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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系统管理办法.doc

1、银行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 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版 银行 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结算速度,规范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河北省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小额支付系统业务

2、处理办法及处理手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支付系统是指本行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可办理同城、异地支付业务的电子汇划结算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及操作工作的各部门,包括清算中心和信息科技部以及参加支付系统的各分支行营业网点。 第四条 支付系统的运行在本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本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对参加支付系统的各级营业网点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负责支付系统前置机的操作及密押卡的保管;负责清算资金账户的管理,保证辖内结算业务的正常清算。 信息科技部负责支付系统的程序运行管理、网络管理、系统

3、维护和技术指导。   各分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所辖支付系统网点的机器设备日常巡检。 第二章 网络结构 第五条 支付系统网络由本行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点构成。 第六条 清算中心是本行支付系统的一级机构,做为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直接在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负责支付业务在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与本行综合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转发和资金清算。 第七条 支付系统网点是本行支付系统的分支机构,是支付业务的最初发起和最终接收点,负责支付业务的收发和对客户的资金清算。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八条 清算中心及各支付系统网点必须设录入员、复核员、会计主管岗位。具体职责如下:

4、 1、业务主管岗:负责对录入员和复核员进行管理;负责对退汇业务及单笔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往账业务进行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的支付业务等。 2、录入员:负责往账业务的录入、查询、来账业务的处理、清单凭证打印等日常业务处理。 3、复核员:负责往账业务的复核、查询、来账业务的处理、清单凭证打印等日常业务处理。 以上人员统称为业务操作人员。 第九条 清算中心业务主管及操作员除上述职责外,还应负责支付系统前置机的操作及清算账户的管理。 第十条 信息科技部设系统管理员岗:负责配置系统参数,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前置机用户以及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

5、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系统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小额支付系统24小时连续运行。各支付系统网点应严格遵守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不得迟延签到和提前签退系统。 为保证大额支付系统与人行日终对账按时处理,各网点应与每日5点半前将往来账业务处理完毕,清算中心将随时统计监测,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将进行全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大、小额支付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流程规范操作,认真监视系统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各支付系统网点接收支付系统来账业务

6、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由会计结算部负责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支付系统运行中产生的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按同期会计档案要求由所属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各网点必须在当日营业时间内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10点,按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 对查而不复和超过查复时限的查复行,清算中心将随时统计监测,超过两次的将进行全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业务操作人员应在各

7、自规定的权限内操作,严禁试探权限以外其它的系统功能,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必须进行签退。 第十七条 业务操作人员在接到分配的柜员号和密码后,应立即修改操作密码并妥善保管,不得外泄;业务操作人员不得使用未经修改的用户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操作密码每月至少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立即报告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重新设置,并记录备查。 业务操作人员,不能同时拥有录入员和复核员权限。 第十八条 业务操作人员轮岗或调离时,业务主管应对原业务操作员进行删除或修改,取消其处理支付业务的权限。业务主管调离岗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删除或修

8、改原业务主管权限。 第十九条 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维护时,应有业务主管或操作员在场,并对维护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支付系统密押卡由人行统一定制配发,由会计结算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信息科技部技术支持人员登记使用。 第五章 清算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行的支付系统业务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111311存放系统内款项”账户核算,该账户不能透支,若账户余额不足,分支行应提前向总行申请拆借,保证业务正常办理。 第二十二条 清算资金账户实行大额资金划付报备制度。各网点如当日资金划付超过500万元,应在划付前一日向计划财务部报备,确保清算资金的调度。

9、 第二十三条 清算资金账户执行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实行按季结息。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分支行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报会计结算部,具体资料详见《银行新建分支行开业会计辅导管理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再书面报请总行主管行长同意后,根据具体情况报人民银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参加支付系统的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保证汇入款项解付及汇差清算。 (二)会计工作基础较好,会计、审计部门在检查中未发现重大问题。 (三)配有三名以上业务人员。 (四)配备人员均须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

10、支付系统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支付系统机构增加、撤销或名称变更,须上报会计结算部,由会计结算部通过人民银行行名行号系统申请增加、撤销或名称变更。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支付系统网点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支付业务。 第二十八条 支付系统网点工作人员因工作差错延误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支付系统网点工作人员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和行政责

11、任。 第三十条 支付系统网点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 ,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支付业务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支付系统网点的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会计结算部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漏。因保管不善泄漏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漏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

12、取补救措施的义务。因人为因素造成行内系统重大故障,导致支付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对延误的资金向客户赔付利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支付系统网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向客户收取汇划费用(有规定不收费的除外)。 大、小额支付业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的规定执行。 同城交换区域内的业务按当地人民银行现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收费标准执行;非同城交换区域内的,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会计结算部制定、解释、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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