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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模版.doc

1、 xx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根据《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我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称信用社)及所属营业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应当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

2、级管理”的原则。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称省联社)统一制定,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辖区内信用社的会计工作。 第五条 省联社对信用社的会计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职责,具体为: (一)制定全省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会计工作等级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信用社执行会计制度的检查,及时纠正会计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三)制定信用社会计出纳业务操作规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机制; (四)指导信用社的会计核算,汇总信用社会计报表; (五)制定信用社结算制度、结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信用社的会计工作,应在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

3、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统一负责。 信用社会计机构对本级及所属营业机构的会计业务实施具体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 第八条 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信用社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信用社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信用社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

4、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信用社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

5、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信用社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信用社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

6、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信用社以法人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其辖内营业机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可由信用社采用并账或者并表方式汇总反映,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会计记账方式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表外科目采用收付记账法,发生(收入)记“收”方,销减(付出)记

7、付”方,余额在收方,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账簿相符一致。 第十一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0”。 第二章 会计机构 第十三条 信用社应当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四条 会计

8、机构应当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信用社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会计辅导员、出纳、记账、复核、联行、同城票据交换、事后监督(稽核)、报表统计、档案管理等。 第十五条 会计组织基本形式是三人柜组,其中配备一名以复核工作为主的专职复核员;因业务量所限不能形成三人柜组的,应坚持换人交叉复核制度。业务量大的信用社可分设若干柜组,并均衡柜组间的业务量。 第十六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不得兼任记账、复核、事后监督(稽核)、档案管理和会计辅导员等岗位。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合规、独立办

9、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 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机构报告,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应当按季对本级及所属营业机构的会计信息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裁撤、合并,应当及时办妥会计业务交接。裁撤、合并机构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核对账务,处理未了账务,清点财产,整理会计档案,按规定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日计表、余额划转清单、移交日止的当月月计表和当年业务状况表。 第三章 会计人员 第二十条 信用社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10、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二)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助理级以上会计或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会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专业写作能力,有较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会计岗位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联社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会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基本制度和本制度,并依据本制度认真组织会计核算

11、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信用社的商业秘密,文明服务,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会计业务培训。未经过岗位培训或岗位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信用社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并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参加培训。 信用社应当制定会计工作岗位职责及岗位考核办法,经考核不适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当经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会计机构同意。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可由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委派。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应当明确各级会计机构、会计人

12、员的权限,凡超越权限的业务,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联行、同城票据交换、出纳等重要会计工作岗位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轮换,原则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同一岗位任职3年以上的必须轮换,并逐步推行离岗(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同一会计机构或者组织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配偶亲

13、关系。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廉洁奉公、长期保持账务正确、维护信用社资金财产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三十条 会计凭证是信用社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 第三十一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信用社根据原始凭证或业务事项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对于具备记账凭证

14、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第三十二条 会计凭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 第三十三条 记账凭证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的户名、账号和开户社(行);货币符号、大小写金额及会计科目、借贷方向;经济业务摘要和附件张数;信用社办理业务的印章及经办、复核、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凭证编号等。现金收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以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应当具备上述基本要素。 第三十四条 记账凭证主要包括: (一)现金收入凭证 (二)现金付出凭证 (三)转账借

15、方凭证 (四)转账贷方凭证 (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 (六)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七)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八)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第三十五条 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或者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第三十六条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该张主要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

16、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七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及其公章或者填制人姓名及其签章;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三十八条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第三十九条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第四十条 信用社职工因公外出借款的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第四十一条 经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

17、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附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数字书写和货币符号书写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三条 信用社电子网络传输的记账信息,应当具备规定的要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需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人员确认,事后应当根据监督和管理需要按规定的格式打印纸质凭证。 第四十四条 记账过程中,纸质凭证转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为纸质凭证,均不得改变凭证基本要素和内容。 第四十五条 会计凭证上由信用社填写和由客户填写的内容应当有明显区分,由客户填写的,未经客户授权,信用

18、社工作人员不得代办,经客户授权的代填凭证上应当有客户签章或按手印。 第四十六条 受理会计凭证时,信用社会计人员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会计凭证传递应当符合业务特点,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内部会计凭证由信用社会计人员负责传递,不得通过客户传递。 第四十八条 会计凭证应当按日或定期装订。日业务量大的信用社,每日的会计凭证可以分多册装订,只编一个顺序号,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日业务量少的信用社,会计凭证可以多日合并装订,每册装订期最长不超过10日,但每册厚度一般为1.5公分左右。 第四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

19、当按照方便查阅的原则顺序装订,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凭证前面,销号单和作废凭证附当日该科目类凭证最后。 第五十条 会计凭证装订后应当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并在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后入库保管。 第五十一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应当打印操作人员的姓名、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按规定进行装订和保管。 第五章 账务核算

20、 第五十二条 信用社要严格按照行业会计基本制度制定的会计科目进行账务核算,不得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五十三条 信用社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或有资产负债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第五十四条 会计科目、会计科目代号由行业会计基本制度统一规定。省联社根据信用社的特殊业务需要,可增设辖内信用社使用的会计科目,并以统一会计科目代号为基础编列会计科目代号。 第

21、五十五条 会计科目修改或变更,在年度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结转表方式办理结转。 第五十六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行业会计基本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制定严格的账务核对办法,建立严密的核算程序,确保账务记载正确无误。 第五十七条 信用社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五十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行业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五十

22、九条 信用社账务核算,是根据下列发生的业务事项按账户登记分户账和按会计科目生成总账的过程: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六十条 信用社账务核算应当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

23、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 第六十一条 信用社账务核算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明细核算由各种分户账、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前者按账户核算,后者按科目核算,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第六十二条 手工记账以记账凭证分别登记分户账,编制科目日结单,再按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 科目日结单是每一会计科目当天借、贷方发生额和凭证、附件张数的汇总记录,是监督分户账发生额、轧平当日账务的重要工具,是登记总账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信用社会计账簿分为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

24、 第六十四条 基本账簿主要包括: (一)流水账,按照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二)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应当按户立账,按照账户连续记载各项交易明细记录。分户账的格式有以下四种: 1、甲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不计息科目的账户或用余额表计息科目的账户及信用社内部资金性质的账户。 2、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适用于在账页上计算利息积数的账户。 3、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账户。 4、丁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销账四栏,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

25、账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三)总账,按照会计科目设置,每日按会计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分别记载,并结出借方或贷方余额。总账是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分户账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 总账格式分为甲、乙两种。甲种总账适用于每日结账的信用社,账页每月更换一次;乙种总账适用于业务量较少、采取定期结账的信用社及其他营业机构,可以连续记载,账页记满后更换,不必每月更换新账页。 第六十五条 辅助账簿主要包括: (一)登记簿(卡),为了对某些业务备忘、控制和管理而分户设置的辅助性账簿或账卡,包括: 1、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 2、现金库存券别登记簿 3、查库登记簿 4、固定资

26、产登记簿 5、低值易耗品登记簿 6、抵债资产登记簿 7、开销户登记簿 8、守库人员登记簿 9、挂失登记簿 10、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 11、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销号登记簿 12、会计档案登记簿 13、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 14、业务印章保管使用及印模登记簿 15、会计、出纳人员交接登记簿 16、印、密押、压数机保管使用交接登记簿 17、会计、出纳差错登记簿 18、网点检查、辅导登记簿 19、联行收发信件登记簿 20、查询查复登记簿 21、待解报单登记簿 22、编押机调整时钟登记簿 23、结算凭证退票登记簿 24、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25、固定

27、资产登记卡 26、低值易耗品登记卡 (二)余额表,反映每日营业终了分户账最后余额的表式,是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两种。 第六十六条 信用社应当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折)和内外账相符。经办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账务核对全部相符后,应当在有关账、簿、卡上签章;核对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调整。账务核对分为每日核对、定期核对和不定期核对。 第六十七条 信用社每日核对的账务内容包括: (一)总账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各分户账合计数及日计表各科目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 (二)余额

28、表上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三)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每日合计数,应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四)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经管人员必须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实物数。 (五)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除按上述要求核对外,还应按科目加计凭证借、贷方发生额与计算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总额核对相符。 第六十八条 信用社定期核对的账务内容包括: (一)使用丁种账页记载的账户,应按旬加计未销账的每笔金额,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29、二)储蓄存款科目应按月加计全部分户账(卡)余额,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三)贷款科目应按月加计借据余额,与该科目分户账、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四)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该科目总账累计积数核对相符。 (五)各种卡片账每月应与各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六)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每月应账实核对相符。 第六十九条 信用社不定期核对的账务内容包括: (一)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系统内机构送来的对账单,应即时换人核对相符。 (二)对外账务核对。存折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的当时账折核对相符。各单位的存款账户,应使用复写账页,按月(季)填发限期收

30、回的“余额对账单”与单位对账;贷款账户应按季(年)填发对账单进行函证或上门核对。退回的对账回单,会计人员勾对未达款项无误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登记,入库保管。对于金额大的账户应主动上门对账。 (三)联行往来账务核对,按照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四)同业、系统内往来均应使用复写账页,记满一页后,即将对账联撕下,及时交对方对账;每月终了,不论账页是否记满,都应将对账联撕下,交对方对账。 第七十条 信用社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员和事后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和单位公章。

31、启用表后应当另附账簿目录。记账员、事后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一条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七十二条 信用社计算机账务核算系统应当具有操作权限控制、监督功能和故障应急处理及数据恢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信用社,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且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员、事后监督、会

32、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盖章。 第六章 记账规则 第七十四条 信用社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七十五条 信用社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的记账方法应当采用外币分账制,即平时以外币记账,每期终了再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七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账。 第七十七条 记账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套写账页用双面复写纸、蓝(黑)色圆珠笔书写;红色墨水笔和红色复写纸用于划线和错误冲正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文

33、字说明。 第七十八条 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不得用复印账页代替原始账页。 第七十九条 因漏记使账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因误记使账页发生空页时,应在空页内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会计主管人员共同盖章证明。账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栏划“-0-”表示结平。 第八十条 信用社应当对每日营业终了的账务实施有效管理,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并轧平当日的账务。 第八十一条 信用社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账,所有凭证、账簿(卡)、报表和所附单证都必须逐笔经过复核。记账员、复核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权限管理的规定

34、在已记载的账页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实行储蓄柜员制的信用社及实行并账制的信用社营业机构必须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与柜台业务要严格实行人员与时间的分离,对会计业务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事后监督可采取本级监督和集中监督两种形式。凡经事后监督审查的凭证、账簿等均由事后监督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八十二条 信用社明细账页记满,应结转下页。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账除贷款、股本金、储蓄存款账页可继续使用外,均应更换新账页。乙种账还应将未计息的天数和积数过入新账页。丁种账应将未销各笔账过入新账页发生额栏内,在余额栏内填记结转余额总数,并按旧账页的摘要过入新账页摘要栏内。卡片账未销账卡次年可继续沿用。

35、 第八十三条 使用每月更换新账页的总账,应将旧账“上年底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末余额”分别过入新账的有关栏内。使用连续记载的总账,每年应更换新账页,每月月底应结计“当月发生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年初建立新账时,只过上年底余额。 第八十四条 各种账簿在更换新账页后,其旧账页应按下列规定分别装订: (一)总账使用每月更换新账页的,每月装订一次;使用连续记载的,每年装订一次。 (二)各种活页分户账、登记簿应分科目按年装订,账页过多的可分若干本装订。各种销讫卡片账,按销账日期排列,按季装订。 (三)在年度中间更换的旧账页或结清户账页,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妥善保管,俟年

36、度终了全部账页更换完毕,再按年度整理装订。 (四)装订好的账页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八十五条 已经记账的账务数据发生差错需要更改时,应当填制冲正凭证办理更正。 第八十六条 当日发生的账务记载差错应按下列规定更正: (一)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用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盖章证

37、明。 (二)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应先改正凭证,再参照(一)款的办法更正账簿。 (三)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时,不得销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可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同时盖章证明。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俟装订账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第八十七条 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的账务记载差错应按下列规定更正: (一)记账串户,应填制同方向的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年×月×日错账”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账”字样,并在原凭证上及原错账摘要

38、栏内批注“×年×月×日冲正”字样。 (二)凭证金额或科目、账户填错,账簿随之记错,应填制一张与原错误凭证同方向的红字凭证将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填制蓝字凭证补记入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凭证上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凭证正确,科目日结单结错,应填制红、蓝字科目日结单进行冲正,用红笔注明“冲正×年×月×日错账”字样,同时在原错误的科目日结单上,批注“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第八十八条 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不得更改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第八十九条 同城或异地划款差错,应按联行、系统内往来规定凭划(汇)出行、社电报或查询

39、查复书办理调账,划(汇)入社无权自行调账。 第九十条 错账冲正影响计息的,应当计算应加或应减积数,并对积数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十一条 错账冲正、调账凭证及调整计息积数应当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审批签章后办理,并将错账的日期、情况、金额及冲正、调账的日期进行登记。 第七章 计息规则 第九十二条 信用社应当根据规定的计息范围、利率、结息日期和计息方法结计利息。储蓄存款的计息和付息方法按《储蓄管理条例》办理。 第九十三条 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年利率换算为月利率、日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年利率(%)÷12(月) 日利率(‰0)=月利率

40、‰)÷30(天)=年利率(%)÷360(天) 第九十四条 信用社应当于结息日结计利息,所计利息入结息日次日账。 第九十五条 按年计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活期储蓄存款,6月30日为结息日;利随本清的,到期日为结息日。 单位活期存款按季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清户结计利息,不计复息,逾期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单位存款利息,一律转账,不得支付现金。 第九十六条 采用余额表或分户账以积数计算利息的存、贷款账户,计算天数时,应当从存入或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但定期结息日计算利息,应包括

41、结息日。计算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累计数 第九十七条 采用逐笔计息的,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对年对月)。计算公式为: 利息=本金×时间(年或月)×(年或月)利率 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可全部以天数计算,整年的按360天、整月的按30天计算,不满整年或整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 第九十八条 定期存款或贷款到期日为节假日,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或归还,应当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或归还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下同)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九十九条 定期存款到期日为节假日,在节假日后

42、支取存款,按过期支取存款计算利息。 贷款到期日为节假日,在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归还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天数的利息,不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未归还贷款,从该日起改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第八章 年度决算 第一百条 信用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办理年度决算,通过年度决算报表对信用社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总结反映。 第一百零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一百零二条 每年12月31日为年度决算日,如遇节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一百零三条 年度决算前,信用社应当清理各项临时和过渡性资金,清查各项财产,全面检查、核对内外账务,

43、核实财务收支。 第一百零四条 信用社清理资金主要包括: (一)对到期贷款,应按期收回;对不良贷款应采取措施积极清理收回。 (二)各类存款中(储蓄存款除外),长期没有发生往来的不动户,要主动联系督促其办理并户或销户手续,如确实无法联系的,可在存款科目中设置“不动户”明细账户专户管理,“不动户”经过三年联系仍无着落的,可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三)对结算中资金和应解汇款、汇出汇款等应进行全面清理。 (四)对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要全面、逐笔进行清理和收回。 (五)对委托及代理业务,应按照规定或协议进行清理。 (六)清理其它资金。 第一百零五条 信用社清查财产主要包括: (

44、一)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有关登记簿、卡进行全面清理,盘点实物,发生财产盘盈盘亏,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二)对当年已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要按规定及时建账、立卡进行管理。 (三)对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及抵押品等,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一百零六条 信用社核对账务主要包括: (一)检查全部账户的会计科目归属,核对总、分余额。 (二)全面核对内外账务。根据各单位11月底存贷款账户余额和应收利息余额签发对账单,全面进行账务核对。贷款账户还要与借据核对相符,发现不符,立即查明纠正。对内部账务,各科目总账应与分户账和有关登记簿、卡余额核

45、对相符。 (三)检查各级联行账务,轧准账卡余额,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并及时进行对账。 (四)根据11月底各科目总账的发生额和余额编制试算表,试算平衡。 第一百零七条 信用社核实损益主要包括: (一)重点清查各项利息收支,做到准确无误。 (二)各类费用和支出账户,应根据费用和支出范围、标准全面复查,严格划分本期和下期的界限,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三)对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代理业务收入等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计算纳入损益。 (四)实行并表制的信用社营业机构,损益类各科目余额,应全部上划管辖信用社列入当年账内。 第一百零八条 年度决算日,信用社应当处理当年账务,准确计算各种提取

46、款项、结转损益,及时编制年度会计报表、编写决算说明书,结转新旧科目和新旧账簿。 第一百零九条 决算日,信用社处理账务主要包括: (一)对办理当日账务、当月月结和年终决算三部分工作,必须妥善组织、循序进行。 (二)收到的各类凭证、报单必须当日转账,纳入当年账务。 (三)与人民银行等各往来单位的往来科目余额应核对一致。 (四)营业终了,结平当日账务,全面核对总账与分户账,并由信用社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员等对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盘点核对,账实、账款完全相符后,填制查库登记簿并签章证明。 (五)实行并账制的信用社营业机构,必须于决算日到信用社报账,

47、并结清业务周转金科目。 第一百一十条 决算日,信用社结转损益主要包括: (一)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缴税款及附加、应收、应付利息及其他应提取款项和其他账项的调整等。 (二)账务处理完毕,核对相符后,应将各损益类科目各账户余额逐一通过分录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损益类科目应无余额;然后将“本年利润”科目结出的本年净利润或亏损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信用社年度决算完毕,应按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并对有关情况、问题和变化原因进行分析,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一并上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决算日全部账

48、务核对相符,结出全年损益后,如有新旧科目结转,应编制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一并上报;同时办理新旧账簿的结转,结束旧账,建立新账。全部新账建立后,应进行总分核对,试算平衡,保证新旧账簿结转准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信用社在年度决算后,应按照《xx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意见,经股东(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盈亏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年度会计报表之间、年度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互相衔接。 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

49、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国家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所属会计年度,送出日期,并由信用社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六条 年度决算时,外币记账的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编制汇总的人民币年度会计报表。外币折算为人民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章 会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会计报告是反映信用社资金营运、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准确。信用

50、社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或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信用社会计报表主要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根据当期总账各科目及有关账户的余额归并后编制。 (二)损益表,根据当期损益科目分户账结转前的余额编制。 (三)利润分配表,由法人机构按年编制。 (四)业务状况表,根据总账各科目上期末余额及本期累计发生额和本期末余额编制。 (五)日计表,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编制。 (六)其他会计报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信用社会计报表附注主要提供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内容而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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