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5xx银行电子银行企业用户服务协议(xx版20xx年)甲方(全称):xx银行 分(支)行被授权人:地址:乙方(全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甲方(xx银行)、乙方(xx银行企业电子银行用户),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xx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第一条 定义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电子银行包括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是甲方通过INTERNET向公众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电子系统,网银用户在安全、方便的网银环境中可以办理申请、查询、转账和电汇等银行业务。“手机银行”:是甲方通过互联网、公共
2、通讯等方式向企业用户提供手机银行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电子系统,手机银行用户可以办理查询、网银交易授权等银行业务。“USBKEY证书、蓝牙KEY证书、手机证书” 均属于网上银行支付的安全工具,是指用于存放用户身份标识,并对用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及电子签名的有效印鉴。xx银行的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是“USBKEY、蓝牙KEY”,手机证书是通过集成SDK实现APP证书的下载及交易过程的电子签名。“业务指令” 指客户合法登录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和手机银行系统后,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和手机银行向银行发出的符合要求的查询、转账等电子信息。“企业”是指在我行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交易密码”:企业手
3、机银行用户在做支付结算及对由企业网银或企业手机银行发起的交易进行授权处理时所使用的密码。第二条 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一) 服务的开通 乙方须提供本协议、开户申请表(加盖公章及预留银行印鉴)、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通过甲方的网点柜台申请注册开通电子银行服务。(二) 服务内容甲方电子银行向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转账、代发业务、基金交易、黄金交易、黄金资金清算、第三方存管、电子票据、现金管理、保理业务、国际业务、离岸业务等。客户享受上述银行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相应的电子银行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一、主要权利(
4、一)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乙方的开户申请,并负责受理及审核乙方的电子银行申请,帮助乙方办理USBKEY证书和蓝牙KEY证书的发放(二)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业务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在网站及营业网点)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乙方不同意接受甲方的调整内容,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终止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电子银行服务之前乙方使用甲方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乙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甲方调整内容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
5、本协议。(三)为了不断的改进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四)乙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甲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对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乙方利用甲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甲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五)甲方根据乙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乙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甲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乙方用户名、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或网银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
6、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六)甲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乙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1、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2、乙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3、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4、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甲方过失的情况。(七)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八)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其有效存续的证明文件,或甲方怀疑乙方账户涉嫌洗钱、诈骗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银行合规政策,甲方有权直接终止电子银行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不论
7、直接或间接导致),甲方概不负责。二、主要义务(一)甲方对于本方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二)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电子银行开户手续,并按乙方申请功能的不同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三)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甲方网站公布业务介绍、操作指南、帮助信息等内容。(四)甲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乙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甲方同意乙方开户及证书申请后,乙方可选择由甲方完成USBKEY和蓝牙KEY证书下载交付乙方使用,也可以选择自行下载方式(即甲方将下载用户USBKEY和蓝牙KEY证书所需的
8、密码信封交付给乙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用户USBKEY和蓝牙KEY证书均处于未下载状态)。针对手机证书,甲方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申请手机证书的发放及下载。(六)在甲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甲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提供服务如下:1、为乙方提供24小时网上查询服务。2、对乙方发出的行内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3、对乙方发出的同城跨行/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七)甲方收到乙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乙方调查结果。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主要权利(一)乙方自愿申请甲方电子银行服务,经甲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9、二)在服务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三)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乙方不能通过甲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四)乙方对甲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11-3”或到甲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二、主要义务(一)乙方办理电子银行开户、销户、修改资料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和公章。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对于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二)乙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减)账号等,
10、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网银用户、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及网银安全工具,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对所有使用网银用户、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及网银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负责。甲方接收并执行乙方通过安全程序发送的电子支付指令后,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四)乙方用户USBKEY和蓝牙KEY证书在有效期内毁损或遗失,请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USBKEY和蓝牙KEY证书恢复或注销手续;USBKEY和蓝牙KEY证书密码泄露或遗忘,请到营业务
11、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在此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五)通过甲方手机证书电子签名验证办理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橙e网系统的业务,均视同乙方主动申请办理并书面确认,乙方如果遇到手机设备遗失或登录密码泄漏等可能影响账户安全的情形,请及时通过营业网点或者企业网银(含手机银行)办理手机证书注销手续,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同名账户之间转账并且该账户能被金融机构有效识别为同名账户的,不受上述限制。(六)甲方须妥善保管好手机设备,切勿轻易泄漏网银登录用户名、登录密码、手机验证码、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甲方须做到下载安全认证的APP软件,正确识别银行官方网站,不访问
12、钓鱼站点,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和图片,如因以上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资金损失风险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七)乙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八)乙方使用甲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xx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同意甲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并且保证在该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九)乙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甲方的款项。(十)乙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甲方声誉或恶意攻击甲方电子银行系统。(十一)乙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甲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十二)乙方对于本方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13、十三)乙方办理电子银行中的手机银行业务应使用甲方网站(网址:)公布的下载方式下载安装手机银行程序;乙方不得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下载。(十四)乙方不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甲方电子银行系统的正常进行。(十五)乙方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电子银行渠道。对于自设密码,乙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第五条 差错与争议的处理(一)乙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11-3”或到营业网
14、点通知甲方。甲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乙方调查结果。(二)因甲方工作失误导致乙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甲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其他事项(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本协议是甲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三)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乙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法律冻结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
15、中止。乙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甲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四)乙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五)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甲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六)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七)甲方不介入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乙方查明交易情况;因乙方与第三方间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八)乙方通过自助渠道申请电子银行中的手机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通过自助渠道系统成功开通手机银行服务时生效。(九)本协议壹式贰份,甲方持有壹份,乙方持有壹份。(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银行盖章) 乙方(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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