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贴现风险,促进我行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第三条 本办法项下贴现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项下贴现业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应是已获得我行同业授信额度的银行金融机构
2、。办理商业承兑汇票项下贴现业务,需要贴现申请人或保贴申请人事先获得我行给予的贴现或保贴额度。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项下,保贴申请人既可以是贴现申请人(持票人或收款人),也可以是承兑人(付款人)。 第四条 本办法项下贴现仅限于人民币币种的直贴业务,不包括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第五条 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合法真实有效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为基础,禁止对无真实合法交易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第六条 经营单位办理电子商业汇票项下贴现业务,除参照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第七条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除遵守本办法外,还须遵守我行有关商业承兑汇票保贴
3、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买方付息或协议付息贴现业务,须遵守我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第八条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我行授信业务一般信贷管理规定。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所涉具体运营作业流程(含票据核验、提示付款、到期委托收款、账务处理等)执行总行运营规划管理部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授信要素第九条 申请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贴现申请人,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二)与其交易对手(出票人或其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三)贷款卡经年审合格,并具
4、备申请贷款资格;(四)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六)符合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我行授信业务其他相关准入要求。第十条 贴现业务项下商业汇票须满足如下要求:(一)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商品和服务贸易为基础,并附有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等相关交易凭证;(二)商业汇票要素齐全,内容合法有效,票据法规定不得涂改的内容无任何涂改;(三)商业汇票已经承兑人有效承兑,且尚未到期;(四)商业汇票载明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五)商业汇票背书连续且不附带条件,不得有“不得转让”、“质押”和“委托收款”等类似限制汇票背书转让字样的记载;(六)商业汇票不得有其他不符合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情形;
5、(七)商业汇票承兑人须经我行认可。第十一条 我行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范围(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等;(二)经总行授予其可用于贴现的专项授信额度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十二条 我行接受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范围,限于已事先获得我行保贴额度或经我行授信审批通过(单笔贴现授信业务项下)的承兑人。第十三条 贴现业务申请人办理贴现业务,需要提供如下材料:(一)授信(贴现)业务申请书;(二)有权机关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若有); (三)贴现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复印件(须与原件审核一致);
6、 (四)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非法人企事业单位)证明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与拟贴现汇票相对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与原件已核),或足以证实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资料复印件(与原件已核);对于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与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的,在其出具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他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并经我行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贴现业务;(六)与拟贴现汇票及商品交易合同配套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复印件,对销售增值税非应税产品取得的票据,要求提交足以证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包括
7、一般销售发票复印件;(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项下,贴现申请人还需提供我行开出的保贴函或其他证明获得我行保贴额度的协议材料;(八)拟贴现的商业汇票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九)加盖有贴现申请人预留在我行印鉴的贴现凭证;(十)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贴现申请人首次办理贴现业务需要提供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贴现申请人公章。后续办理贴现业务时不需要再提供上述(二)至(四)项相关资格证明文件资料,如果以上资料发生变更或超过时效期,仍需重新提供。第十四条 期限单笔贴现业务期限,自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十五条 利率贴现利率一般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加点确
8、定。分行须在总行利率管理规定的权限内与客户商定利率,超出优惠权限的,需要报总行公司业务利率管理部门,具体按总行利率相关办法执行。各分行可根据资金市场利率变动以及总行资金成本的变化情况,定期发布指导价格,各支行经营单位按指导价格确定贴现利率。第十六条 贴现款项及用途(一)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法定休假日顺延)。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一般应另加三天划款日期。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利率/30。(二)贴现资金的支付和用途,需要满足监管部门和我行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管理规定。(三)代理贴现、买方
9、付息贴现、协议付息贴现业务项下有关贴现款项的计算和支付,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贴现业务调查、审查和审批第十七条 贴现业务的受理、审查以及审批,执行我行相应的调查、审查、审批制度和授权制度;相关授信工作人员,按我行授信工作尽职要求承担职责。贴现业务的受理和审查过程,所涉运营部门和运营人员的操作,执行我行运营管理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相关人员按此承担职责。第十八条 贴现业务调查环节,调查人员除按我行授信业务制度履行一般调查工作尽职要求外,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贴现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二)拟贴现的商业汇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其中,需要重点调查
10、:1、票据的真实性(可提请运营部门核查票据真实性);2、票据项下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基础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包括:核查贴现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以及购销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是否真实、有效;要严格审核和防范申请人重复使用发票或购销合同办理贴现的行为,确保汇票、合同和发票之间的期限、内容、金额的对应并符合相关规定。对不具有或不能确定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能办理贴现。(三)贴现申请人提交的授信材料是否齐全;(四)承兑行(承兑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在我行认可的承兑人范围内;(五)贴现金额是否控制在我行单一法人客户贷款限额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限额之内;(六)如果是申请商业承兑汇
11、票贴现,还要审核其是否在保贴额度内。第十九条 票据查询经营单位受理贴现业务,贴现项下票据必须经过查询。由客户经理填写商业汇票查询协助书(见附件)提交至经营单位运营部门,由其查询票据的真实性。(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工作由经营单位运营部门负责,负责查询汇票号码是否真实、查询汇票是否被挂失、冻结、他查等,以及其他查复事宜。具体要求如下:1、票据查询方式包括:电话查询、委托查询、实地查询、大额支付系统查询、传真查询等类型。在一笔票据贴现业务查询过程中,可视风险程度,选择一种或多种查询并行的方式。2、在查询过程中,对存在疑点的银行承兑汇票,应采取实地查询等方式,核实票据的真实性。3、对他行已查询的票据
12、应向末次查询行确认该行是否已办理贴现。(二)商业承兑汇票的查询原则上由经营单位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双人)负责,查询方式分为现场与非现场方式两种,查询确认书需由承兑人予以签章;查询确认书须包括但不限于汇票的基本要素,并由承兑人签章确认。第二十条 票据审查拟贴现商业汇票,必须经运营部门或票据中心的票据审查,确保票据的真实,并符合“要式性、文义性”的要求;票据审查人员分为初审人员和复审人员,初审人员和复审人员不得为同一人,也不得由市场部门人员担任,按“双人审查,独立审核”的原则办理票据审查。(一)票据审查初审人员重点审查内容:1、票据正面及背面复印件与原件一一对应; 2、汇票应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3
13、、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完整;4、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应符合规定;5、票据纸质、图纹、油墨、暗记应符合规定要求;6、出票日、到期日、出票金额、收款人不可更改事项无涂改,可更改事项更改后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7、汇票期限应在六个月(含)以内;8、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行名和行号正确;9、背书应连续、完整,背书人签章应符合规定,粘单上的第一背书人应在汇票与粘单的粘连处盖骑缝章,骑缝章与粘单第一背书人签章应一致且清晰;10、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背书人栏记载“质押”或“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不得办理贴现;11、票据不得为非法获取或公示催告;12、票据应经过查询查复,确认汇票号码真实、汇票没有被挂失、冻结,
14、以及有无他行查询等情况;13、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二)票据审查复审人员工作重点:1、票据查询复查,对于有疑问票据的查询查复可进行复查。通过电话、传真等查询方式,再次确认票据的真实性。2、复查票据要素的填写是否正确,复查贴现利率水平是否符合我行相关政策、贴现利息计算是否正确。第二十一条 贴现业务授信审查贴现业务授信审查人员除按我行制度履行一般授信审查工作尽职要求外,还应对贴现进行合规审查,确保贴现业务的合规合法,符合我行贴现政策;授信审查人员不得与票据审查人员兼岗。授信审查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受理条件合规审查1、复核贴现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贴现业务的受理条件,审查贴现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
15、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明书人、法人授权书、法人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资料的是否齐全、合理;2、贴现申请人贷款卡的有效性,以及贷款卡查复资料的真实性,是否在单一客户授信额度内;3、是否符合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我行的资信管理要求。(二)资料合规审查审查支行按照贴现业务资料清单所提供的跟单资料的完整性,客户资料信息、相关文件资料是否完善、齐全,相关签字人是否有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票据正面及背面复印件与原件一一对应; 2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交易合同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要真实、合规,内容匹配:(1)税票复印清晰,盖有供方发票专用章(第二联),税票金额应不得少于汇票金额,无需开具
16、增值税发票的交易必须提交普通商业发票复印件,并提交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政策依据及证明;(2)合同要求内容完整、印章复印清晰,合同金额不小于汇票金额,如合同金额小于汇票金额的,申请人应有合理理由并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合同印章为企业合同专用章或企业公章;(3)发票日期应在合同签订后和票据贴现前,原则上,发票期限的跨度控制在半年以内,对超过半年的,要有合理的解释并提供书面证明。3、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客户的公章;客户经理负责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后加盖“已核原件”印章并签章。(三)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1、审核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应具有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2、审核该笔贴现业
17、务所涉及的商品交易应属于申请企业的经营范围,贴现量与企业产品销售收入项目应相匹配。税务发票的审查具体参考税务发票审查要求(见附件)。票据当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对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要从严审查;对用于清偿股权投资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四)贴现利率是否符合我行规定;(五)申请人是否符合监管当局及我行的资信管制要求;(六)用途及投向合规审查;贴现款的用途及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我行的信贷投向政策。(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必须控制在我行保贴额度之内。 如果是对贴现额度进行审查的,信贷审批部门可按普通额度审查要求进行审查。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署贴现业务经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需要与贴现申请人、担保
18、人(若有)完成相关合同的签署:(一)与贴现申请人签署汇票贴现合同(单笔业务项下适用)、汇票贴现总协议(额度项下适用,配套使用贴现业务申请书);与担保人(若有)签署相关的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或最高额担保合同。(二)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时,还需要与保贴申请人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办理单笔业务时签订承兑汇票贴现合同或贴现申请书(使用贴现申请书时,应确保已与贴现申请人签署承兑汇票贴现总合同)。如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是在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叙做的,必须同时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三)上述合同文本的使用和签署要求执行我行有关格式合同文本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贴现申请人
19、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纳入我行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统一管理。额度的申报和审查审批执行我行现行授信业务申报、审查和审批一般管理规定。第四章 贴现放款及贷后管理第二十四条 贴现业务出账须经出账审批部门出账审查通过,由其签发放款(出账)通知书等指令文件。运营人员须依照出账审批部门签发的放款指令文件和贴现业务合同/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等执行放款操作。第二十五条 商业汇票到期,运营部门(票据中心)须提前做好提示付款和委托收款准备,及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在异地的,须做好提前时间的匡算。第二十六条 票据中心和运营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委托收款的工作,做好充分的提前准备,确保能在票据到期日前将委托收款文件送达承
20、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一般情况下,票据到期前两日,票据中心(或运营部门)应向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电话联系收回票款事宜。第二十七条 商业汇票到期若遭拒付,运营部门(票据中心)应主动与承兑行和承兑人联系以便了解情况,并注意及时通知贴现申请人(尤其是告知我行将有可能依据合同约定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款,已归还逾期的贴现款项)和通知市场部门(客户经理)。如无正常理由延期划款的,应向承兑行或承兑人发函,催收票款和滞纳金,必要时向承兑行的上级行和当地人行请求协助。同时,应根据贴现业务合同的约定,注意及时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足额收回的票款,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行使追索权利;同时该贴现业务转入逾期,按
21、照逾期贷款进行清收和保全。第二十八条 经营单位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须各司其职,严格执行我行贷后管理制度,做好监测预警、信贷合规监管等工作,及时完成贷款风险分类、准备金计提等工作。第二十九条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相关岗位要及时、准确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数据补录系统等,填制报送相关票据业务统计报表、以及其他要求资料。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条 对于先贴后查的特殊贴现业务,应先按我行一般授信业务流程进行审批,在获得我行授信额度后,方可办理此类业务。在办理贴现后仍须进行查询、跟踪等工作。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票据法、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贴现业务的,将视情节轻重,按总行相关制
22、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本办法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并且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对公产品和现金管理部牵头解释和修订。所涉运营操作事项,需执行总行运营规划管理部制定下发的有关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制度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 商业汇票查询协助书2. 税务发票审查要求附件1:商业汇票查询协助书运营部门: 因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下列商业汇票贴现:汇票号码汇票金额现提请贵部门对上述商业汇票进行票据查询。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业务部门盖章(若有) 年 月
23、日附件2:税务发票的审查要求1.发票清晰,三联新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至三联中的其中一联。新增值税发票一至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其中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发票名称上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2.发票原则上必须加盖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印章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应与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3.发票名称上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应为“XX增值税专用发票”;4.发票的8位数流水号、10位数发票代码应与密码区的流水号、代码号一致,流水号为铅字流水打印;5.不得重复使用发票,不同票号的发票密码区应不同;6.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合同供需方
24、及商业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致,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7.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合同交易的货物名称须一致;8.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商业汇票金额;9.发票金额大小写前封顶符为增值税发票专用封顶符;10.原则上开具发票的日期应在交易合同日期之后;11.货号计量单位必须是企业一贯使用的单位;12.发票购销双方地址,购销双方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及货物总金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发票开具日期等项目要齐全,不得有遗漏;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印章要齐全规范;13.如无增值税发票,则需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文件或有相关法规规定,同时提供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14、该“审查要求”与国家/地方新颁布或更新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须执行后者。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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