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预防学校资产流失,依据财政部财教【】489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它学校参考实施。第三条 中小学校要根据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日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各中小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为组长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校资产管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第二章 流动资产管理第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十二个月以内变现或耗用资产,包含现金、多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五条 中小学校要严格实施国家相关要求,加强现金及多种存款内部管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
2、应收及预付款项应该立即清理结算,不得长久挂账。对存货应该定时或不定时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该按要求程序立即处理。第六条 对于不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通常资产(存货),如:篮球排球等体育用具、专业室仪器仪表、办公室饮水机钟表等有使用价值资产要建立通常资产台帐,登记数量和金额,报废时进行销账处理,同时要上传通常资产数据报支付中心立案。第七条 对于消耗性办公用具,如笔、纸、墨盒等要建立物品出入库台账,台账要有专员负责,购入时登记入册,要有购置人签字,而且和在支付中心报账时五人购物清单相符,支出时要有领用人签字,预防学校虚开发票,确保流动资产真实性。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八条 固定
3、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出十二个月,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础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成要求价值标准,但耐用时间在十二个月以上大批同类物资,需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九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通常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俱、用具、装具及动植物。1、房屋及构筑物:是指中小学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其隶属设施。其中,房屋包含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库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指房屋以外建筑,包含多种塔、池、井、棚、场、路、围墙、雕塑等;隶属设施是指安装在房屋和建筑物内部,和房屋和建筑物不
4、可分割多种配套实施,如电梯、通讯设施、除尘通风设备、输电线路、水暖管道等。2、专用设备:是指中小学校依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购置或经过其它方法取得多种含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设备,如教学仪器、试验设备。3、通用设备:是指中小学校业务活动中使用含有通用性、通常性设备,如服务器、台式机、防火墙、交通工具和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中小学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多种文物、陈列品、展品等,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动植物标本等。5、图书、档案:是指中小学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图书档案。具体包含多种藏书、期刊、档案、特种文件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磁盘光盘资料等。6、家俱、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5、:是指中小学校购置或经过其它方法取得多种家俱、被服装具和特种用途动植物等,如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办公家俱,厨卫用具,试验用动物、名贵树木花卉等。第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通常有三种:1、原始价值。简称原价或原值,是指各中小学校在购置、建造或以其它方法取得一些固定资产时所支出货币总额。因为固定资产取得方法不一样,其原始价值组成内容有所不一样。如购入固定资产根据双方协议或合理估价加以支付包装费、运输和安装成本等以后价值作为原始价值;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确定原始价值。2、重置完全价值。简称重置价值或重置值,是指在现在情况下,重新构建某项固定资产所需全部支出。中小学校取得无
6、法确定原始价值固定资产时,能够按重置入账。如发觉账外盘盈固定资产、接收不含有原始价值资料捐赠固定资产,按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时,全部能够按重置价值计价,并据此进行核实。除上述多个情况外,其它固定资产全部不能按重置价值计价。3、折余价值。亦称净值,是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重置价值减去已提折旧额后余额。它是固定资产现有价值。第十一条 取得固定资产时,必需遵照统一计价原价,按取得原始价值或重置价值入账。一旦入账后,通常不能任意变动其账面价值。但发生下列情况时,能够变动账面价值:依据要求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依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发觉原固定资产价值有
7、错误时,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中小学校固定资产计价,应按下列措施处理:1、购入固定资产,其成本包含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包含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全部必需支出。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固定资产,其成本根据原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部分账面余额后金额确定。4、以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其成本根据租赁协议或协议确定租赁价款、相关税费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5、接收捐
8、赠、无常调入固定资产,其成本根据相关凭据注明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该固定资产根据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1、中小学校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购建固定资产应该立即入账。2、中小学校要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具体记载固定资产名称、类别、编码、规格、型号、购置日期等,完整反应固定资产情况。3、中小学校要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学期结束时全部应该进行一次
9、盘点,财务年度终了前必需进行一次全方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进行盘点时最少2人在场,其中一人为科室责任人,另一人为盘点人,盘点完成后,科室责任人及盘点人要如实签字。学校依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亏、盘盈表,同时查明原因,立即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4、固定资产报废时必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中心校、教育局、国资办),按要求程序办理,并要立即销账。5、学校固定资产均已实施软件管理,各学校要立即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月末和支付中心对账,年末要打印出纸质固定资产分类汇总表和明细账并装订成册,作为资产管理档案妥善保留,方便于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查阅。第四章 在建工程资产管理第十三条 在建工
10、程是指已经发生必需支出,但还未达成交付使用状态建设工程,包含多种建筑(新建、改建、扩建、修建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达成交付使用状态时,要根据要求办理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十五条 学校基础建设投资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单独建账,单独核实,并按工程性质和具体工程项目,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反应在建工程实际支出。第五章 无形资产管理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含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资产,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它财产权利。中小学购入不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乏组成部分应用软件,应该作为无形资产核实。学校使用
11、土地是学校资产,属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是指中小学校对依法取得土地在一定时间内拥有进行利用、开发和经营等活动权利。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取得时,其实际成本以下:1、外购无形资产,其成本包含购置价款、相关税费和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成预定用途所发生其它支出。2、委托软件企业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3、接收捐赠、无偿调入无形资产,其成本根据相关凭据注明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该资产按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该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资产评定
12、,取得收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支出,应该计入事业支出。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逾期不能为中小学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应该根据要求报经同意后将该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给予核销。第六章 对外投资管理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法向其它单位投资。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该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前提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能够对外投资,应该推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要求除外。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
13、资产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进行对外投资。第七章 出租、出借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该根据要求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第八章 资产处理管理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理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行为。包含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部分资产处理方法可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理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判定或评定,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标准,严格推行相关审批程序。其中闲置校园处理要严格遵守昌黎县闲置校舍处理措施各项要求。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理收入应该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该提升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资产共享、共用。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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