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校发*20号(*年二月二十日)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60号),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重修范围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一)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二)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三)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四)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五)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其他相应课程学习。第二条 重修形式学校开设组班、插班、导读三种重修方式,学生可根据自已的学习情况和学校教
2、学安排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重修。(一)组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25人及以上,由开课院(系、部)组织,教务处协调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不低于原课程学时的50%。(二)插班重修:对不够组班重修的课程由开课院(系、部)负责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低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学习。(三)导读重修:学生重修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受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者,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重修。第三条 重修手续的办理(一)每学期的第1-2周为学生办理重修报名及缴费时间。重修的学生可根据本学期开设的课程情况,到学生所在院(系、部)办理
3、报名和缴费手续,取得重修资格。过期不予办理。(二)报名结束后,学生所在院(系、部)学籍管理人员对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信息进行汇总。同时在教务管理系统内为重修学生注册并办理重修证,学生凭重修证参加听课、辅导、考试。(三)重修学生所在院(系、部)于每学期的第3周将已经办理重修报名手续的学生名单汇总后报送到开课院(系、部)。(四)开课院(系、部)在汇总各院(系、部)重修学生名单后,于第4周会同教务处对重修学生的教学做出安排,并将重修课程表反馈给学生所在院(系、部),由学生所在院(系、部)通知学生本人。第四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一)学生的重修课程考核一律随下一年级同类课程进行,不单独安排。各院(系、部)在
4、安排正常课程考试时,必须将参加本课程重修考试的学生人数统计在内,同时按年级错开考试时间,避免重修学生与正常主修课程在考试时间上的冲突。(二)当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因考试时间发生冲突而未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其考试资格下一年度继续有效,但学生须重新办理重修报名手续,不需再缴纳重修费。(三)对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般集中安排考场,或将参加重修的学生集中安排在考场的某个区域参加考试。(四)凡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和重修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第五条 重修成绩的记载(一)组班重修和插班重修者,教师在登记成
5、绩时,应根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出综合成绩。导读重修者,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将考试成绩作为综合成绩。(二)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在学生成绩单中记录重修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三)因对某门考核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而获准重修者,课程结业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四)凡办理重修手续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第六条 承担重修教学的教师职责(一)认真执行重修课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加强重修课程的过程考核。(二)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辅导授课计划及教案,根据教材,以精讲为主,加强辅导。(三)按要求布置作业,认真批改作业,讲解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四)按考试规定做好命题、阅卷、成绩录入、试卷归档等工作。第七条 重修收费及管理(一)重修课程按每学分 60 元标准收取重修学习费。(二)实践环节课程除缴重修费外所需其它费用由学生自理。(三)毕业前的补考按重修标准收费。(四)重修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重修教学、重修考试、补考及相关教学管理等支出。其中,40%划拨到开课院(系、部),用于授课酬金和管理酬金;10%划拨到学生所在院(系、部),用于组织报名、重修成绩录入等管理酬金;其余用于重修考试、补考、重修课程安排及相关教学管理等支出。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悖的条款,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