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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模版.docx

1、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持《**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通知书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2、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方面复查,校医院负责对学生进行身体健康方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身体条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或不符合录取专业对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作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取消入学

3、资格处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并经学校医院审核同意、招生办公室审批,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复查合格后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新生录取信息及入学资格审查意见,统一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报到后,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学生注册的具体规定及程序按照《**大学

4、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一)学生注册前应当按照规定缴清有关费用;   (二)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院须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并进行注册登记。注册时间截止后,学院负责提交《**大学学生注册登记表》纸质及电子文本至教务处;   (三)学生注册后,方取得选读课程、参加考试的资格,所选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有效。   第九条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及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经学校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暂缓注册。   经学校批准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修读所选课程,其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

5、及学分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者,所选课程无效,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并取得学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低于三年,不得高于六年(应 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十一条 本人计划缩短或延长毕业年限的学生均须于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一)有提前毕业意向的学生,须于拟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放假前向学院提交《**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二)在标准学制内未达到毕业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于标准学制最后一学

6、期放假前向学院提交《**大学学生延期毕业申请表》。 第十二条 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学生的学费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社会调查与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都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须提供经学校医院认定的病情证明。 (一)学生请假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下: 1. 3天以内(含3天),由学生辅导员(或导师)审批后,报所在学院备案; 2. 3天以上14天以内(含14天),由学生辅导

7、员(或导师)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审批、备案; 3. 14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由导师组长、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4. 1个月以上,经辅导员(或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处拟定意见并报校领导审批,学生处备案。 (二)请假离校者,必须按期返校,并到准假部门销假。不能按期返校者,必须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因超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任课教师、辅导员(或导师)应及时将学生缺课情况反映至学院,学院负责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拟定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或学校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

8、予以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29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0~39学时,予以记过处分;累计旷课40~49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因旷课受处分后继续旷课且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课堂教学按实际旷课学时计算;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专业实习等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学生的处分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规程》办理。 第五章 选课修读、自修、辅修、补考与重修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指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该专业每个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

9、课和必修的实践教学环节课程。 选修课是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拓展专业知识或构建特色专业方向所开设的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专业拓展课和特色专业方向课。 已注册的学生可根据《**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每学期选择修读一定学分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以取得学分。 第十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的计量单位。学生结合本人的志趣、特长,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自主学习,取得毕业规定最低学分,即可毕业。 第十八条 选课的基本原则是: (一)学生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决定具体修读课程; (二)凡在读学生,应根据学习能力等条件选课,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以20~2

10、5为宜,但不得低于15学分,也不得高于32学分(毕业学期除外)。 第十九条 选课程序 (一)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 (二)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个别确需调整者,应在选课截止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予以调整; (三)学生所选课程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正式生效。 第二十条 课程自修 符合学校有关要求的学生可以在完成选课手续后,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一)前一学期所修读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4(含3.4)以

11、上的学生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自修的可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课程自修,但每学期自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不超过8学分; (二)学生本人提交《**大学自修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批后交教务处备案; (三)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免听,但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据实记载;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环节课程以及各专业有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辅修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可在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中选择其他专业修读。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所获得的学分,可冲抵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学

12、生辅修的具体要求按照《**大学辅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跨校修读 学生在保证主修专业学习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辅导员(或导师)、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补考与重修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应按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 (一)学生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补考合格者成绩一律记载为60分。补考仍不合格,须重选重修;选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可重选重修亦可改选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二)课程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亦可申请重修; (三)学生重修须由本人

13、提出申请,由学校统一安排; (四)学校原则上不单独开设重修教学班,学生可根据学校课程安排参加下一学期或下一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重修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据实记载; (五)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课程的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课程(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档案。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原则上必修课均为考试,选修课均为考查。 课程考核原则上以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

14、考核,平时考核(含作业、课堂讨论、考勤等)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课程考核成绩的20%。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核成绩,除实践教学环节(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社会调查报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等)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外,其他各门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计入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关系为: 60分以下不及格、60~69及格、70~79中、80~89良、90~100为优。 百分制与绩点换算关系为: 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80~89为良、90~100为优。

15、 百分制与绩点换算关系为: 百分制 90-100 85-89 82-84 78-81 74-77 71-73 66-70 62-65 60-61 补考及格 <60 绩点  4  3.7  3.4 3.1  2.7  2.3  2.0  1.5  1.2  1.0  0 五级记分制与绩点换算关系为: 五级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0  3.5  2.5  1.5  0 课程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数乘以课程绩点; 一学期累计学分绩点为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

16、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伤、病等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学生,应凭学校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或导师)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部安排上保健课,或在教师指导下,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并进行课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重大比赛或活动的特长生,确因训练、比赛耽误了课堂学习的,其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照《**大学特长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结束后考核的,应当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缓考申请,经辅导员(或导师)签署意见、学院签字盖章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缓考。缓考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亦可参加下一年

17、级的期末考试,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合格的,学校不再安排补考,学生可重修、重考。 学生在拟申请缓考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缓考申请无效。 第三十一条 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须重选重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须重选重修,同时由相关部门按照《**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转专业或转学申请; (一)经本人申请,家长

18、监护人)同意,学校确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第一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前5%以内或第二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前3%以内,转专业更符合本人个性发展和兴趣特长者; (五)其他根据学校规定可以转专业者; (六)其他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转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经学生同意,校长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学

19、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招生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 (二)无特殊理由的提前批录取学生;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七)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八)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九)其他不符合转学、转专业条件的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须由本人提出,家长(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学院申请。审批程序及具体要求按照《**大学本科

20、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缺修的必修课程,必须补修。学生应按照所缺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与本专业其他年级同学一起参加课程结束考核。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者,应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方予毕业。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3~6年学习年限内因各种原因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医

21、院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行课周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达到该学期行课周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本人申请休学者; (四)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又未办理有关手续者; (五)因其他原因经学校确认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为半年或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起迄时间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交《**大学休、退、复学申请表》,交验有关证明,经辅导员(或导师)和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者,应于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续休。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执行下列规定:

22、 (一)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由教务处下发《休学通知书》给相关部门和学生。学生应于收到《休学通知书》后一周内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公费医疗。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提交《**大学休、退、复学申请表》。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未满

23、一年的,可复学到原年级;休学满一年的,应复学到下一年级;复学时所随年级已停止招收原专业学生的,由学校征求学生意见后安排其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经补考、重修合格的不计入)学分累计达到15分的,予以书面学业警示。对学生的学业警示由所在学院提出,报教务处审核,并由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读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经补考、重修合格的不计入)学分累计达到25分的; (

24、二)休学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以上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三)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医院确认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 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一)因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数达到退学规定,但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但愿意改正错误且无其他不良行为的; (

25、三)无正当理由,在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但在规定注册期截止后一周内申请补办注册手续的。 第四十九条 申请试读的学生,在接到学校的书面退学处理决定书一周内,须提交经家长签字同意的本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予试读。 第五十条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试读资格,仍作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取得的必修课学分不足10学分或取得的总学分不足20学分者; (二)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自动放弃试读者。 第五十一条 试读期满,未出现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的,不再试读,转入正常修读。 第五十二条 按照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

26、料由所在学院及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复核后报主管校长或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除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由主管校长决定外,其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后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患疾病或者意外伤残退学的学生,应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办理退学手续并负责带其离校。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机构

27、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进行处理和处分。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按照《**大学学生管理办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大学违纪处分规程》等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读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德、智、体、

28、美等全面发展,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凡在标准学制内,未取得毕业所需学分数的可申请延期毕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结业处理: (一)取得毕业所需学分数,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尚未到期的学生暂作结业处理;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读年限内,仍未取得毕业所需学分数的,应作结业处理; (三)本人申请结业的。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因第五十九条(一)暂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察看期满并经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学校同意解除其留校察看的日期填写。 已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得再申请补考和延期毕业等。 第六

29、十一条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学校为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因平均学分绩点没有达到授位要求的,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达到授位要求的,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     第六十二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年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颁发肄业证书,可以由学校开具学习证明。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专业类型和学习形式等,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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