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xx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3部门关于xx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1318号)、xx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xx财资产201460号)、xx江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财大20142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固定资产损失是指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损坏、失窃、丢失等损失。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四
2、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第五条 对配备给单位干部职工个人使用的资产,要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对贵重资产、专用资产等特殊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单位内部公共场所及各个内设机构公用的资产,也要落实专人负责,不得随意串用。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调动工作或退休、离岗退养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资产交回手续。因
3、机构调整或内部工作调动,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或发现固定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挽回损失,并迅速组织力量查明原因,核实资产损失损坏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属于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第七条 经查证核实属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多人过错共同造成的,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经查证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或未按规定(或规则)使用,造成非正常毁损、
4、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 (二)违反规定公物私用或擅自出借公物,致使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或无法收回的; (三)擅自出租资产,未订立租赁合同(或协议),造成资产损坏损失或租金难以收回的;(四)资产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资产损失损坏的;。(五)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六)因其他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的。第九条经查证核实,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于赔偿。(一)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二)己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资产盗失,经公安部门侦查属于盗窃行为等造成资产损失的;(三)已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规则操作使用资产,经相
5、关职能部门或技术专家鉴定确因非责任人过错原因引起的资产损失;(四)发生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后已采取补救措施自行挽回损失或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资产使用功能的; (五)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六)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经查证认定,需要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资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等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一)对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实物丢失或报废的,应根据资产的原值、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报废资产的变价收入等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应赔偿金额原值规定使用年限
6、(规定使用年限已用年限)(保险理赔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注:原值购置该资产时的入账价值。报废资产变价收入按该资产报废处置的实际回收价值确定。)(二)对实际使用年限大于等于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丢失的,按照同类资产报废变价收入确定赔偿金额。(三)对无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丢失或损坏报废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保险理赔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四)对资产局部损坏经修复仍能使用的,由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五)责任人愿意用实物抵偿的,经所在单位认定,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抵偿。第十一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向资产管理处和保卫部门报告,所在单位应及时会
7、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第十二条 在责令赔偿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者报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赔偿人应按照处理决定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赔偿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一次缴清;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赔偿人可分期缴纳,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对超过期限仍不缴纳的,期满次月起从个人工资及津贴中视情况扣缴。第十四条 凡属损坏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批复按规定调整相应账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