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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细则模版.doc

1、*农村商业银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货物贸易外汇收付,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关于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及关于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关于工作的通知汇发9号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拟定本细则。在本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当具备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出口后应当按协议商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

2、当按协议商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协议商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协议商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行办理的对公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四条本行办理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收付款。第五条 本行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

3、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依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依据有关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的,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第三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办理第七条 本行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依据有

4、关监测系统查询到的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A类、类、类),分别入待核查账户和结算账户。(一)本行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其中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直接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二)本行待核查账户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第八条 本行可依据有关企业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本行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以信用证、托

5、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关于商业单据;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协议或发票;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协议或发票。其中,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协议;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关于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协议;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协议和发票。因协议变更等原因致使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第九条

6、 企业应当依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第十条 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本行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造成或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造成或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

7、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协议。本行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造成或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造成或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协议。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8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形无法依照本条 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本行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本行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第十二条 本行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

8、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超可收付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业务应凭外管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我行应依据有关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的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依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管局登记情形,在登记表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有关业务。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B类企业未能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C类企业的所有外汇收支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我行应依据有关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的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依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

9、外管局登记情形,在登记表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有关业务。第十三条本行在货物贸易收付汇业务办理中应按规定审核有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并留存有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如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第十四条 本行办理单笔等值1万美金(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本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有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应通过国家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货物贸易业务项下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以下简称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法核验手续,本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

10、理核验手续。第十五条 本行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可依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第十六条 本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一)对于已履行进口报关手续的,本行在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款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二)对于未履行进口报关手续的,本行应要求企业在履行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依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三)对于已履行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本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

11、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造企业履行报关手续之日起0日内补办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本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四)对于因短溢短装等合理原因致使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本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第十七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本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的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说明的(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说明的(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四)其他需要加注标识的情形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为24个月,由于本行操作失误致使企业被误标识的,经本行内部审批后,可撤销有关企

12、业的标识信息。第十八条 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原因缺失有关报关电子信息的,我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本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和业务应急处理第十九条 本行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涉及的纸质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包括商业单据、有限凭证、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申请书、登记表、协议等原件,均应妥善保管,留存5年备查。第二十条本行在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建立应急期间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台账,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项下监测系统中无法正常登陆的情形,应及时报告本地外管局,本行应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台账中记录有关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经企业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企业名录和分类状况,有关业务涉及的收支金额,单证号码,申报单号码,使用登记表的,还应包括登记表号码。第二十一条 本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项下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内,查询监测系统信息,核对应急期间业务台账,发现企业没有如实说明名录和分类状态的,应立即向本地外汇局报告,并依据有关应急期间业务台账,补充签注相应登记表,并相应补充核住类企业的可收汇金额和可付汇金额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农村商业银行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法规进行制订、说明和修改。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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