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特长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特长生学习、训练积极性,充分发挥其特长,并促进特长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长生,是指按照国家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招生办法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艺术特长生以及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以上各类竞赛的学生。每年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和艺术特长生名单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报教务处备案;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竞赛的学生名单由学校组织参赛的部门或学院报教务处备案。第三条 特长生因训练和参赛影响考试成绩的,所修读的课程成绩按以下方法计算:课程成绩=训练和参赛成绩50%+学期课程总评成
2、绩50%。其中训练和参赛成绩由体育部和组织竞赛的职能部门负责,须根据特长生当学期训练和参加比赛情况综合评定,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遵守校规校纪,服从管理;(二)按照学校的规定和安排参加专业学习和课程考核;(三)积极参与校内外举办的体育竞赛和其他比赛;(四)按时参加所在运动代表队和各类竞赛队伍的训练。具体考核办法由体育部等相关部门另行规定。第四条 特长生比赛时间与平时和期中考试时间相冲突的,平时和期中考试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生向任课教师提交教务部门盖章的书面证明);比赛时间与期末考试时间冲突的,由学生向教务处提交缓考申请,其缓考成绩按第三条规定执行。第五条 体育部等相关部门和所在学院应对特长生严格执行训练和课堂考勤制度,并在每学期初将情况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进行特长生上一学期成绩折算工作。第六条一学期内,旷课、旷训总时数达到一定量的特长生,由体育部等相关部门提供考勤材料和处理意见交教务处,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取消其特长生资格,并按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我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年6月起施行,原*大学体育尖子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