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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1、xxx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是指银行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必须以合法真实有效的商品和服务贸易(基础交易)为基础,我行不得承兑无真实基础交易背景的商业汇票。第四条 经营单位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除参照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第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项下单笔业务承兑期限自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商业汇票项下,执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第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我行授信业务一般信贷管理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涉具体运营作业流程(含承兑签发、到期解付、账务处理等)、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执行总行运营

3、规划管理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新设立的经营单位及未获得开办银行承兑业务资格的现有相关经营单位,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事先报总行对公产品和现金管理部进行审批;并视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持总行批复文件进行报备。第二章 授信要素第八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二)与其交易对手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三)贷款卡经年审合格,并具备申请贷款资格;(四)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具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与我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六)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七)符合人民银行、银监

4、会以及我行授信业务其他相关准入要求。第九条 承兑申请人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一般需要提供如下材料:(一)授信(承兑)业务申请书;(二)有权机关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若有); (三)承兑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等复印件(须与原件审核一致); (四)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非法人企事业单位)证明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需要关注其公司章程);(六)近期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中小企业财务报表的核准要求,可按我行中小企业制度相关要求执行,其他特殊情况由各分行信贷执行官决定财务报表是否

5、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基础交易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或合作协议、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复印件及以往贸易纪录的相关资料等;(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授信材料。 第十条 保证金比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一般应以客户的信用评级为参考标准,按承兑业务授信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对于一般授信客户: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保证金比例一般不低于10%(含);AA-A级(含)客户保证金比例一般不低于30%(含);A-级客户保证金比例一般不低于50%(含);BBB级(含)以下客户和所有未评级客户保证金比例均为100%。(二)其他专项授信业务总行有特定保证金比例要求的,从其

6、规定;(三)特殊情况,在风险可控和综合收益有保障的情况下,经分行信贷执行官批准,可酌情减免保证金;(四)授信终审批复意见原则上需要明确承兑保证金比例。第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项下保证金,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管理具体事项须执行我行保证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担保(一)授信审批终审意见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手段的,承兑申请人应在办理具体承兑业务前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并办妥所需的担保手续。(二)承兑申请人可以针对单笔业务提供对应的担保,也可根据需要针对我行为其核定的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提供最高额担保。(三)提供第三方保证的,保证人除了参照承兑申请人提供相

7、关基础资料和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其同意为承兑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的相关内部决议文件、保证担保声明等文件。办理具体业务前,需要确保与我行已签署了相应的保证合同。(四)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抵押人或出质人(非承兑申请人)除参照承兑申请人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和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担保物品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价值评估材料等,以及其同意为承兑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的相关内部决议文件、抵质押担保声明等文件。办理具体业务前,需要确保与我行已签署了相应的抵质押担保合同。第十三条 承兑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涉手续费的费率标准、收取方式和减免等事项,执行我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且该相关要素需要体现在我行与承兑申请

8、人签署的承兑业务合同中。第三章 调查、审查和审批第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调查、审查以及审批,执行我行现有授信制度,按一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进行操作;其中,纳入低风险信贷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低风险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相关职能岗位人员按我行授信尽职要求承担职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权限执行我行授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根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特点,调查环节应重点落实以下事项:(一)承兑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要求的准入资格和条件;(二)承兑申请人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三)调查承兑申请人的承兑业务申请量是否与其实际需求量相符,是否有相应的基础交易作为授信基础;货款回笼的可靠性和承兑申请人以往的贸

9、易纪录;(四)根据对承兑申请人的初步调查情况,与其就可提供的承兑业务保证金比例、承兑手续费标准、结算量、担保事项等进行协商。 第十六条 根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特点,审查审批环节应重点落实以下事项:(一)审核承兑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要求的准入资格和条件;(二)审核承兑申请人申请的承兑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背景,具体分析其有无真实、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供货总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交易记录;申报的承兑额度是否匹配;授信用途的真实性;(三)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审核其是否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四)审核承兑申请人以往的基础交易履约记录和支付结算方式等。

10、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不得对零售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必须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业务时,质押的票据必须经过我行查询查复及要式性、文义性审查,具体执行我行有关票据质押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合同签署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需要与承兑申请人、担保人完成相关合同的签署。叙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合同适用上有两种模式:单独使用汇票承兑合同;或同时使用汇票承兑总合同及承兑申请书。与担保人签署相关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或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文本的使用执行我行有关格式合同文本管理规

11、定。第四章 出账审查、放款(出票)和贷后管理第二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出账须经出账审批部门出账审查通过,由其签发放款(出账)通知书等指令文件。运营人员须依照出账审批部门签发的放款指令文件和承兑合同等进行放款操作,加盖银行承兑业务专用章,并根据我行票据业务运营作业规定,负责票据的保管和交接等事宜。第二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出账后,经营单位一般应至迟在开票后的两个月内收集与开票时提供的交易合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相匹配的发票复印件,并负责审核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后与原件核对签字后提交并存档,当地监管部门对此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须加强对出票人的监控,一般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半个月通

12、知出票人及时足额存入票款,跟踪其兑付资金到位情况,防止到期时兑付资金不足。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须各司其职,严格执行我行贷后管理制度,做好监测预警、信贷合规监管等工作,及时完成贷款风险分类、准备金计提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经营单位应按我行贷后管理制度加强检查,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二)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三)资金和销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五)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运营人员负责对到期的

13、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应无条件向收款银行付款。对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于规定时间内告知拒付理由。第二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到期扣款解付、拒付等操作执行总行运营规划管理部制定的相关作业流程。第二十七条 出票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且不存在可以拒绝支付票款的合法抗辩理由的,我行须在扣划相应保证金款项后执行垫款操作。涉及垫款操作的,该笔承兑业务转为逾期,按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对于垫款,我行须按汇票承兑合同等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罚息,同时指派专人落实清收,并立即停止该出票人的所有授信业务,直至其偿清欠款本息。第二十八条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相关岗位

14、要及时、准确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数据补录系统等,填制报送相关票据业务统计报表、以及其他要求资料。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二)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三)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四)串用、挪用或没有经有权人批准提前支取保证金;(五)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六)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七)超过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八)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九)未按规定进行承兑后跟踪检查;(十)

15、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十一)不及时入账或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科目,故意瞒报、改经营数据;(十二)因主观原因造成垫款损失;(十三)其他违规行为;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上收承兑审批权限直至取消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资格等处罚。(一)有上述第二十九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二)垫款金额较大、垫付率超过总行规定的风险控制线的;(三)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未予整改的;(四)违规承兑造成重大风险,以及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经济犯罪的;(五)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对公产品和现金管理部牵头解释和修订。所涉运营作业事项,需执行总行运营规划管理部制定下发的有关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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