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激励岗位聘任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大学
通讯地址:**梅陇路130号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通讯)地址:
受聘激励岗位系列和级别: 岗位激励津贴: 元/年(含税金)
丙方(见证方):**大学人事处
根据《**大学岗位激励制度实施方案(2004年修订稿)》,经学校审定,同意乙方受聘该激励岗位。按照《**大学激励岗位职责考核条例(试行)》和本合同第二条与乙方签订工作任务书。
第一条 激励岗位聘用合同期限
自
2、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任务及目标
教师系列激励岗位工作任务及目标主要包括:
(1) 承担教学任务及目标。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和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指导研究生、指导本科生实践性环节和毕业环节等。对授课任务须明确课程名称、授课对象、学时数或学分数、学生人数等。
(2) 承担科研任务及目标。请写明本人主持或参加的项目来源、签约项目经费数和到款数(以进学校财务的软件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硬件费为准)、新增科研项目数、发表论文、著作或其它成果等。
(3) 学术团队或教学团队建设任务和目标
(4) 学科建设任务和目
3、标(博士点、硕士点的增列和建设等)
(5) 具有展示度的成果等
(6) 承担其它社会工作
党政管理/教学辅助系列激励岗位工作任务及目标主要包括: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具有展示度的成果等。
第三条 工作条件
甲方支持乙方履行岗位职责,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能力允许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大学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同意并履行《**大学岗位激励制度实施方案(2004年修订稿)》。
3、同意并履行
4、本合同所承诺和约定的任务。
4、自觉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激励岗位履职考核
1、甲方设立考核机构对乙方履行激励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一般在学年末进行中期考核;聘期结束后进行聘期考核;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考核办法接受考核。
2、考核标准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的约定。
3、考核结果作为下次聘用上岗的依据。若乙方经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低聘直至取消其激励岗位。
第六条 激励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
1、乙方在受聘该激励岗位期间,享受相应激励岗位津贴。
2、按月发放激励岗位津贴的70%,学年度中期考核为合格及合格以上者再发放其余的30%;学年度中期考核或聘期考核基本合格者,发放其余
5、的15%;中期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发放其余的30%。
第七条 激励岗位津贴减发、停发及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减发、停发激励岗位津贴,并根据情况解除本合同:
1、国家公派出国3个月及以上者,自出国出境下月起停发津贴;单位公派出国1个月及以上者,自出国出境下月起停发津贴;因私出国人员自出国出境的当月起停发激励岗位津贴。
2、病假当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事假当月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停发当月激励岗位津贴;病假当月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发放一半激励岗位津贴。休养育假的人员,休假期间视同事假。
3、对迟到早退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者,视情况扣除部分激励岗位津贴,情节严重
6、的经学校或学院党政领导讨论,停发激励岗位津贴;出现旷工行为者,扣发当月激励岗位津贴;一个月中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者,可视为激励岗位聘约自行解除,不再发放激励岗位津贴。
4、受上级部门、校级通报批评处分者,扣发一个学期的激励岗位津贴;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者,扣发一个学年的激励岗位津贴;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以及受到刑事追究处分者,激励岗位聘约自行解除,不再发放激励岗位津贴。
第八条 其它事宜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学校设立的“激励岗位聘任监督与申诉受理委员会”进行调解。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3、甲乙双方的有关文件只要以挂号信寄往本合同的家庭(通讯)地址,凭邮局记录即视为送达。如通讯地址改变,改变方需在一周内通知,否则仍视本合同地址为送达地址。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学校人事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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