原则上发现A类预警信号应发起红色预警,发现B类预警信号至少发起黄色预警,发现
10、2个(及以上)C类预警信号的至少发起常规预警。第十条 其他因素确定预警级别时,应从维护我行债权总体安全的角度出发,重点考虑受信人授信业务的潜在风险和预警信号严重程度,同时可考虑有关授信业务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受信人是否存在后续融资安排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总体债务风险化解或清收的方案制订及落实情况;(二)受信人是否存在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等宜与他行分类保持一致性安排的授信业务;(三)受信人的授信业务风险是否需要进一步观察,维持原贷款分类级别是否有助于推动受信人改善经营、降低风险程度;(四)受信人的担保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主动配合化解风险,或当地政府机构是否明确介入
11、协调; (五)其他可能影响授信业务实质性风险的情形。从维护债权总体安全及客观提示潜在风险的角度出发,对于存在上述一项或多项考虑因素的授信业务,在确定预警级别时应具体列明并予以分析,并可维持最初确定的预警级别;属于红色预警客户的,在对应贷款分类级别时可暂分类为正常类。本条所述“政府介入协调”是指,受信企业出险后,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地方经济、维护地区稳定等因素,牵头协调债权人、出险企业、担保人等,就出险企业在银行的续授信安排、融资规模、贷款利率和分类等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第三章 预警管理第十一条 分工管理我行风险预警的管理按照以下分工进行:(一)支行和分行直属营销部门1、督促、指导客户经理按照本规
12、程规定及时获取受信人的财务、非财务和其他相关风险信息,对获取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确定受信人所有的风险预警信号。2、提交对公授信预警及预案报告(附件1-2),及授信业务存在其他考虑因素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同时,提出并落实各项风险控制和处置措施,将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受信人风险状况的变化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3、对风险预警客户的风险状况定期进行评估,及时提出风险预警级别调整或退出的申请。(二)分行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应对客户经理的日常预警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预警信息可提示督促客户经理发起预警,若客户经理未及时发起预警,分行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应与授信
13、管理部预警管理岗沟通主动发起预警。(三)总行营业部、各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授信管理部负责接收并审核对公授信预警及预案报告等材料,对受信人的预警级别做出客观认定,对风险控制措施或预案进行审核。(四)总行授信管理部1、对全行对公授信预警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调整等,对超分行权限的预警级别调整进行认定。2、定期对列入预警的授信业务五级分类进行认定、动态调整;对存在其他考虑因素的预警客户级别进行最终认定,实施分类管控监测。3、对列入相应预警级别但暂未调整五级分类的授信业务测算风险资产准备金。(五)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授信管理部提供的风险资产准备金,调整经营单位考核利润。对全行准备金计提、
14、资产质量等政策、指标提供指导性意见等。第十二条 预警认定各分行授信管理部为预警的认定部门。具体工作包括:(一)根据受信人出现的预警信号,对其风险预警级别进行认定,并补充提出风险控制措施。(二)对受信人风险预警级别的上调和权限内的下调进行认定,补充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对需上级机构最终认定的下调提出申请。(三)每月月末由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召集预警管理岗、检查岗对全辖范围的对公客户的预警信号、预警级别等进行集体审核认定,确定每月的风险预警清单,并完成当月风险预警工作月度台账(附件1-3)的编制。(四)根据所掌握的预警信号,可以对受信人直接发起风险预警,直接认定预警级别,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反馈并督促客户经
15、理落实。(五)其他与风险预警相关的必要事项。总行授信管理部可以根据所掌握的预警信号,对受信人的风险预警级别进行直接认定,并补充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对下级机构认定的受信人预警级别和风险管理措施有疑问或异议的,可召集相关部门等对授信风险进行讨论,调整预警级别,补充提出新的风险管理措施。作为存在其他考虑因素的预警最终认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与总行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联合对预警级别进行最终认定,实施分类管控监测。第四章 预警流程第十三条 预警信号采集预警信号采集主要通过预警系统自动获取或人工通过内外部途径获取。(一)客户经理获取受信人的财务、非财务和其他相关风险信息后,对获取的风险信息进行分
16、析,确定受信人所有的风险预警信号。(二)其他预警人员通过贷后检查、非现场监控等方式,获得受信人风险信息的,应及时反馈客户经理;客户经理接收风险信息后,应及时对受信人做进一步调查了解,采集并确定所有风险预警信号。 (三)对于存在其他考虑因素的预警客户,客户经理除获取受信人的上述风险信息外,还应获取存在的其他考虑因素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第十四条 预警信号报告客户经理确定预警信号后,应及时报告营销部门(支行)负责人,并填报对公授信预警及预案报告,经营销部门(支行)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各分行授信管理部预警管理岗审核。对于存在其他考虑因素的预警客户,客户经理在上报风险预警材料同时上报其他考虑因素
17、的具体情况及其证明材料。各分行授信管理部如发现预警信号可提示督促客户经理发起预警,督促无效时应主动发起预警级别认定。预警管理岗对获取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确定受信人所有的风险预警信号,并填写对公授信预警及预案报告。分行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预警信息可提示督促客户经理发起预警,督促无效时分行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应与授信管理部预警管理岗沟通主动发起预警。第十五条 预警级别认定各分行授信管理部预警管理岗接收并审核对公授信预警及预案报告等材料,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受信人状况的,可要求客户经理进行补充调查,或召集客户经理、营销部门(支行)负责人等进行讨论。根据预警客户是否存在
18、其他考虑因素,预警认定流程分为以下两类:(一)不存在其他考虑因素的预警客户。各分行授信管理部预警管理岗应对受信人发生风险的原因和状况等进行深入分析,根据实际风险程度、风险预警级别的核心特征等,参考系统预警级别提示,对受信人的预警级别做出客观认定,提出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预案。预警管理岗初审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 (二)存在其他考虑因素的预警客户。除做好前款规定的各项审核外,各分行授信管理部预警管理岗还应对该预警客户存在的其他考虑因素、具体原因、依据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充分性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和风险分管行长复核签字后,将相关材料报总行授信管理部。总行授信管理部根据内外部各项因素
19、,结合授信客户的具体风险状况和其他考虑因素,最终确定其预警级别、测算风险资产考核准备金等,相关结果及时反馈总行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分行授信管理部。第十六条 预警录入预警信号确定后,客户经理及时将预警信号及预警报告等录入CRMS系统,营销部门(支行)负责人复核后提交分行,分行授信管理部预警管理岗进行预警级别认定、审核或补充控险措施,分行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应及时在CRMS系统中进行审定。第十七条 预警报备分行授信管理部预警管理岗应在当天及时将所有预警级别受信人的对公授信预警及预案报告整理汇总并填写当日预警变动表(附件1-4),报告和变动表在当天下班前报备总行授信管理部。第十八条 工作时限
20、预警工作应贯穿于授信后管理的全过程。在此期间,客户经理或相关人员一旦确定预警信号的存在,应随即进行分析、确认、报告和预警级别认定等工作。无论是否有随机的预警信号采集和级别认定发生,各分行授信管理部均应在月底集中对辖内所有受信人的风险预警信号、风险预警级别等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认定,并将受信人新增预警信号和预警调整情况等及时报送总行和录入CRMS系统。第十九条 预警台账各分行授信管理部预警管理岗应建立风险预警工作月度台账,记录受信人的预警信号、预警级别、风险分类等情况,经预警管理岗和授信管理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同时抄送分行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风险管理部
21、。第二十条 分析报告分行应定期分析辖内预警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整体授信情况、各级预警分布、预警信号分布、预警客户行业分布、风险分类及预警后下迁、期间预警客户变动、总结预警客户风险特征、评估预警管理成效、分析预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内容,上述报告(季度预警专题报告模板附件1-5)按季(季后10个工作日)上报总行授信管理部。第二十一条 信息共享分行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根据日常工作管理需要可以向分行授信管理部调阅对公授信预警及预案报告等预警材料。第二十二条 工作联动风险预警与主动退出工作实施联动,黄色预警及以上的客户原则上应纳入主动退出名单。第五章 预警后管理第
22、二十三条 分级处置各分行应建立对公授信客户预警的快速反应机制,明确组织体系和分工,根据受信人的风险预警级别,采取不同的应急处置措施:(一)对于黄色、常规预警的受信人,应深入排查受信人资产分布和经营状况,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的力度和频率,及时制定并动态修订风险预案,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谨防受信人预警级别进一步升级。(二)对于橙色预警的受信人,应密切关注受信人风险状况和资产分布变化,进一步加大检查频率,启动风险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担保,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减少乃至中止授信额度的使用、提前收回已发放的授信等,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谨防受信人预警级别进一步升级。(三)对于红色预警的受信人
23、,应立即指定责任人,启动保全方案,确保在出险后第一时间保全资产,并及时向上级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报告相关进展。必要时,应成立专案组处置。客户经理应及时落实各项风险控制和处置措施,并将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受信人风险状况的变化报告营销部门(支行)负责人和各分行授信管理部。第二十四条 级别调整 首次预警后,根据受信人风险程度的变化,可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一)首次预警后,受信人的风险程度恶化或出现新的风险预警信号等情形,可参照首次预警的流程对该受信人的预警级别进行上调。(二)首次预警后,受信人的风险程度出现明显下降或消除,客户经理可对受信人的预警级别提出下调申请,按要求填报风险预警级别调整申请
24、表(附件1-6),经营销部门(支行)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各分行授信管理部预警管理岗审核,并经其负责人复核确认。各分行授信管理部应对受信人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预警级别的核心特征提出调整意见;对于风险没有完全消除的,可提出新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五条 退出管理原则上预警客户下调为常规预警后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未再上调的可从风险预警清单中退出。经营单位应定期对上述预警客户进行审视,确保风险预警的严肃性、准确性。各分行有权对受信人预警级别从黄色预警下调为常规预警以及将一年以上的常规预警调出预警名单。超分行权限下调的,各分行应及时将受信人的风险预警级别调整申请表等相关
25、材料上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批。第二十六条 调整意见反馈和录入各分行授信管理部预警管理岗应根据预警级别调整意见,将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客户经理和营销部门(支行)负责人,并将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录入CRMS系统。第二十七条 持续监控对于受信人预警级别下调后,有新的风险控制措施的,客户经理应及时落实,并将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受信人风险状况的变化报告营销部门(支行)负责人和各分行授信管理部。第二十八条 分类管理各分行授信管理部应对全辖范围对公授信客户的风险预警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并根据受信人的风险程度、是否存在其他考虑因素、风险预警级别等实行差异化的内部管理,如及时启动下调授信业务五级分类的程序、实行预警
26、后报告、名单制管理、动态调整、加强风险化解等。预警后报告内容应充分体现在贷后管理报告中,如实反映、深入分析受信人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风险程度变化等。第二十九条 专户管理对于存在其他考虑因素、且列入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的授信客户营销部门应逐户制定“一户一案”资产保全预案/方案,实行专人管理、监测、推进,加强对受信人、保证人等有效资产的排摸,加大贷后检查频率和深度,优化担保措施等。对于风险已经暴露、生产经营停滞、到期无法落实还款资金等授信业务应立即启动资产保全程序,控制有效资产,加大催收化解力度,确保清收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客户经理应持续监测跟踪受信人在他行授信的五级分类调整情况、政府协调处置
27、进展情况、受信人经营变化情况、授信风险变化情况等。定期报告分行授信管理部,并由分行授信管理部转报总行。第三十条 准备金测算基于审慎经营原则,总行授信管理部可对存在其他考虑因素的预警授信业务测算风险资产准备金。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授信管理部提供的风险资产准备金,调整经营单位考核利润。第六章 其他管理要求第三十一条 观察期根据预警客户存在的其他考虑因素,总行授信管理部分别设定不同的观察期,并依据以下情形确定:(一)政府介入协调情况。(二)他行分类调整情况。(三)受信人风险变化情况。(四)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多头客户预警对于在多家分行有授信业务的受信人(同“多头客户”),各单位均可以在系统中进行风险
28、预警的处理。由于系统仅保留最后一次预警记录,如修改其他单位预警记录的,应在修改后将修改原因、受信人当前风险状况、修改前后受信人的预警信号、预警级别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备至总行授信管理部。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风险预警工作中产生的相关文档等资料应作为重要的信贷档案,按照我行现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 问责与考核各分行应将风险预警纳入日常管理,做到实时预警、定期监测、及时调整,不得有虚报、瞒报、迟报等行为。客户经理是风险预警的主要责任人,应及时、如实反映受信人的风险信息和预警信号;业务条线和授信管理相关人员发现预警信号应提示督促客户经理发起预警,若客户经理无合理理由拒不发起预警,
29、经营单位预警管理岗应主动发起预警,此时客户经理应承担不及时预警责任。对有授信余额的客户未按要求当日提交对公授信预警及预案报告和进行CRMS预警操作的,视同该客户当日未发起风险预警。风险预警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应按照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2015版)(xx号)和银行违规行为积分管理规定(试行)(xxx4号)的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计分和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细则制定各分行可根据本规程规定,制订操作细则,并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备案。第三十六条 解释部门本规程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规程自2016年1月7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废止规章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银行对公授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20xx版)(xxx号)同时废止。 附件:1-1、风险预警信号清单 1-2、对公授信预警及预案报告 1-3、风险预警工作月度台账 1-4、当日预警变动表 1-5、季度预警专题报告模板 1-6、风险预警级别调整申请表 1-7、外内部合规依据及本控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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