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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模版.doc

1、*xx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由学校教学院(部)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建立实践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xx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

2、二章 建设目标和条件第三条 通过建设实践基地,承担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任务,促进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推动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第四条 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分为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法学教育实践教育基地、文科实践教育基地(重点建设艺术类、外语等学科专业)、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和其它等类别。优先支持兼顾其它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育形式的综合性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参与“卓越计划”和重点学科的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共享机制健全、能够接纳其它院(部)学生的基地建

3、设项目。第五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可采取一个院(部)与一所企事业单位共建、多个院(部)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等方式。实践基地合作单位的选择,应避免与已立项校级以上“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合作单位重复。第六条 实践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校企双方应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建设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行业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具有承担大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条件。第七条 实践基地应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具有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并由校企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实践基地的负责人。第八条 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学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共同组成,师资力量能够满足实践基地的教学需求。第九条 实践基地应有科学可行的建设方案,建设思路清晰,教学任务明确,管理有保障。第三章 建设规范第十条 学校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1、学校应主动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合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育基地建设计划,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共同制定实习(实训)计划,组织实施实践教学。 2、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员工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实践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3、学校应免费向社会宣传实践基地建设单位。学生去实践基地之前,应专题介绍实践基地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与相关注意事项。4、

5、实践基地共建单位能够为学校提供教育支持,提供实践场地和实践指导,为学校提供科研合作项目或共同申报科研课题,使实践教育基地成为产学研教育基地。5、在教学期间,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以保证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6、双方定期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建设协议书的签订1、在符合建立实践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或相应院(部)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2、实践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 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3、实践基地协议

6、一式三份,实践基地共建单位、院(部)、教务处各持有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的挂牌 学校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实践基地挂“*xx学院实践教育基地”标牌。第四章 实践基地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采用校、院(部)两级管理,以院(部)管理为主的原则。院(部)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并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实践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每个本科专业至少应有46个稳定的实践基地,每个基地至少能容纳1020个学生。实践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

7、教务处审批。第十五条 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分为国家、省、校三级,实施项目管理。承担国家、省、校三级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院(部),每年12月底前需向教务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在学校公开,承担国家、省级项目的,同时报送教育厅、教育部。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到实践教育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的,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立项建设。实践基地项目建设结束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所属类别,授予对应称号。第十六条 实践基地日常管理由院(部)统一进行,教务处或院(部)负责代表学校与实践基地组织和实施有关的协议内容,定期与实践基地负责人联系、沟通

8、,维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适时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到学校为学生举办讲座或商议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教务处或院(部)负责与基地企业的联络和人员来往工作,安排为基地企业的服务与宣传工作。校外实践期间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为了保证校外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并能够为基地单位做出贡献,指导教师要根据基地单位的要求有选择地安排学生,并对学生进行指导与管理。 第五章 实践基地经费管理第十八条 校级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科类实践基地建设经费3万元,理科、工程类实践基地建设经费5万元;省级实践基地建设经费10万元;国家级实践基地建设经费15万元。各级基地经费由教务处统一划拨。实践基地经费用于支付学生实

9、习(实训)的资料费、讲课费和实习费等,从而加大学校对本科生各种实践教学费用的投入。第十九条 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经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07年制订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院(部)根据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廿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学校和院(部)要积极鼓励教师参与基地建设工作,并将根据工作情况计算相关人员的工作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廿一条 教务处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院(部)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并减少划拨经费

10、;考核为不合格的将不予划拨经费并取消相关资格。第六章 附则第廿二条 各院(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廿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xx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协议书附件:*xx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协议书甲方:*xx学院XXX院(部) 地址: 电话:乙方:地址: 电话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甲、乙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立足当前,着眼发展,本着“长期合作、优势互补、共创价值、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共建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总则1.甲方根据教学计

11、划和实习(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派遣师生到乙方实习(实训)。乙方根据甲方实习(实训)的内容和项目、课题给予及时安排,并派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实习(实训)辅导老师参与实习(实训)教学,以保证实习(实训)教学任务顺利完成。2.双方同意在对外发布信息中均有权使用共建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名称。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实习(实训)环境、实习(实训)工作安排。2.甲方有权根据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的实践内容和表现,决定是否给予学生相应学分。3.甲方有权在实习(实训)期间对学生进行适当的管理,并有权要求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不得

12、违反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4.甲方成立指导小组对学生实习(实训)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协调乙方和学生之间的关系。5.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在乙方实习(实训)的学生进行管理,加强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乙方保密制度和其他有关管理规章制度。6.甲方为乙方在校内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提供便利。7.甲方配合乙方业务发展需要,组织优秀的教学资源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并为乙方提供培训、考试场所及住宿场所,甲方可以获得培训收入。8.甲方可聘请符合条件的乙方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客座教授,为甲方学生提供讲座及专项培训。(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安排及调整学

13、生的实习(实训)工作安排。2.乙方有权与学生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学生严格遵守保密协议。3.乙方有权要求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服从乙方管理,但不得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乙方有权并有责任将学生的违反单位管理规章的行为向学校通报。4. 实习(实训)期间,乙方与学生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可以不为学生提供各种福利、社会保险、医疗及其他待遇。5.乙方负责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的具体工作内容的安排,并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实习(实训)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践,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周实习(实训)时间超过40小时。6.乙方负责对学生进行日常考勤管理和

14、业务管理。7. 实习(实训)结束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学生实习(实训)的证明和评价。三、组织安排1.甲方由院(部)主管负责人成立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小组负责领导本项目实施工作,乙方指定专门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2.双方分别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负责具体联络工作。3.项目联系人负责定期交换信息,沟通和协调双方关系。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四、合作期限合作期限暂定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可再续签。五、其他规定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3.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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