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参加实践锻炼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实践锻炼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加强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的意见(统发*16号),及重庆市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暂行规定(渝统发201111号)的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校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人员(以下简称“实践锻炼人员”)的选派、管理和考核等各项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参加实践锻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较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从组织安排;发展潜力较大,一般为本单位后备干部或民主党派后备干部;年龄较
2、合适,一般在45岁以下。第四条 实践锻炼人员选派、管理和考核等工作,由学校党委统战部牵头,协商各民主党派,并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和各学院党总支组织实施。第五条 实践锻炼人员在实践锻炼期间应确保锻炼时间,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延长。确因工作需要,由实践锻炼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实践锻炼所在单位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前终止或适度延长。第六条 实践锻炼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地完成实践锻炼所在单位分派的工作任务。第七条 实践锻炼人员必须履行保密责任,未经所在单位许可,不得将在实践锻炼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涉密工作内容对外泄露。第八条 实践锻炼人员挂职期间,由上级主管部门
3、、实践锻炼所在单位和学校共同管理,以实践锻炼所在单位管理为主。第九条 实践锻炼人员在实践锻炼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实践锻炼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法律、法规及实践锻炼工作的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责任。第十条 实践锻炼人员实践锻炼期满要进行总结,实践锻炼所在单位应对其作出鉴定,实践锻炼期间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党委统战部存档。第十一条 实践锻炼人员在实践锻炼期间,行政、工资关系不变,原职务保留。实践锻炼期间的相关补助费由学校按关于印发重庆市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暂行规定的通知(渝统发201165号)的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统战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实践锻炼人员及实践锻炼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总结工作,听取意见建议。第十三条 实践锻炼人员在实践锻炼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可作为实践锻炼人员本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实践锻炼人员在实践锻炼期满后,回学校工作。实践锻炼期间表现情况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