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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银行质押贷款管理规定.doc

1、BGY-QC-T-3129 xx银行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版次:0/A 1 目的 为了加强质押担保管理行为,防范信贷风险,规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质押贷款业务的要求和工作程序; 2.2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质押类人民币贷款的管理。 3 定义 3.1 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经符合本行规定的权利证书或动产作质押,并移交本行占有作为借款人的借款担保,质押方式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方式。 3.2 质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

2、质押物价值的比率。 3.3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3.4 本规定所称的股权是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4 职责 4.1 分支行负责质押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授权范围内质押贷款的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 4.2 总行小微企业金融部负责授权范围内质押贷款的审查、审批; 4.3 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授权范围内质押贷款的审查、审批; 4.4 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前大额调查(跨省分行大额调查,由分行的风险

3、控制部负责); 4.5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复审超分支行权限的放款条件和合法性的形式审查、贷后管理的监督检查; 4.6 总行分管行长、行长负责权限内质押贷款的审批; 4.7 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权限内的质押贷款的审批; 4.8 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质押贷款的再监督; 4.9 总行监察室负责对违反质押贷款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4.10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质押贷款的系统开发、管理、维护。 5 工作程序 5.1 质押物的要求 5.1.1 本行接受质押的质物包括: 5.1.1.1 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存单; 5.1.1.2 银行开具或发行的承兑汇票、银行本票、金

4、融债券; 5.1.1.3 国库券、国家重点项目债券; 5.1.1.4 价值稳定、便于流通变现和封存管理的商品物资; 5.1.1.5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股权应当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经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 b)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办理股权出质; c) 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d)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遵守证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 e) 商业银行国有股权质押须遵守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5.1.1.6 本行理财产品; 5.1.1.7 其他

5、符合要求的质押物。 5.1.2 本行原则上不接受下列权利和动产作为质物 a) 市场滞销、或存在质量问题、或不能封存管理的商品物资; b)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及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 c) 其他不符合条件的质押物。 5.1.3 我行不接受以下股权办理质押贷款: a) 本行的股权; b) 公司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股权; c) 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到出质股权价值和处分权利,或价值难以评估的股权; d) 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股权; e) 证券交易所停牌、除牌或特别处理的上市股权; f) 按要求出质前应向股权所

6、在银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银行股权; g) 涉及重复质押或银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审慎行为的股权; 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2 质押率原则上要求 a) 人民币存单、银行本票、国库券、金融债券按敞口覆盖风险的原则制定抵押率; b) 银行承兑汇票按90%折扣; c) 国家重点项目债券按85%折扣; d) 应收账款质押率参照《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e) 库存商品质押率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f) 股权质押的,根据股权发行公司实收资本、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综合确定质押率,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原则上质押率不超过4

7、0%,高于40%的需上报授信审查委员会(或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上市公司股权评估价值参照公司股权市值,原则上按照孰低原则,选取最近一年股权市值的平均值与最近一个月股权市值的平均值比较孰低;上市不足一年的原则上选取最近一期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与上市以来股权市值的平均值比较孰低; 金融机构股权:原则上商业银行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90%;一般金融机构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80%;信用合作社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70%;村镇银行股权质押率不超过60%。金融机构股权评估价值参照企业最近一期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 其他非上市企业股权:按我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3 贷款程序 质

8、押贷款业务的操作程序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时审批、签订合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资料归档等阶段。 5.3.1 申请 质押贷款由借款人向其开户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5.3.1.1 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参照《xx银行贷款受理操作规程》执行。 5.3.1.2 质押人应提供同意为贷款质押的法律文件,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a) 以有关权利设定质押的,提供质押权利凭证原件;提供动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其数量、规格、金额(购货发票)及质量检测报告; b) 质押人为第三方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年检登记记录、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

9、的身份证明文件; c) 质押人是国营企业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d) 质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资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时,须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出具同意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审批证明文件,且要素齐全; e) 质押物为共同共有的,应当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质押物设定质押的书面文件。质押物为按份共有的,应当提供质押人对该质押物占有份额的证明。公司章程规定以按份共有的质押物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则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质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质押的书面文件; f)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我行提交

10、下列文件、资料: 1)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2)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3)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g) 其他必要的材料。 5.3.2 受理 质押贷款的申请由借款人的主办行受理。 5.3.2.1 资格审查,相关内容参照《xx银行贷款受理操作规程》执行。 5.3.2.2 初步审查合格后,决定受理进入调查阶段。 5.3.3 贷前调查 5.3.3.1 调查阶段工作由受理

11、的分、行负责办理,相关内容参照《xx银行贷前调查操作规程》执行。 5.3.3.2 质押贷款需要调查质押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无瑕疵或隐藏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质押事项的种类特性,审查、分析履约的难点,承担该项目获利预测及出现违约后借款人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 5.3.3.3 质押股权所在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a) 经营年限三年(含)以上; b) 经营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持续盈利; c) 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d) 对外担保余额与申请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5.3.3.4 股权质押贷款业务还需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5.3.3.4.1

12、出质人及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 5.3.3.4.2 拟出质股权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企业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能性; 5.3.3.4.3 还应了解、掌握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 5.3.3.4.4 如出质股权是商业银行股权,还应了解出质人占用出质股权所在银行股权的比例以及出质人在该银行的借款情况等;了解出质人是否能够获得该银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备案等确保质权合法有效的文件。 5.3.3.5 撰写调查评价报告,进入审查阶段。 5.3.3.6 公司金融部参照《xx银行大额授信调查管理规定》对质押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原则上与支行贷前

13、调查同步进行(跨省分行大额贷前调查,由分行风险控制部负责),调查结果经公司金融部审查后,形成书面报告,报授信审查委员会。 5.3.4 贷时审查 5.3.4.1 参照《xx银行贷时审查操作规程》执行。 5.3.4.2 质押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 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客户应向经办分支行提供存款行开具的开户证实书及需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经办分支行必须协同出质人实地到存款行审核开户证实书真伪,办理单位定期存单。经办分支行必须留存定期存单、确认存单真伪的证明及在质押期间不接受客户挂失和提前支取的承诺;以个人存单作质押的,经办分支行应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

14、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不得向其发放贷款。以定期存单进行质押办理信贷业务的,经办分支行客户经理必须双人协同出质人到定期存单存款行实地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并现场办理存单冻结手续; b) 银行承兑汇票应通过电报查询,金额较大的应进行实地查询来鉴别票据的真伪,且期限应大于贷款期限;银行本票和金融债券应到发行行取得确认书;国库券、国家重点项目债券应到代理发行或承销金融机构取得确认书; c) 动产的数量、规格、质量、价值等应到货物存放地核实; d) 无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质押,自质押合同签订并将质押物移交本行占有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

15、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e) 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质押,自登记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f) 分支行负责对权限内质押贷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5.3.4.3 审查合格后进入审批阶段。 5.3.5 贷时审批 质押贷款的审批按本行授权逐级进行审批。相关内容参照《xx银行贷时审批操作规程》执行。 5.3.6 签订合同 经过审查、审批同意办理质押贷款的,受理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 5.3.7 办理保险及质押登记手续 5.3.7.1 本行应与出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持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质押物清单、质押物权属证书及相关资

16、料到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内容参照《xx银行抵质押品管理规定》。 5.3.7.2 出质人原则上应向保险公司按质押物的评估价值购置全额财产险,质押期间保险过期必须续保,保险单正本由经办行收执。 5.3.7.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3.7.4 非上市股权质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5.3.7.5 未按前条款规定完成质押登记手续的,不得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5.3.8 贷款发放 5.3.8.1 分支行权限内的贷款,完善相关手续后,直接办理上账手续。 5.3.8.2 总行风险管理部落实和审查上报贷款的放款条件和重要法律要件,经

17、审查同意后,制发《xx银行放款通知书》,分支行根据《xx银行放款通知书》办理上账手续,相关内容参照《xx银行贷款发放操作规程》执行。 5.3.9 贷后管理 5.3.9.1 参照《xx银行贷后管理规定》执行。 5.3.9.2 股权质押贷款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5.3.9.2.1 借款人应按我行要求提供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 5.3.9.2.2 根据质押股权所在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对质押股权价值及时评估至少每年一次。对有条件提供季报或半年报的,及时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如评估价值不足值的,要求借款人增加新的担保方式或偿还贷款。 5.3.9.2.3 如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借

18、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增加新的担保方式,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可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a)非上市企业净资产小于其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的(银行股权除外); b)该公司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 c)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亏损、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或诉讼,或者解散、注销、吊销、停业; d)企业出现亏损,分析企业亏损原因,如属于非季节性亏损,判断对全年经营有影响的; e)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 f)被税务机关查处或者发生其他税务风险的; g) 主要经营者逃逸、被羁押的。 5.3.9.2.4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

19、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5.3.10 贷款收回 5.3.10.1 借款到期后,若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可按以下方式处分质押物: a) 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直接以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偿还拖欠债务; b) 依照法律程序处理质押物偿还债务及相关费用; c) 以上两种方式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够清偿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应另行追索。 5.3.10.2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权消灭,支行应将保管的质押物及凭证、保险单等退还出质人,并出具同意注销质押登记的书面证明,质押结束。 5.3

20、11 资料归档 将贷款资料整理后归档。 编制:丁琳 日期: xx 年 11月 19日 审核:xx 日期: xx 年 11 月 19日 批准:xx 日期: xx 年 11 月 19日 质押贷款流程图 受理、调查 审查、审批 签订合同 贷款发放 贷后管理 申 请 资料归档 贷款收回 N Y

21、 6 支持性文件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2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6.3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6.4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6.5 xx银行贷款受理操作规程 6.6 xx银行贷前调查操作规程 6.7 xx银行贷时审查操作规程 6.8 xx银行贷时审批操作规程 6.9 xx银行贷款发放操作规程 6.10 xx银行贷后管理规定 6.11 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 6.12 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6.13 xx银行贴现业务管理规定 6.14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7 支持性记录 7.1 xx银行贷款审批表 BGY-QC-T-3201-01 7.2 关于 支行发放 万元贷款批复 BGY-QC-T-3203-0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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