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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业务异常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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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职责 4
第三章 处理流程 4
第四章 附则 5
附件: 6
附件1.《分支行理财异常销售登记薄》 7
附件2.《管理部门理财异常销售登记薄》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销售管理,防范理财销售风险,促进理财业务健康稳健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
2、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工作和业务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异常销售,主要指客户频繁认购、撤销理财交易,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本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和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相关活动的人员,具体分为专职销售人员(本办法均指理财经理)及非专职销售人员(具有理财销售资格的非理财经理岗位人员)。
第四条 本行针对理财业务异常销售的处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监管政策规定进行。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3、分支行行长、零售副行长、经理和理财销售人员对本机构发生的异常销售负责。
第六条 分支行理财经理负责登记、保管《分支行理财异常销售登记薄》 (附件1.)。
第三章 处理流程
第七条 分支行理财销售人员在理财销售工作中发现有异常销售的情况,应及时向总行上报。如发现问题时尚未完成销售,应暂停销售并向客户说明情况,
向总行上报,确定无异议后再进行销售;如发现问题时已经完成销售,应尽快处理问题并登记《分支行理财异常销售登记薄》,将处理结果上报总行。
第八条 总行应在理财销售工作中对发现的异常销售情况及时联系分支行经理,要求其核实情况,对属实的异常销售情况进
4、行处理并登记《分支行理财异常销售登记薄》。
第九条 客户频繁认购、撤销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分支行理财销售人员发现后,应尽快联系客户,了解频繁认购、撤销交易原因,并及时登记《分支行理财异常销售登记薄》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总行。
第十条 分支行理财销售人员在理财产品销售前,发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应停止销售并应向客户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资金运作部门应按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如发生不能按照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情况,资金运作部门应及时与销售部门沟通,销售部门应及时向主管行长汇报,负责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登记《管理部门理财异常销售登记薄》(附件2
5、资金运作部门负责尽快完成资金划付。
第十二条 发生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理财销售人员应尽快处理问题并登记《分支行理财异常销售登记薄》,将处理结果上报总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逐级汇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日开始实施。
附件:
1.《分支行理财异常销售登记薄》
2.《管理部门理财异常销售登记薄》
附件1.《分支行理财异常销售登记薄》
分支行理财异常销售登记薄
年 月
销售机构:
序号
产品名称
购买日期
客户
6、名称
客户账号
异常销售情况
原因
销售人员
经办人
审核人
附件2.《管理部门理财异常销售登记薄》
管理部门理财异常销售登记薄
年 月
管理部门:
序号
日期
产品名称
异常销售情况
原因
经办人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