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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案件处置工作规程模版.doc

1、xxxccxx村镇银行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全行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全行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3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行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

2、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以下三类:(一)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二)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三)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本行或本行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本行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其中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等工作原则上只针对本规程第一章第三条中所列三类案件的第一

3、类和第二类。第五条本行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制定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 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审定xxxccxx村镇银行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二)监督和指导全行案件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研究并解决案件处置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 (四)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第七条 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拟定案件处置工作规程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具体落实和协调解决案件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牵头组织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管理部门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四)完成案件处置

4、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对案件处置工作负检查和督促责任,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辖内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一)风险合规部负责全行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二)本行问责委员会对本行案件处置工作问责,依照本制度对涉案单位和人员实施问责。第二章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第九条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按照xxxccxx村镇银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执行。 第三章案件调查第十条本行在向银监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初步确认案件的同时,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组成由相应级别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

5、案件的调查工作。专案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由风险合规部报送苏州银行总行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苏州银行总行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当地银监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五)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本行专案组应当在

6、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定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风险合规部报送苏州银行总行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苏州银行总行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当地银监部门报送书面报告。第十二条案件调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和督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第十四条本行应当完整保存案件调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存档备查。第十五条案件发生后,本行需配合银监部门组成的督查组进行案件的调查和侦办。第四章案件审结第十六条本行应当在总结案件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问责方案和整改措施后,向银监部门提交案件审结报告。第十七条本行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向银监部门报送案件材料。第十八条本行案件处置坚持专案专档制度,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 第五章案件后续处置第十九条本行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问责领导小组应当尽快启动问责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银监部门报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程由xxxccxx村镇银行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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