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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法律尽职调查意见模版.doc

1、 致:xx银行(北京)分行 敬启者: xx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意见 xx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我们办公室”或“我们”)受xx银行的委托(以下简称“XX”)就有关XX拟向xx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ZJG”)提供最大额度为人民币110,000,000的过桥贷款项目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我们审阅了公司按XX的要求所提供的法律文件,并与公司的相关员工就一些事项进行了讨论。 我们对公司的尽职调查还在进行,本初步报告系基于已进行部分的法律尽职调查而准备,并且受限于下述前提条件,假设和限制: (i) 公司提供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包括这些

2、文件的副本)以及公司相关职员的所有口述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ii) 公司提供给我们的文件的所有复印件均与相应原件一致; (iii) 公司提供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公章和签字均是真实的; (iv) 公司提供给我们的所有文件(或者根据这些文件而制定的安排或协议,依具体情况而定)中,没有一份已经被修改,撤销或是终止的。 我们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PRC”或“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进行法律执业,以实现本报告的目的。我们基于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在本报告做出时现存事实的理解而做出本分析。我们仅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本报告中发表观点,而不是任何其他

3、司法管辖的法律。 通过尽职调查,我们了解到,公司于2010年3月5日获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662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4645.978825万元。现将我们认为应向贵司报告并发表我们看法的问题归纳如下: 1. ZJG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ZJG二期项目”或“二期项目”)核准问题: 根据我们的调查,xx市发改委于2009年8月14日出具文号为“x179号”中对二期项目进行了核准。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本二期项目的核准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a 核准机关权限问题:按照xx市发改委对二期项目的核准文件,二期项目核准投资额为20877.66万元。 根据《外

4、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垃圾处理厂属于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根据《江苏省发改委关于过渡时期外商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核准权限的划分,县或xx市这类计划单列县级市主管部门核准的权限是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而xx市发改委对二期项目核准的投资额20877.66万元所可兑换的等值美元是否超过了该等权限,尚需视兑换日和兑换率而定。若按二期项目核准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计算,该核准总额为3055.51万美元,即二期项目审批机关对其审核权限略有所超过。 我们就此问题电话访谈了xx市发改委。电话访谈中,xx市发改委虽未明确确认其在核准

5、时可少量超出3000万美元的权限,但其指出,关于此类项目,该发改委允许项目方在实际投资中对项目总投资有上下一定的浮动。 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发改委对其核准项目投资额的变更、浮动比例的原则为20%。 根据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投资额的变更、浮动标准并参照电话访谈得到的答复,我们认为,xx市发改委对二期项目投资额的核准并未超过其权限。 b 二期项目尚需完成环评。根据我们的调查,公司的二期项目目前虽已获得发改委的核准,但项目的环评仍在进行中,尚

6、未取得江苏省环保厅的审核意见。 公司所提供的材料表明,公司已向xx市环保局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于2009年11月28日获得xx市环保局同意向江苏省环保厅申报的意见,该项申报江苏省环保厅正在审核中,尚未出具环评审核意见。由于当地的垃圾处理压力较重,xx市政府希望公司能加快二期项目的建设,根据公司方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二期项目的环评与一期项目的环评竣工验收工作将同步进行。在一期项目环评竣工完成后,公司方将会取得江苏省环保厅对二期项目环评的补充审核意见。我们建议将本项工作作为公司的后续的积极承诺之一。 2. ZJG一期项目尚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根据公司提供的编号为

7、主厂房、综合楼、综合水泵房与污水处理站建筑施工许可证(均为后补),ZJG一期项目主厂房的合同竣工日期为2007年10月20日,厂区综合楼的合同竣工日期为2006年12月10日,综合水泵房与污水处理站的合同竣工日期为2009年1月30日。根据公司相关人员的介绍,公司上述建设项目已先后于2009年9月底前竣工,并于2009年9月底进行了“启运”仪式,但尚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 关于一期项目的运营 根据公司介绍, ZJG一期项目目前已经进入“试运营”阶段。公司所提供的材料表明,该“试运营”于2009年12月22日获得了江苏省环保厅的核准。2010年2月2日,通过江苏省建设厅主持召

8、开的整套机组并网启动委员会,并在2月3日取得了苏州市供电公司和xx供电公司的并网许可。 4. 借款合同与担保 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xx建行”)于2007年6月15日签署了人民币贷款合同,约定由xx建行向公司人民币1.15亿元的贷款。本贷款由北京xx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xx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1亿元与0.15亿元的保证担保,并分别与xx建行签署保证协议。此外,公司与xx建行签署了账户质押协议,约定公司以其在建行开立的用于归集电力收费、政府补贴等款项的专用账户向xx建行为其提供的人民币1.15亿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公司与xx建行所签署的人民币

9、贷款合同第八条之规定,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建行)同意公司不得用该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根据上述情形,我们认为如果公司用ZJG项目的资产为XX的贷款提供担保,则存在着需征得xx建行同意的可能。 5. 关于拟新增贷款与投资总额 根据贵行所提供资料,我们了解贵行拟对ZJG进行1.1亿元人民币贷款,贷款将用于ZJG一期项目。关于拟新增贷款与投资总额的关系我们有如下理解: a. 无论投资总额是指一期投资额,还是指二期投资额,又或者是指两期的投资额之和,考察拟新增贷款与投资总额之比较,应当符合《贷款通则》和贵行关于贷款的相关规定。《贷款通则》

10、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我们认为这应是贵行作出贷款决定的最根本问原则。 b. 无论新增贷款拟用于第一期还是第二期项目,我们认为均不会影响贷款人和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权,而该债权和担保权所涵盖的债务人的还款来源和可供清偿债务的范围应当是债务人的全部资产。 c. 《贷款通则》同时还规定,借款人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在本项目中,拟新增贷款约为1.1亿元人民币,项目一期投资额为25922万元,项目资本金9732万元,投注比为37.54%,项目二期投资额20877.66万元,项目资本金6328万

11、元,投注比为30.31%。项目单期或平均注投比均符合规定。 d. 关于“投注差”问题。我们理解“投注差”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按现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规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而本项目拟新增贷款不属于外债,故不应适用该项规定。 x律师/合伙人 xx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20x年4月14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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