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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doc

1、xxx村镇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我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活动,规范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xxx村镇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通过建立反洗钱内控体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向反洗钱监测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 大额交易,系指交易主体通过本行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行为。 可疑交易,系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来源、流向和用途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行为。第三条 营业部、各支行(以下简称各营业机构)应设

2、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总行计财运营部对各营业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营业机构开展反洗钱报送工作。第二章大额和可疑交易内容 第五条 下列交易属于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

3、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本行按照本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人民银行调整本条规定大额交易标准的,本行随之调整。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

4、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我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我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我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本行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转

5、贴现、再贴现交易以及理财等资金托管交易。(五)本行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本行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本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本行根据代收代付协议替付款人(或收款人),包括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通信公司等缴纳(或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固定电话和手机资费所产生的交易。(十二)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划付交易。(十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下列交易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一)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续费。(二)办理同城交换业务支付的同城跨行手续费。(

6、三)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四)购买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进账单、信电汇凭证等)支付手续费。(五)补制回单、对账单支付手续费。(六)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七)购买网上银行密钥支付手续费。(八)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支付的手续费。(九)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十)办理保函、保理、担保业务支付手续费。(十一)办理借记卡、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及准贷记卡)支付工本费、年费及挂失费。(十二)开立账户支付的账户管理费。 第八条 下列交易属于可疑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

7、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

8、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

9、可疑。(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十九)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的。(二十)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二十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二十二)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

10、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二十三)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二十四)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二十五)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二十六)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二十七)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司法机关发

11、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二十八)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二十九)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相关。(三十)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三十一)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十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三十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三十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法

12、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业务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条各级反洗钱机构工作人员按照第八条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时,应分析、审核和判断所筛选出的交易是否存在相关条款所提示的“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特征明显不符”、“原因不明”等可疑原因,如某一交易客观上有这些条款所规定的异常特征,但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可不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报告的内容。第十一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

13、交易报告。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三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第十二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式:各营业机构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上报苏州银行,由苏州银行汇总生成全行数据文件,以电子方式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第十三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间:各营业机构在大额和可疑交易发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14:00之前向苏州银行报告,苏州银行进行汇总并对数据进行校验无误后于16:00之前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第十四条 大额交

14、易报告发生主体:客户通过在本行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本行负责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如本行为收单行,由本行负责报告;客户在本行办理的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本行负责报告。第十五条 各营业机构应对可疑交易涉及的交易进行分析、识别。第十六条 各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对报告的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第十七条 各营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短期”: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指1年以上。“大量”: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财运营部制定、修改。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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