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xx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 专利权及其它科技成果权; 2. 商标权; 3.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4. 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5.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三条
2、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1. 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 校徽、校标; 3. 学校名称; 4. 学校的其它服务性标记。 第四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五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学校享有。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
3、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六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八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己进行的研究,并且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在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规
4、定其发明创造及其它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九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的学生、教师以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学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科技成果,除协议另有规定的,应归学校享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博士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十条 离退休、调离及被学校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由学校享有。停薪留职人员知识产权问题按在编人员处理。 第十一条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对申请专利的权
5、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各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同时确定一名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应用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及相关文献的检索;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
6、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归档。 第十四条 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对项目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将相关协议或合同送科
7、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使用的,应向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申报,并接受审核。符合非职务专利条件的,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学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严格保密。拟参加国内外科技展览会的项目,参展前要经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核批准。 第四章 奖酬与扶持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
8、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将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的45%,作为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其为完成转让或许可使用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经学校同意由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进行产业化的成果,学校从转化收入中提取45%对其给予奖酬。 第二十条 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它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投产后,学校连续五年从该项科技成果投产后产生的纯利润中提取5%,作为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实现该项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9、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和补贴专利申请,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学校对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并作为其工作业绩与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剽窃、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以其它方式侵害学校及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属学校处理权限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超出学校处理权限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处理,责令其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并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学校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将对给予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犯学校及其师生员工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