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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银行委托贷款操作规程.doc

1、BGY-QC-L-3203 xx银行委托贷款操作规程 版次:1/A 1 目的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控制委托贷款风险,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内容、职责、程序和要求。 3 术语与定义 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风险,本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项贷款服务。本行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手续费,不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垫付委托人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

2、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指由委托人确认,并按《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4 职责 4.1 分支行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权限内审查、审批、会计处理及贷后管理; 4.2 分行风险控制部负责对经办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贷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不良贷款的管理; 4.3 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的备案及手续

3、费收费管理; 4.4 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对超分支行权限的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4.5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委托贷款重要法律要件的形式和非本行标准文本合同、协议的审查、贷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不良贷款的管理; 4.6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对委托贷款会计处理方式的管理; 4.7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通告委托贷款税费费率相关规定及相关税费的扣缴; 4.8 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的稽核审计监督; 4.9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 4.10 总行监察室负责对违反委托贷款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5 工作程序 5.1 业务办理原则

4、 5.1.1 委托人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原则上不予以受理; 5.1.2 借款人属本行授信业务指导意见中禁止类行业原则上不予以受理; 5.1.3 严禁下列资金作为委托贷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违法所得资金、非法集资资金、直接或间接为信贷资金、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 5.2 贷款受理 5.2.1 委托人需提供资料: a) 委托贷款申请书,须明确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 b) 委托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 c) 委托人有权机构

5、同意委托资金使用的决议、授权的资料; d) 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人声明》; e) 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2.2 借款人需提供资料 a) 借款申请书; b) 借款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借款人为个人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明); c) 借款人有权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授权的资料; d) 资金用途说明材料; e) 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2.3 担保方需提供资料 a) 抵(质)押人出具的对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和有权机构同意抵(质)押的有关证明文件; b) 保证人的基本资料(同借款人提供的基本资料)、有权机构出具的保证

6、承诺函、出具的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函; c) 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3 贷前调查 5.3.1 调查内容: 5.3.1.1 对委托人调查内容: a) 委托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b) 委托人所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c)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且委托人具有支配权,尤其是是否存在多方提供资金一方委托的情形。 5.3.1.2 对借款人调查内容: a) 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b) 借款人所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c) 借款人资金投向是否真实合法。 5.3.1.3 担保人主要调查内容:

7、a) 委托人与借款人自行协商办理的担保手续将相关资料抄送本行,本行不对担保人进行调查; b) 委托人委托本行办理担保手续的,本行可代为查询担保人的征信情况。本行只负责受托办理相关手续,对担保资格、担保能力、以及抵质押品价值的认定,抵质押品或抵质押登记等交付、保管均由委托人负责,本行不承担风险。 5.3.1.4 分支行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写《委托贷款审批表》,备齐所有资料报审查人员审查。 5.4 审查及审批 5.4.1 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参照《xx银行贷时审查操作规定》及《xx银行贷时审批操作规程》执行。 5.4.2 审查人员对委托贷款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8、 a) 信贷调查人员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委托贷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管理规定; b) 委托人、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c) 委托人是否已签署《委托人声明》; d) 借款人资金投向是否合法合规; e) 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f) 对经调查为多方提供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审慎审查; g)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5.4.3 审批权限 5.4.3.1 满足以下条件的由分支行进行权限内审查审批: a)委托人为大中型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央企、上市公司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上述公司集团内

9、分、子公司或股权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委托贷款实现的资金调配; b)委托人为代政府行使职能的公司,且资金来源为政府扶持基金等,为扶持企业发展发放委托贷款;(须政府会议纪要或政府出具的其他材料佐证) c)融资项目已通过本行贷审会(或投审会)同意,融资交易方案中需要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办理的。 5.4.3.2 除上述分支行权限内审批情形外,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性公司或自然人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须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查审批。 5.4.4 审查人员审查通过后,报审批人员审批,逐级填写《委托贷款审批表》并明确意见。 5.5 签订协议 5.5.1 通过审批人员审批后,分支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

10、款协议书》。 5.5.2 对于非本行标准格式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在签订前须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签订。 5.6 签订合同 5.6.1 分支行在确保委托资金到位后,按照委托人向本行发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规定内容与委托人及借款人签订《xx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若委托人委托本行办理担保手续的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5.6.2 《xx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事项有改动或非本行标准格式的文本,签订前须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获得批示后方可签订。 5.7 贷款发放 委托贷款的发放由分支行公司金融部(市场营销部)、综合结算部根据《委托贷款审批表》和《xx

11、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作发放贷款会计核算。 5.8 报备 贷款发放后,分支行填写《委托贷款备案通知书》上报公司金融部备案。 5.9 贷后管理 5.9.1 分支行公司金融部(市场营销部)对发放后的委托贷款进行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无挪用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核实借款资金实际用途:收集贷款资金使用的相关合同,并将证明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的凭证及交易资料收集整理归档;若借款人无法提供相关资金使用凭证的,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资金时,提交经委托人审核同意的《付款通知书》,按照《付款通知书》要求进行支付,并将《付款通知书》及贷款资金支付凭证整理归档;或其他可以证明资金

12、实际用途的方式。 5.9.2 分行风险控制部对其管辖的分支行公司金融部(市场营销部)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市区支行公司金融部(市场营销部)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业务和完成贷后管理。 5.9.3 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借款人按时将贷款利息划入指定账户,分支行综合结算部扣划利息。分支行要按照协议和合同约定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利息的催收和回收工作。在贷款到期前,由分支行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和委托人,对借款人签发《委托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对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到期通知书》,前述两份通知书签收回执存档管理。 5.9.4

13、 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委托贷款,由借款人提前申请展期,经委托人同意展期后向本行发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分支行按照《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规定内容与委托人及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办理展期,并上报总行公司金融部进行备案登记。 借款人未及时还本付息时,分支行公司金融部(市场营销部)按照协议及合同约定,并与委托人协商逾期委托贷款处理事宜,协助委托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分行风险控制部负责不良委托贷款的管理。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分支行仅限于协助其出具并代为邮寄贷款催收通知单。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分支行,分支行不承担未寄达责任;无论同城还是异地,以邮寄凭条作

14、为寄出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分支行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等复印件及寄出凭证均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证明依据;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分支行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5.9.5 委托贷款的转销、核销,委托人有权机构须出具同意转销、核销的决议、授权的资料,分支行按委托人通知要求处理。 5.10 税费 5.10.1 委托人主体为个人时,本行应代扣代缴委托人所获利息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有关费率按总行计划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分支行需将所扣税款及时上划到总行计划财务部;委托人主体为非个人时,委托人自行缴纳营业税,本行不代缴。 5.10.2 如遇委托贷款税费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发生

15、调整,根据总行计划财务部通知执行。 5.11 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取标准 5.11.1 委托贷款手续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按不超过委托金额的4‰收取,一年以上按每年不超过4‰收取,费率及收费方式须在合同、协议中明确。 5.11.2 分支行依据委托贷款协议、合同或展期协议书约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直接记入中间业务收入。 6 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 6.1 委托贷款入账 6.1.1 委托贷款入账 会计柜员根据客户经理通过信贷系统出具的《出账通知书》在核心系统操作“9987--预处理交易”进入上收业务,选择“9984-- 贷款

16、类交易预处理”,业务种类选择“6102--委托贷款入账”交易,录入借据号,系统回显客户号、客户中文名等。柜员将业务提交至运营部,同时将贷款资料及凭证扫描上传。运营部根据影像审核并处理业务,交易成功后,将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资金发放入借款人账户内。参照《xx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操作规程》和《xx银行贷款业务集中处理管理规定》。业务返回后,柜员打印三联通用凭证,一联作当日凭证,一联作客户回单,一联交市场营销部存档。 会计分录 a)借:委托人存款户 贷:地方财政委托贷款基金存款 地方其他委托贷款基金存款 中央银行委托贷款基金存款 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基金存款(农发行)

17、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基金存款(进出口) 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基金存款(开发行) 其他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基金存款 企业委托贷款基金存款 个人委托贷款基金存款 其他委托贷款基金存款 借:地方财政委托贷款 地方其他委托贷款 中央银行委托贷款 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农发行) 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进出口) 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开发行) 其他金融机构委托贷款 企业委托贷款 个人委托贷款 其他委托贷款 贷:借款人存款户 b)表外科目: 借:政府委托贷款 央行委托贷款 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 其他金融机构委托贷款 企业委托贷款 个人委托贷款 其他委托贷款 集合委托贷款

18、c)收费: 借:活期存款 贷:委托业务手续费收入 6.1.2 个人按揭类委托贷款入账 会计柜员根据客户经理通过信贷系统出具的《出账通知书》在核心系统操作“2706--个人委托贷款入账”交易,将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资金发放入借款人账户内。交易成功后,打印三联通用凭证,一联作当日传票,一联作客户回单,一联交市场营销部存档。 会计分录: a) 借:委托人账户 贷:个人委托贷款基金存款 借:个人按揭类(新)委托贷款 贷:借款人账户 b) 表外科目 借:个人按揭类委托贷款 c) 收费: 借:活期存款 贷:委托业务

19、手续费收入 6.1.3 委托贷款其他核算情况 a) 委托贷款结息时参与批处理,其结息时应收未收利息记入表外息,委托贷款产生的复息仍纳入表外息管理; b) 委托贷款的欠息不参与批处理,系统不自动扣收; c)委托贷款的贷款户为表外账户,此类贷款只有正常和逾期账户。 6.2 委托贷款还款 6.2.1 委托贷款还款 6.2.1.1 委托贷款贷款到期还款 贷款到期后系统在到期当日晚上批处理时自动扣划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 客户主动在到期日当天归还贷款的由分支行市场营销部通知会计柜员,会计柜员通过“6107--贷款还款”或“6113--贷款还本”交易按系统提示办理还贷。 6.2.

20、1.2 委托贷款贷款提前还款 客户申请提前归还贷款的,会计柜员凭分支行市场营销部书面通知(加盖分支行市场营销部公章),会计柜员通过“6107--贷款还款”或“6113--贷款还本”交易按系统提示办理还贷。 6.2.1.3 委托贷款逾期贷款的归还 分支行柜员应根据先本后息的原则,通过“6111--不良贷款归还”交易办理不良贷款归还,柜员在不良贷款还清前,应审查是否有诉讼费、呆坏账等挂账,若有挂账,应先收回,再进行不良贷款归还,如柜员未按先本后息的原则归还不良贷款的,应上报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审批。 6.2.1.4 委托贷款还款会计分录 a) 本金 借:客户账(借款人)

21、 贷:委托贷款 借:委托存款 贷:客户账(委托人) b) 未挂账利息 借:客户账(借款人) 贷:客户账(委托人) c) 已挂表外利息 借:客户账(借款人) 贷:客户账(委托人) 贷:705 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6.2.2 个人按揭类委托贷款还款 6.2.2.1 个人按揭类贷款到期还款 贷款到期后系统在到期当日晚上批处理时自动扣划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 客户主动在到期日当天归还贷款的由分支行市场营销部通知会计柜员,会计柜员通过“2708--个人按揭类委托贷款提前还款”交易按系统提示办理还贷。 6.2.2.2 个人按揭类贷款提前还款 会计

22、柜员在核心系统操作“2708--个人按揭类委托贷款提前还款”交易,归还客户借款。 会计分录: a) 借:借款人账户 贷:个人按揭类(新)委托贷款 借:个人委托贷款基金存款 贷:委托人账户 b) 表外科目 贷:个人按揭类委托贷款索 6.2.2.3 个人按揭类贷款逾期还款 a) 借款未归还转逾期(本金) 会计分录: 表外科目 借:逾期个人按揭类委托贷款 借:应收未收个人按揭类委托贷款利息 贷:个人按揭类委托贷款 b) 归还欠款:会计柜员在核心系统操作“2707

23、个人按揭类委托借款还欠款”交易,归还借款人逾期借款。 会计分录: a) 借:借款人账户 贷:个人按揭类(新)委托贷款 b) 借:个人委托贷款基金存款 贷:委托人账户 c) 表外科目 贷:逾期个人按揭类委托贷款 贷:应收未收个人按揭类委托贷款利息 6.3 委托贷款核销 柜员审核核销手续无误后,办理“9984 --贷款类预处理交易”,选择“贷款修改—贷款核销” 申请贷款核销。 7 支持性文件 7.1 xx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编制: 马星衍 日期: xx年 6月 25日 审核: 张 伟 日期: xx年 6月 26日 批准: 杨 琪 日期: xx年 6月 27日 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图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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