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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模版.doc

1、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组织职责4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5第一节 劳动合同内容5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种类5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7第五章 劳务派遣10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0第七章 工资分配11第八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12第九章 经济补偿13第十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14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15第十二章 附则15附件:1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和本行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全体员工均以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第三条 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平等的劳动、工作、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履行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业务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本行声誉的义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行领导负责授权签订本行劳动合同。第六条 职责:(一) 负责本办法的修订、解释工作及相关事宜的办理;(二) 按行领导

3、授权具体办理全行劳动合同的签订或续签工作事宜;(三) 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下发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四) 审查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五) 组织各部门续签劳动合同,审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六) 及时与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七) 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事宜。第七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本行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劳动合同内容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甲方为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员工个人(以下简称乙方)。第九条 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包括:(一) 甲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名称;(二) 乙方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三) 劳动合同期限;(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 工作时

4、间和休息休假;(六) 劳动报酬;(七) 社会保险;(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种类第十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续延劳动合同时,乙方已在甲方连续工

5、作满十年以上的;(二) 续延劳动合同时,乙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乙方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四) 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如复员转业军人被直接分配在甲方工作)的。除以上四种情况外,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约定以某项工作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试用期规定(一) 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

6、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二) 甲方对乙方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三) 政策性安置人员(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实行八个月学习期;(四) 新接收的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及以下的毕业生和新招、录用的员工以及其它专业不对口的新调入人员,均实行一年见习(学习)期(含相应的试用期在内);专业对口的新调入人员及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实行一个月的试用期。第十五条 甲方自用工之日起即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甲方与乙方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条 甲方在国家规定提取的

7、职工培训费用以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乙方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甲方和乙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九条 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

8、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包括:(二)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同时与其他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 违反银行奖惩管理办法,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同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 (一)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乙方在岗位考核中退出岗位序列即视为不胜任工作。(二)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

9、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10、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甲方纠正。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1、。第二十五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一)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 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五) 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二) 乙方已开始依

12、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 甲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甲方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若乙方提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甲方应在三十日内为乙方办理。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第三十条 甲方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乙方支付。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第五章 劳务派遣第三十一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使用派遣员工

13、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选择合规的劳务派遣单位,并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于派遣员工,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 告知被派遣员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 对在岗被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第三十三条 甲方不得将被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三十四条 被派遣员工享有与甲方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甲方无同类

14、岗位的,参照甲方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三十五条 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 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在下列节日期间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节日。第三十八条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15、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遇发生紧急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经营和公众利益,确实不能拖延需要紧急处理或根据国家规定及金融行业特点,必须在限期内完成任务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甲方对加班实行严格控制,凡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的,将凭乙方加班的相关书面证明,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操作按银行行员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工资分配第四十条 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与甲方经济效益挂钩,随效益好坏上下浮动。第四十一条 甲方执行国

16、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乙方的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二条 工资支付及具体操作按照银行薪酬和福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岗位的员工(医疗期内病休、产假、单位批准脱产上学、离岗休养等特殊情况除外)为待岗员工。待岗时间按签订劳动合同的类型区别对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待岗时间最长为三个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待岗时间最长为半年。待岗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执行待岗生活费。待岗生活费标准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八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四十四条 甲方和乙方依法参加社会

17、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 退休;(二) 患病、负伤;(三)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 失业;(五) 生育;(六) 乙方死亡之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第四十六条 乙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甲方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甲方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甲方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

18、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三)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四十八条 乙方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

19、合同。第四十九条 乙方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五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照伤、病情确定为124个月,伤、病情特别严重的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具体时间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医疗待遇和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乙方退休、退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经济补偿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 乙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甲方依照劳动合

20、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一)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

21、工资的经济补偿;(二) 乙方月工资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三)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细则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十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第五十五条 甲方依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小组,负责调解本行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

22、由乙方代表、行政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委员会主任和小组长由工会代表担任。第五十六条 甲方和乙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案,到期未能结案,视作调解不成;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一式贰份,一份由甲方保管,归入个人档案,一份由乙方保管。 第五十八条 直接分配到甲方工作的复、转、退伍军人的军龄连同退伍时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甲方工作年限(1996年8月28日前由原城市信用联社接收的复、转、退伍军人,其在本行的工作年限最早计算至1991年1月22日,此前的军龄计算为工龄;1996年8月28日后由原城市合作银行或本行接收的复、转、退伍军人,其在本行的工作年限最早计算至1996年8月28日,此前的军龄计算为工龄)。第十二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本办法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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