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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docx

1、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的开立、修改、通知、委托收款、议付、付款等流程均以中文办理。第三条 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第四条 信用证适用于企业之间国内商品交易的结算。信用证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

2、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业务。第五条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第六条 国内信用证业务经办行准入条件。(一)信用证的开证行及议付行必须为总行、总行指定的分行或xx银行的合作银行,xx银行开证行、议付行资格由总行统一审批管理。(二)信用证的通知行必须为我行机构或我行的合作银行。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均属xx银行的,

3、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三)信用证的委托收款行必须为信用证受益人开户行。(四)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行与通知行均属xx银行的,议付行应为该笔信用证的通知行。(五)与其它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证项下的合作业务,应由总行或总行指定的分行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第七条 开立信用证采用电开和信开两种方式。第八条 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议付方式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货物发运单据签发日后(不含装运日和签发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条 信用证可以加编密押,密押的编核押方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密押和电开

4、/信开信息收发实行分管制度。第十条 办理信用证业务的各种申请书、凭证以及协议文本等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各项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正确,客户签章应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的各级机构及所办理的信用证业务。第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术语定义。开证申请人是指根据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买方。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xx银行分支机构或合作银行。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

5、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的xx银行分支机构或合作银行。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xx银行分支机构或合作银行。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议付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接受受益人申请办理信用证议付的xx银行分支机构或合作银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三条 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是信用证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一)负责信用证业务制度的制定。(二)负责信用证产品的研发。(三)负责经办行资格的审批。(四)负责信用证业务授权管理。(五)负责业务培训和营销支持。(六)负责信用证业务的监督指导。(七)负

6、责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事宜。(八)负责制定信用证项下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总分行各业务审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是信用证业务的营销管理部门。(一)负责信用证业务的营销及考核评价。(二)负责按照信贷管理规定对开立信用证与信用证项下融资的贸易背景、申请人资信和抵(质)押情况的审查,并签署开证或融资意见。(三)负责对申请人的经营、财务等状况、抵(质)押物及担保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资产。第十五条 总分行授信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开展对信用证业务的授信审批、风险分类认定和质量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总分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合作银行的评级、授信管理、额度分配及调剂,并负责合作银行的牵头营销。第十七

7、条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信用证业务的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第十八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信用证系统的开发、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信用证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制度及密押管理。第二十条 经办行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信用证开证、通知、委托收款、验单付款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品的开立、收费等结算业务处理,并根据有关凭证办理账务核算。第三章 办理流程第一节 开 证第二十一条 开证申请人提出开证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一)xx银行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书”,附件1)。(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三)买卖合同正本。如买卖双方只签订年度总合同,应向本行提供年度总合同、合同项下

8、的年度订货单及与该笔业务对应的采购明细清单等能够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四)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的,必须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书及评价保证人保证能力所需的资料,担保人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决议及保证人同意保证(或最高额保证)的决议等有关证明。(五)开证行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 开证行信贷业务部门处理事项。(一)受理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对申请人的条件、贸易背景和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形成信贷调查报告。(二)对开证申请书与买卖合同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书所列合同号与买卖合同号一致,受益人为买卖合同的卖方。2申请书金额不大于买卖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交易金额。同一合同项下分次开立

9、多笔信用证的,每次开证时应在合同正本上注明开证金额,累计开证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交易金额。3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全称、开户行、账号、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及邮政编码。4货运单据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的具体地点,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为货物最迟装运日期。申请书上应注明货物的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5申请书与买卖合同中货物描述应相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6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三)审查无误后按信贷业务审批授权权限报有权部门审批。审

10、批通过的,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及时将有关资料交会计结算部门。审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应及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二十三条 开证行会计结算部门处理事项。(一)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内容主要包括:1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的签章必须与预留印鉴一致。2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应与买卖合同内容相符。3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受益人开户行或开证行所在地。5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有效期),受益人可在货物装运后至该期限之间交单。

11、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次日起15天为交单期。6开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支付货币为人民币。(二)审核无误的,在开证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一联连同买卖合同正本退申请人,一联交信贷业务部门,一联留存作开证依据。如有不妥应联系开证申请人更改。(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证行会计结算部门要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及开证审批表开立信用证(附件3)。开证要点包括:1确定通知行,选择开立方式。电开信用证,由开证行以电子方式将信用证文本信息发送通知行;开证行打印信用证副本,并加盖业务用公章复印留存,原件交开证申请人。信开信用证,由开证行填制一式四联的信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正本

12、,交受益人;第三联信用证副本,会计营业部门留存;第四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在第一、第二联信用证上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员名章。复核无误后,将信用证第一、第二联寄通知行;第四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申请人。2缮制信用证。信用证上需列明信用证编号、开证日期(大写)、大小写金额、付款方式、开证行及通知行名称、地址和行号等必要内容。3、加编密押(如需加编密押)。(四)根据信用证副本登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附件4),同时将信用证正本复印件作为表外记账的依据,进行表外账务处理。(五)对于通知行的查询,开证行必须在收到查询的次日营业终了前,对查询行做出答复或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材料。第二节 修 改第二十四条

13、 基本要求。(一)受益人不得更换,因重组等原因导致的受益人更名、并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情况除外。(二)修改申请书上列明的原信用证号码、金额、合同号、受益人名称等必须与开证行留存原信用证副本所列相符。(三)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衔接合理,不得抵触。(四)修改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加展期不得超过6个月;修改付款期的,原付款期加展期不得超过6个月。(五)对信用证做多次修改,多次修改内容之间如有矛盾,以受益人认可的最终一次修改为准。(六)信用证一经议付或办理委托收款,不得修改(受益人同意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开证申请人提交修改申请。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的,应

14、向开证行出具xx银行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以下简称“修改申请书”,附件5)和xx银行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附件6),注明原信用证号、金额、合同号和修改内容等。因合同内容变动对信用证条款申请修改的,还应提供合同修改件正本。第二十六条 开证行信贷业务部门业务处理。(一)修改信用证受益人名称的,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二)修改信用证开证金额的,如为增额修改,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追加落实付款担保,并经审批部门同意。第二十七条 开证行会计结算部门业务处理。(一)对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修改申请书和修改承诺书的签章与预留印鉴进行核对。(二)审查无误后,在修改申请书上加盖业

15、务用公章,一联作受理回单交开证申请人,一联交信贷业务部门,一联留存作开立信用证修改书依据。(三)缮制信用证修改书(附件7),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并加编密押(如需加编密押),电开或信开方式及处理手续应与原信用证开证时相同。(四)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后,根据修改书副本登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并专夹保管。如为信用证金额修改的,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第二十八条 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开证行即受相应修改内容的约束。第二十九条 受益人交单时应提供拒绝或接受修改的通知。对同一份修改书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作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提交单据已经根据修改通知要求进行修改,则可视为接受修

16、改,而无需提供拒绝或接受修改的通知。第三十条 通知行应将收到的任何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及时转告开证行。第三节 通 知第三十一条 经办行接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时,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一)通知行名称确为本行。(二)信用证应为本系统内具备信用证准入资格的分支机构或与xx银行签订了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开出。(三)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条款的有效性。第三十二条 通知行若发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密押不符或无押、来证内容不完整或不明确等存疑的,应及时向开证行核实,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材料;同时在副本复印件上加盖“来证存疑,暂不生效”戳记,通知受益人,并建议受益人在信用证正式生效前暂不发货,并登记

17、“信用证来证登记簿”(附件8),注明存疑情况。存疑经查实或补正后,应在“信用证来证登记簿”登记注明,并及时办理通知。第三十三条 核对无误,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缮制一式三联国内信用证通知书(附件9)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附件10),并加盖业务用公章。一联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受益人,一联由受益人签章并注明收到日期后退通知行,一联连同副本留存。第四节 委托收款第三十四条 受益人通过委托收款方式收取信用证款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附件11)。(二)委托收款凭证。(三)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正本。(四)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18、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五)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第三十五条 委托收款行审查并发出委托收款。(一)根据信用证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内容包括:1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及委托收款凭证内容填写齐全,签章与预留印鉴相符。2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书在有效期以内。3委托收款金额(包括分期付款金额合计)不得大于信用证金额。若信用证规定了可浮动比例,委托收款金额应控制在浮动比例之内。4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是否齐全。5委托收款凭证上的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应为受益人开户行,付款人名称及付款人开户行均为开证行。对于先办理了委托收款,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后同意为卖方提供融资的,应与受益人在信贷

19、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收款行有权将发出的委托收款凭证收款人名称和账号变更为提供融资的银行和相关融资账号”。在办理融资时,由融资行另填一份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和账号处填写融资行的名称和融资账号。(二)审查无误后,在信用证正本作背批,填制一式两联寄单通知书(附件12)并加盖业务用公章,一联连同委托收款凭证和单据寄、送开证行,一联留存备查。信用证分期付款的,对已经审核过的信用证正本、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应退受益人,待最后一次委托收款时收回。(三)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不符,及时洽受益人改单;改单后仍有不符,应在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上列明,并由受益人签章确认。第三十六条 委托收

20、款行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款项时,应在留存的信用证正本上作背批处理,按委托收款划回的处理手续办理。第三十七条 逾期催收。委托收款逾期未收回的,经受益人授权,委托收款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代理受益人向开证行收取赔偿金。委托收款行应在逾期次日发出催收查询,列明我行根据受益人的授权按逾期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开证行收取赔偿金;在未收到开证行支付款项前,应定期向开证行发出查询查复书。第三十八条 委托收款行接到开证行信用证拒绝付款不符点通知时,应及时洽受益人。第三十九条 属分期付款的,受益人分次提交有关单据,委托收款行比照上述流程分别向开证行发出委托收款。第五节 议 付第四十条 受益

21、人通过申请议付方式收取信用证款项时,应向其开户行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证议付申请书/委托收款申请书。(二)议付凭证,并在第一联信用证议付申请书和第一联议付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三)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正本。(四)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五)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第四十一条 议付行审查并办理议付。(一)议付行信贷业务部门接到受益人提交的议付申请材料后,应按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授信额度内决定是否议付。同意议付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在第一联议付凭证上加注意见并签章,将有关材料交会计结算部门审查。(二)会计结算部门应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 申请议付的信用证是可议付

22、延期付款信用证,且本行为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2. 信用证为本行所通知。3. 必须在交单期、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议付。4. 付款期限应符合信用证规定。5. 单据种类、份数齐全,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相符。6. 信用证修改次数。(三)议付行必须在收到单证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是否接受其议付申请。(四)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发现单据不符时,可洽受益人修改相符后办理议付。(五)经洽受益人修改后仍单证不符拒绝议付的或信贷审查决定不予议付的,议付行应及时作出信用证拒绝议付/不符点通知书(附件13),注明拒绝议付理由,加盖业务用公章,一份留存,另一份连同有关单证退受益人。受益人可重新委托议付行为其办理

23、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日期应为原交单日期。(六)议付行同意议付的,应按规定计算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议付利率参照市场利率执行,议付天数为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计算公式:议付利息议付金额议付利率议付天数实付议付金额议付金额议付利息议付行将实际议付金额划给受益人后,在信用证正本上背批并加盖业务用公章;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书上加盖业务用公章,议付凭证(附件14)第四联上加盖转讫章,一并退受益人后登记“国内信用证来证登记簿”。(七)议付行应比照本办法“第三章 第四节 委托收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有关单证寄开证行索偿议付款项。办理委托收款时,委托收款凭证上的收款人名称为议付行名称,付款人和付

24、款人开户行名称均为开证行名称。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索偿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第四十二条 议付到期后,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划回资金时,应按“第三章 第四节 委托收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销记“国内信用证来证登记簿”。第四十三条 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委托收款后,要加强催收,逾期未收的按“第三章 第四节 委托收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向开证行发出查询和索取赔偿金。第四十四条 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或付款不足的,可从受益人账户扣收不足款项;受益人账户不足偿付的,视同逾期垫款处理。第六节 付 款第四十五条 开证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即通知行或议付行)寄交信用证相关资料次日起五个

25、营业日内,根据相关要求审查单据并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第四十六条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缮制信用证来单通知书(附件15),加盖业务用公章,一联连同单据复印件交开证申请人,一联开证行留存,并作如下处理:(一)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应通过委托收款行付款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应向委托收款行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附件16),并于到期日支付信用证款项。(二)付款时,开证行应从开证申请人存款账户中支付,不足部分从保证金账户中支付。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由开证行垫付,按有关规定计收垫款利息。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的,开证行按相应的担保合同的约定进行索偿。(三)

26、开证行付款后,会计结算部门应销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收到委托收款登记簿”,在信用证正本上做背批处理,并通知信贷业务部门对相关的抵押物、质押物、第三方保证及授信额度作相应处理。第四十七条 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的,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填制“国内信用证拒绝议付/不符点通知书”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通知委托收款行,该通知应注明“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同时在信用证来单通知书上列明不符点并通知开证申请人,并妥善保管全套单据。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应在来单通知书上签章确认付款后退开证行,开证行凭此办理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填制“退单通知书”(附

27、件17),连同正本单据等全套资料退委托收款行,并由其转交受益人。开证行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的,应对外支付,并要求申请人付款。委托收款行接到开证行的不符点通知后,应及时将不符点通知受益人,请其联系开证申请人,并督促其及时出具对单据不符点的书面处理意见。第七节 注 销第四十八条 以下情况可注销信用证。(一)执行完毕的信用证。无论支付后余额是否为零、信用证是否过有效期,开证行均应在支付后注销。(二)受益人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单据的,开证行应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注销该信用证。(三)其他情况下,须经信用证各当事人协商同意,且开证行确认通知行已收回全套正本信用证的,信用证方可注销。第四十九条

28、 开证申请人提出注销信用证的,应向开证行提出书面申请,由开证行向通知行发出信用证注销通知;通知行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收回全套正本信用证(包括修改和有关附件),向开证行发出同意注销回复书;开证行核验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第五十条 受益人提出注销信用证的,应向通知行提交书面委托书及全套正本信用证,通知行根据委托书向开证行发出注销通知;开证行接到通知,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发出同意注销回复书后,方可办理注销。第五十一条 注销处理。(一)开证行会计结算部门应通知业务部门,经确认后方可做出销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退还保证金等相关处理。同时,业务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退还质物、解除担保等有关手续。(二)通

29、知行应办理销记“国内信用证来证登记簿”等相关手续。第五十二条 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的,不得解除开证申请人的信用证担保及恢复授信额度。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注销时,开证行不应退付申请人开立或修改信用证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开证手续费等。第八节 单证审核第五十四条 经办行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应按照“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表面相符”的原则审核信用证单据。第五十五条 审核单据时,应认真审核其是否符合信用证具体条款要求。单据表面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经办行可以拒绝接受并免于履行付款责任。单据之间不一致的或互相矛盾的,可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第五十六条 对已做过修改的信用证,受益人提供拒绝修改的说明,提交的单据

30、与未修改的信用证条款一致时,仍视为相符;受益人未予通知,提交的单据与修改后的要求一致时,视为已接受修改,按修改后的信用证要求审核。第五十七条 经办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经办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负责任。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必须提交的单据,视为未列明此条件。第五十八条 信用证要求的每种单据至少应提交一份正本。经办行应将由出单人手写、带有出单人的原始签名、盖章或标签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为非正本。单据本身有正本声明的,也可视为正本单据,除非该声明不适用于提交的单据。第五十九条 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应对单据的

31、出单人及其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未作此规定的,只要所提交的单据内容符合单据功能,并与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经办行应予以接受。第六十条 单据必须在信用证的交单期内提交但不得迟于有效期。所有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或交单期。第六十一条 商业发票的审核要点。(一)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必须为原始正本,其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二)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单据可以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互相矛盾。(三)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第六十二条 运输单据的审核要点。(一)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1信用证要

32、求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的,单据类型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2单据表面必须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章。3单据盖有收妥印章的,盖章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未盖此章的,则单据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4运输单据必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5信用证禁止转运的,只要运输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中,银行可接受注明将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6在公路、铁路、内河或海洋运输方式中,不论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提交的运输单据视为全套正本予以接受;在空运方式中,不论信用证如何规定,银行将接受开给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二)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表面应有信用

33、证所规定的装运人的名称,并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点由该具名装运人盖章,盖章日期或其他加注日期视为装运日期。(三)信用证规定仅提供货物收据作为运输单据的,该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货物装运日期。(四)信用证规定的其他运输单据,如成品交运单、出库单等交货单据,必须注明收货人及交货地点。信用证规定仅提交成品交运单、出库单等交货单据为运输单据时,该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货物装运日期。第六十三条 保险单据的审核要点。(一)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章。(二)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必须提交正本。(三)除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运日起生效外,该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得晚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

34、四)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发票上的货物金额。(五)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险别种类及必要的附加险,无此规定的,保险单据应表明已投保基本险。(六)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经办行接受标注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第六十四条 经办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不承担责任。经办行对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状况及与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信誉、能力等,不承担责任。第四章 授信管理第六十五条 申请办理信用证业务开证、议付的客户,必须是正式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经办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年检手

35、续。(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信用证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客户能够按照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三)具有稳健的经营作风,稳定的贸易渠道和良好的贸易记录。(四)所经营的商品市场情况比较稳定,商品具有一定的变现能力。(五)其他方面符合本行额度授信条件。第六十六条 客户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时,开证行应按照申请人信用等级收取开证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第六十七条 申请办理信用证开证业务时,重点客户可免于提供担保;其他客户对开证金额保证金以外部分,还需提供我行认可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等担保。信用证如有溢装条款,付款担保须按溢装上限掌握。第六十八条 对

36、经常办理信用证业务的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开证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信用证开证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第六十九条 信用证业务纳入客户授信额度管理。(一)开证业务使用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二)议付业务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不使用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开证行为xx银行合作银行的使用开证行金融机构额度,开证行为xx银行合作银行且开证行无金融机构额度或金融机构额度不足的情况下,使用议付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其中涉及金融机构类客户的信用证业务的额度使用,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七十条 信用证业务信用额度有效期控制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在有效

37、期内,信用证业务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循环使用。第七十一条 除本办法及有关业务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信用证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批及后续管理,应按照公司类客户一般信贷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办理,各级行应在授权权限内按规定审批。第五章 融资管理第七十二条 信用证融资指本行为客户提供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短期信贷业务,包括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类和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类信贷业务。(一)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类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以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处分所得作为还款来源,为开证申请人提供融资的信贷业务。(二)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类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应受益人要求,以具备议付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款项为还款来源

38、,为受益人提供融资的信贷业务。第七十三条 申请国内信用证融资的客户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健全,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可靠的还款来源;(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合规;(三)与交易对手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履约记录良好,销售回款正常,未发生贸易纠纷;(四)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与我行有稳定的结算关系,自愿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五)申请基于信用证项下融资的各类产品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七十四条 申请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时,须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一般信贷业务审批所需基本资料。(二)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申请书。(三

39、)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四)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修改通知书。(五)信用证项下相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六)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七)申请基于信用证项下融资的各类产品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十五条 信用证项下融资产品的融资期限应与信用证付款期限、业务流程合理匹配,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买方融资期限与信用证付款期限之和合计不得超过6个月。第七十六条 信用证融资信贷业务额度按具体产品种类纳入额度授信项下相关产品管理。第六章 收费标准第七十七条 我行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应按以下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一)开证手续费:按开证金额的0.15%收取,最低不低于

40、100元。(二)修改手续费:按每笔100元收取,增额修改的,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低不低于100元,不另收取修改手续费。(三)通知手续费:按每笔50元收取。(四)修改通知手续费:按每笔50元收取。(五)议付手续费:按议付单据金额的0.1%收取。对于特别优质的客户可视情况协商收取以上费用。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第七十八条 信用证业务实行授权管理。总行每年根据各行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市场需求等情况核定分行的信用证业务经营管理权限。第七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信用证业务客户的后续管理及服务。(一)会计结算部门应向业务部门反馈客户在本行办理信用证业务的情况。客户在信用证业务中出

41、现的迟收、迟付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二)信贷业务部门应定期与会计结算部门核对账务、有效信用证份数、开证金额及议付金额等并每月对申请人的资金流向、到期付款能力及担保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进行信用证业务资产质量的检查,加强贷后管理,防止出现申请人逃避到期付款的行为。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资产。第八十条 总分行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辖内信用证业务的培训指导、跨行纠纷协调、检查监督、业务考核。第八十一条 档案管理。(一)买卖合同、信用证业务办理过程中签订的业务合同及客户资信调查材料由业务部门按信贷档案管理。(二)其余信用证相关资料由会计结算部门专夹保管,信用证副本要按

42、信用证编号依次排列,开证申请书、修改书副本、修改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等必须附于原信用证副本后。(三)信用证已执行完毕或注销的,应按年装订,设专卷归档保管。第八十二条 各级机构和经办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规范办理信用证业务。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将视情况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暂停信用证业务、调减授信规模直至一定期限内取消开证行资格等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将按我行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合作银行违反合作协议的,总行应视情况及时进行协商解决。第八章 附 则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xx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执行。附件:1.xx银行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2.xx银行开立国

43、内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3.xx银行国内信用证4.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5.xx银行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6.xx银行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7.xx银行国内信用证修改书8.国内信用证来证登记簿9.xx银行国内信用证通知书10.xx银行国内信用证修改通知书11.xx银行国内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12.xx银行国内信用证寄单通知书13.国内信用证拒绝议付/不符点通知书14.国内信用证议付凭证15.xx银行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16.xx银行国内信用证到期付款确认书17.xx银行国内信用证退单通知书附件1: xx银行 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 编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xx银行_: 我单位向你行申请按下列条

44、件开立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申请人名称:账 号: 开 户 行:地 址: 邮政编码:受益人名称:账 号: 开 户 行:地 址: 邮政编码:金额大写: 运输方式: 交单期:分批装运:允许不允许 转 运:允许不允许付款方式: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议付货物运输起止地:自_至_最迟装运日期:_年_月_日 付款期限:即期 日后 天合同号码:货物描述:受益人应提交的单据:1()发票注明信用证号码及合同号码。2()全套海运河运提单,正本_份,副本_份,收货人_, 注明运费已付/未付。3()航空运单,收货人_,注明运费已付/未付。4()铁路公路运单,收货人_,注明运费已付。5()邮政收据,收货人_,注明运费已付。6()货物收据,收货人_。7( )保险单正本_份,副本_份,投保金额大写_, 投保险别_,_。8()装箱单_份,注明每一包装件内货物数量及每件的毛、净重。9()其他单据见附页。其他条款:1()单据必须自运输单据签发日起_天内提交。(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2( )货物数量及信用证金额均可有_%的浮动范围。3( )其他见附页。 开证申请人签章: 有权人签章: 注:1.开证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受理回单,一联开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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