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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模版.doc

1、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编号: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相关定义4第三章组织职责5第四章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管理5第五章业务和风险管理6第六章附则10附件: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工作,防范支付业务风险,促进收单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机构外包业务管理指引、银行远程银行业务基本制度以及银行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第二章 相关定义第三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一)

2、 外包,是指本行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收单非核心业务委托给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二)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接受本行委托,从事收单核心业务以外非核心业务的企业;(三) 核心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 银行卡特约商户资质审核;2 银行卡受理协议签订;3 银行卡收单业务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4 银行卡特约商户资金结算;5 银行卡收单业务交易监测,交易风险管控和处理;6 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处理7 银行卡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8 其他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四) 非核心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特约商户资源挖掘、特约商户培训、日常维护、收单设备

3、布放、维修等。第三章 组织职责第四条 总行远程银行部职责:(一) 负责与外包服务机构的合作和管理工作;(二) 负责制定与外包服务业务和外包服务机构相关的管理办法;(三) 负责对外包服务机构的审查、评估及风险管理工作。第五条 总行行政管理部负责对外包服务机构及收单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第六条 总行合规部负责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分支行职责:(一) 负责会同外包服务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培训,安装调试收单设备以及提供耗材;(二) 负责监督和管理外包服务机构的工作。第四章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管理第八条 外包服务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服务前,应与总行签署委托服务协议。第九条 开办行可以委托与总行签

4、约的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进行特约商户资源挖掘、特约商户培训、日常维护、收单设备布放、维修等非核心服务。第十条 选择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时,远程银行部应依据监管机构要求对其进行准入审核,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一)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地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二)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监管机构要求的标准,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业务运行应急预案等;(四)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必须具有2名以上熟悉银行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配备相应

5、的专职人员开展市场拓展、特约商户巡检、培训、技术支持和风险防范等业务;(五)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必须执行监管机构和银行卡组织有关业务和技术标准。(六) 总行在选择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时,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机构业务外包管理指引的要求,在合同协议中明确要求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按照人行要求提交相关报送材料。第五章 业务和风险管理第十一条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在服务中应严格遵守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为本行拓展或者协助本行拓展银行卡特约商户,对本行发展的特约商户进行专业化市场维护。维护内容主要包括:(一) 协助本行共同维护受理市场秩序,遵守受理市场规范,促进受理市场健

6、康发展;(二) 按照本行要求拓展特约商户,或者协助本行签约特约商户,负责进行收单机具安装及调试、特约商户收银员业务培训、日常机具巡检、耗材配送及终端机具的维修、保养等日常维护工作;(三) 配合本行做好特约商户对账、差错处理等账务处理工作;(四) 协助本行做好特约商户日常管理与特约商户风险管理;(五) 配合本行做好特约商户与持卡人的刷卡消费和投诉处理工作;(六) 配合本行开展银行卡品牌营销宣传活动和大型特约商户的刷卡营销活动等;(七) 配合做好本行特约商户服务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十二条 本行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外包服务业务前,对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并根据收单业

7、务外包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定期开展后续培训,保存培训记录。第十三条 本行应当制定密钥管理制度,建立密钥灌装登记机制。第十四条 本行对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的业务行为和服务有权进行监督,并要求其不断提升服务。具体权利如下:(一) 委托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对双方合作范围内的特约商户开展专业化服务工作,协调与本行相关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合作关系;(二) 有权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对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开展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制定特约商户的准入标准,制定确保外包业务连续性的应急预案,并每半年一次对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和外包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情况,可对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适

8、当的收取风险保证金。对由于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原因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利用风险保证金先行进行赔偿,并保留对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进行进一步追偿的权利;(三) 有权审核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发展入网特约商户资质、定期开展巡检,避免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拓展的商户由于道德风险或违反银行卡受理程序而造成的内外勾结、侧录、洗单、套现、虚假交易、恶意倒闭等情况发生造成发卡行损失;(四) 有权要求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提供相关合作业务统计分析报表、特约商户资料等材料。第十五条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需要履行的义务如下:(一) 根据本行要求对双方合作范围内的特约商户开展专业化服务工作,并对各项服务的开展提供技术

9、支持;(二) 负责本行特约商户收单设备的安装、培训、维护、耗材配送及保障设备正常运行;(三)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服务不到位引起的客户投诉或纠纷,由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予以赔偿;(四)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及市场规则,按照本行特约商户准入标准和要求,积极为本行拓展或协助本行拓展银行卡特约商户;(五) 根据本行的发展需要,为本行特约商户提供受理终端机具(网络支付接口)。(六) 负责根据本行要求,定期向本行提供合作特约商户资料信息、业务统计数据及业务风险分析等材料;(七)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

10、构应保证本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信息安全。一经发现由于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原因导致本行特约商户或持卡人信息泄露的,本行有权中止该合作协议,并追究法律等相关责任;(八)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在与本行合作期满后不得将本行特约商户二次营销给其他金融机构;(九) 未经本行书面认可,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不得在本行拓展的存量、增量特约商户中更换、增加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机具;如有违反,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赔偿本行损失;(十)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使用的所有业务资料须经本行同意,并有义务应本行要求及时归还或销毁。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业务规章、市场规则及规范、委托业务产生的文件资料,如特约商户申请、特约商

11、户协议、交易单据等。第十六条 关于保密信息的使用,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必须同意:(一) 除在为本行提供银行卡受理相关服务时使用相应保密信息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目的擅自使用保密信息;(二) 建立内部信息安全措施及保密管理制度,按照本行及银行卡组织的要求保管保密信息,确保不被泄露;(三) 不得出售、利用、复制、传播或修改保密信息;(四) 根据本行及银行卡组织的要求,自委托业务服务终止生效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保密信息。本行提供的相关信息交还本行;银行卡组织提供的相关信息直接交还银行卡组织。对于私自保留保密信息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所有责任;(五)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本行业

12、务管理办法、系统说明、密钥及相关技术参数等。第十七条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对其录用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一) 对各类人员进行收单外包业务安全意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和相关安全技术培训;(二) 对安全责任和惩戒措施进行书面规定并告知相关人员,对违反违背安全策略和规定的人员进行惩戒;(三) 对员工的定期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书面规定,针对不同岗位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四) 对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和结果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第十八条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终端布放与维护委托服务,应遵守:(一)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首先确认本行完成特约商户协议书的签署,并确认在本行内网系统或银行卡组织系统内进行特约商

13、户注册后,再布放收单终端机具(开通网络支付接口);(二)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对于特约商户提出的更换、维护收单终端设备的要求,应该协助本行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特约商户人员利用收单终端设备进行欺诈活动;(三)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受托布放的各类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本行标识及银行卡组织标识,不得张贴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标识;(四)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必须建立机具定期回访及问题维护24小时响应机制;(五)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在开展银行卡收单服务时,要严格按照本行及银行卡组织相关业务规定对特约商户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利用特约商户资料开展与合作内容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对收单设备灌装非授权的其他终端程序。对于涉及客户信息和交易处理的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不得存储银行卡卡号以外的信息;(六) 严格履行双方协议相关的其他规定和要求。第十九条 本行作为特约商户管理主体的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本办法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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