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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监察稽核制度.doc

1、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持有人和股东的权益,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监察稽核是指对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过程中的遵规守法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第三条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个部门,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精神执行内部的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工作实行监察稽核报告制度,通过监察稽核报告对公司经营和基金管理过程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提出警示,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和基金的

2、运作风险。第四条 除非公司认定有可能危及公司和基金安全的特殊情况下,监察稽核部门只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不担任执行性工作,具体的改进工作由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应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监察稽核工作,不得干预公司的正常工作。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五条 公司设立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第六条 督察长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执行董事提名,经股东会通过后履职。第七条 督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1、向股东会负责,全权负责公司和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2、审核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负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对基金运作、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纪等

3、情况进行监察稽核;3、除每月独立向执行董事和监管机构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外,如发现公司管理或基金运作中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执行董事和监管机构报告;4、直接领导公司监察稽核部并提名部门经理人选。第八条 公司设置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的职能部门,其行政管理遵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为保证监察稽核部独立、客观地开展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归督察长直接领导,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经理由公司督察长提名,经理任命;监察稽核部定期向督察长汇报工作,提交监察稽核报告。第九条 监察稽核部独立进行工作,公司其他各部门不得干预监察稽核部的工作;在监察稽核过程中,监察稽核人员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

4、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相关人员不得拒绝。第十条 公司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配备监察稽核部工作人员,至少在1名以上。监察稽核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与基金管理有关的法律、会计、财务、证券和投资等领域的知识。第三章 监察稽核部职责第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监察稽核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制定监察稽核制度,并根据政策环境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及时对制度进行修改。报督察长审阅、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警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第十三条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

5、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第十四条 检查公司各项报告、报表、统计资料、记录及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 负责公司员工的离任审计事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经理以及各部门全体员工离任或离职时,必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离任审计,监察稽核部应对其出具离任或离职审计报告。第十六条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对有关责任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协助监管机关处理相关事宜。第十七条 将日常监察稽核情况向经理通报第四章监察稽核部权限第十八条 监察稽核部为有效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独立的检查权、报告权、知晓权和警示权。独立的检查权指按照公司授予的权力,独立行使制订监察稽核计划和监察稽核

6、公司各部门、各项业务、各相关人员的权力;独立报告权指监察稽核部可直接向督察长报告任何监察稽核工作的权力,其他人不得干涉;知晓权指监察稽核部根据工作需要,获取公司高级管理层及各业务部门资料信息的权力;警示权指根据监察稽核发现的问题和评价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有要求具体责任部门及个人落实的权力。第十九条 为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独立的检查权,被检查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给予充分的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挠;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获取文件和材料,查阅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检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或索取证明材料,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的先封后查措施。第二十条 为确保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报告权

7、,监察稽核报告由监察稽核部经理签字后直接报送督察长,由督察长报送执行董事和监管部门,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监察稽核报告应客观、公正地反映监察稽核的内容,同时也要完整、准确地反映被检查部门或个人的意见。监察稽核部应同时将监察稽核报告通报公司经理知晓。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监察稽核部的知晓权,监察稽核部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有权列席公司各业务会议,监察是否发生侵害公司股东和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对基金交易过程进行全面实时监察,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计的有形区隔和无形区隔,参加被监察稽核部门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和处理监察稽核中需要处理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口头

8、或书面说明,相关人员不得无故拒绝。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监察稽核部的警示权,监察稽核人员在从事监察稽核工作时,按照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可直接对被监察稽核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其他人员不得阻挠;责任部门或个人拒绝提供证据及隐瞒或毁灭证据的,监察稽核部可直接向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可要求经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监察稽核工作范围和重点内容第二十三条 监察稽核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内部管理稽核、基金募集与发行稽核、基金投资管理稽核、基金交易稽核、基金会计稽核、公司财务稽核、电脑系统稽核、公司行政管理稽核和其他相关科目稽核。第二十四条 监察稽核工作重点内容参照 有限公司监

9、察稽核制度实施细则执行。第六章监察稽核的方法第二十五条 监察稽核人员在从事监察稽核工作时,可根据检查项目的不同采取以下方法:帐表核实法;资料审阅法;重点项目抽查法;调查核实法;监听、监视记录抽查法;现场观察法;人员询问法和综合分析法等。第二十六条 监察稽核采取定期检查与事先不通知的临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 监察稽核人员应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保持畅通联系,及时把握法规制定或修改的内容;应对公司各部门进行法规宣传、教育,在公司内部建立监察稽核共识;应协助公司管理层及各部门制定或修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应参与新产品或新业务的规划。第七章监察稽核的程序第二十八条 监

10、察稽核的程序主要是:1、年度计划监察稽核部经理必须在每一年度开始之前完成年度稽核计划,交由督察长批准。监察稽核部经理在制定年度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的变化,基金业务的变化,风险控制重点等。2、拟订具体项目根据有关法规、公司制度及各部门业务流程,拟定对各部门不同的监察稽核项目,确定稽核目的和范围,掌握被查部门的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资料,拟订稽核方案计划和时间安排。3、现场检查与评价根据稽核工作计划确定的稽核内容、重点,利用适当方法,对业务执行情况、相关文件或凭证进行检查,询问相关人员。实施过程中,稽核人员对调查材料进行详细的分析,做出公正评价,并做好详细的调查记录。与相关部

11、门和人员就稽核中的问题进行交流,并提出要求,明确该部门需要改进的期限。4、报告撰写监察稽核报告,监察稽核报告是对被稽核部门工作的客观评价,对该部门的风险控制、业务流程改善有重要作用,因此监察稽核报告应客观、清楚、及时,同时提出处理意见。成文前应与被稽核部门或个人交换意见,成文后经监察稽核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报告督察长,并向公司经理通报。督察长在监察稽核报告上签字后,将报告送执行董事和监管机构,并抄送经理。5、落实监察稽核人员应对监察稽核报告中做出的结论与处理意见进行跟踪检查,就上次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复核,作好落实、实施工作。6、定期总结监察稽核项目的监察稽核报告必须定期完成,每年完成年度

12、监察稽核工作总结,对公司全年管理活动和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结果做出评价,对监察稽核部内部工作做出总结;对监察稽核记录、报告归档处理。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督察长须立即向公司执行董事和监管机构报告;在任何情形下,监察稽核人员必须将发现的问题、检查的时间、稽核结论、建议和处理过程进行书面记录。第三十条 监察稽核档案管理保管、保全稽核档案是稽核部门的责任,应特别注意:1、稽核档案应由部门统一存档;2、稽核档案根据稽核项目编号归档,所有文件应建立索引,便于查询;3、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接触稽核档案。第八章监察稽核报告第三十一条 监察稽核报告是公司股东会和监管部门赖以了解公司经营是否规范的

13、重要文件,所以稽核报告必须客观、公正,稽核报告系统的运作必须与公司经营系统相对独立。第三十二条 监察稽核报告是监察稽核人员的工作成果,是监察稽核部和员工的工作成果的体现。监察稽核人员必须认真、规范完成监察稽核报告。监察稽核报告一般每月出具一份,呈交公司股东会和监管部门。第三十三条 稽核报告的内容:1、监察稽核的部门;2、监察稽核的时间;3、稽核人员;4、本次监察稽核目的;5、检查项目;6、上次检查问题的处理情况;7、本次发现的问题、基本结论及有关改进建议;8、被稽核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及改进措施;9、督察长意见。第九章监察稽核报告第三十四条 执行职务,应保持客观、公正、独立,求真求实之精神,勤勉尽

14、责之态度。第三十五条 稽核程序应按稽核计划进行,避免不必要的讨论与咨询,尽量减少影响被稽核部门人员本身的工作,遇有不明了的事项,应于适当时间提出,至彻底了解为止。第三十六条 稽核人员应充分了解有关现行法令,并熟悉公司现行内部各项控制制度、规章。第三十七条 稽核人员应事前熟知被检查部门业务、重要资料及以往稽核报告内容。第三十八条 稽核人员对于稽核结果,应有合理的判断,并且该判断应有可靠的理论根据,并获得足够而确切的证明。第三十九条 稽核人员在从事稽核过程中接触的公司机密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更应提高警觉,注意文件安全,以防失落。第十章监察稽核人员的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 公司对在监察稽核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准确进行风险监控,避免公司和基金遭受重大损失做出贡献的监察稽核人员给予奖励。第四十一条 监察稽核人员对规定范围内的监察稽核事项承担责任。对在监察稽核工作中严重失职,或对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或编造虚假的检查报告,或泄露其执行监察稽核事项中了解的属于保密规定范围内容的监察稽核人员,公司将给予严厉处分直至开除。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监察稽核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订本制度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但需经督察长同意方可实施。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由监察稽核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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