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3xx银行大额可疑和恐怖融资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恐怖融资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xx银行反洗钱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恐怖融资交易报告,是指xx银行各分支机构或相关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符合大额或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对涉嫌恐怖融资的交易进行报告,并视具体情况由总分行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第三条 总行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恐
2、怖融资交易的电子和纸质文件资料,对报告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恐怖融资交易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和重大可疑线索交易报告中有关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对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将按有关规定通过询问、谈话等方式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并定期对分支机构报送信息质量、时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全行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履行以下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职责:(一
3、)审批分支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二)对分支机构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报送情况予以督导、评估和考核;(三)牵头组织全行范围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恐怖融资交易的检查和培训。第六条 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设置反洗钱情报专员岗位,承担以下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职责:(一)组织落实全行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的报送工作;(二)对已上报的可疑信息作进一步甄别,按规定报告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案件线索并协助人民银行及有权机关展开调查;(三)其他应履行的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职责。总行反洗钱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相关职责,积极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
4、做好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业务条线部门如增加新的特色业务和其他可能涉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管数据变动的项目,应在相关业务立项后及时报告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协调科技部门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第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的甄别筛选和补录报告工作;负责本机构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情况的自查和培训。分支机构设置反洗钱情报员岗位,承担以下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职责:(一)负责本分支机构大额可疑交易、重大可疑交易及涉嫌恐怖融资交易的报送工作;(二)负责补录未通过校验的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三)对本分支机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断
5、,向同级反洗钱合规员报告重大可疑交易和涉恐融资交易线索;(四)其他应履行的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职责。各分支机构应选择业务熟悉、工作细致、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反洗钱情报员,并保持情报员相对稳定。反洗钱报告员应实行A/B角制,原则上由反洗钱情报员担任A角。当报告员发生变更时,需及时报备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并注明变更原因。承担管理职责的分支机构还应负责辖属机构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的审核、督导及评估,同时设立反洗钱情报专员岗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第三章 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与报送要求第八条 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下列交易属于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
6、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交易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一)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
7、续费;(二)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三)购买凭证(支票、进账单、电汇凭证等)支付手续费;(四)补制回单、对账单支付手续费;(五)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六)挂失、补办银行卡支付手续费;(七)购买网上银行密钥支付手续费;(八)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九)办理保函、保理、担保业务支付手续费;(十)办理借记卡、信用卡支付工本费、年费及挂失费;(十一)根据代收代付协议替付款人(或收款人),包括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通信公司等缴纳(或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固定电话和手机资费所产生的交易;(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中国人民银行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九条 大额交
8、易的免报情形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但在同一金融机构、同一户名下多个活期账户间转存资金的业务,不属于大额交易免报范围;(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
9、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大额交易报告程序分支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行内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大额交易和系统未提取但符合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报送大额数据。报送后未通过
10、行内反洗钱系统校验的,分支机构报告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录。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应于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大额交易数据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及时下载回执,对回执提示错误的数据,分发到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报告员应于接到回执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录大额数据并重新上报。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应于接到回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分支机构须对监测系统生成的大额交易数据进行检查,对于信息要素不全的交易应通过查阅传票等形式将相应资料补录完整。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及承担管理职责的分支机构应加强辖属机构大额交易数据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分支机构漏报、迟报、虚报、瞒报大额交易等行为的发生
11、。第十一条 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报告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四章 可疑和恐怖融资交易的报告标准与报送要求第十二条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下列交易属于可疑交易:(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
12、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
13、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
14、人或者少数人操作。除上述情形以外,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三条 恐怖融资交易报告标准分支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
15、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七)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
16、其他情形;(八)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九)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十)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十一)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相关。第十四条 其它标准分支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会计数据,监测工作应涵盖各项金融业务。符合下列可疑行为的也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过资金交易:(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
17、件的;(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十五条 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本着风险为本的原则,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分支机构报告可疑交易时,应分析、审核和判断行内反洗钱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数据是否存在“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原因不明”等可疑情形,进行甄别后决定是否上报。分
18、支机构对系统形成的可疑交易预警进行分析和判别后,确认为可疑的,须认真填写可疑交易特征描述资料,补录信息要素不全的交易流水并及时提交上报。分支机构应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对报送系统未形成预警但符合规定的可疑行为标准的客户和交易,经分支机构反洗钱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后,在反洗钱监测系统内登记关注客户名单或对可疑交易逐笔进行填报。分支机构对已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要做进一步的识别和分析,同时记录和保存人工分析、审核或判断工作记录。如果某一交易客观上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异常特征,但分支机构却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在掌握证据后,分支机构可不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但应勾选
19、或填写不上报原因,保留证明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该交易进行过分析、判断的审核记录和详细的调查证据。检查机构不得将此情形认定为违规。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及承担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属机构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分支机构漏报、迟报、虚报、瞒报可疑交易等行为的发生。第十六条 可疑交易的报送程序分支机构报告员根据行内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数据,或通过网点工作人员识别的符合上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经分析判断后确定为可疑的,于可疑交易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报送后未通过行内反洗钱系统校验的,分支机构情报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录。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
20、交易,分支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总行情报专员对跨网点的可疑交易和分支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断,发现交易存在异常的,与相关所属网点沟通后,认为可疑的,应于可疑交易行为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及时下载回执,对回执提示错误的数据,分支机构报告员应于接到回执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录,并重新报送给行内反洗钱系统,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应于接到回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十七条 重大可疑线索交易的报告标准分支机构或相关部门应将下列行为或情况作为重大可疑线索交易报告:(一)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
21、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或要求关注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的;(二)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涉嫌恐怖融资情形;(三)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可疑行为。第十八条 重大可疑线索交易的报送程序分支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总行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识别为重大可疑线索交易,并将书面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给总行反洗钱情报专员。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应对客户身份背景,主要交易对手,资金来源、去向及性质,可疑交易行为特征等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并附上xx银行单位客户尽职调查表/xx银行个人客户尽职调
22、查表、开(销)户资料及交易凭证复印件、账户交易流水等相关资料。总行情报专员自接到分支机构提交的重大可疑线索交易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可疑线索交易。认定为xx地区重大可疑线索交易的,由总行情报专员将重大可疑线索交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公安机关报送;认定为xx以外地区重大可疑线索交易的,由异地分行情报专员将重大可疑线索交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公安机关报送。总行认定重大可疑线索交易的,应立即通知分支机构情报人员在行内反洗钱系统内生成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经总行审批后报送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并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
23、施。第十九条 全行员工如发现可疑交易或存在重大可疑线索的交易,应向所在单位的反洗钱情报员报告,由其通过行内反洗钱系统进行报告。如所在单位的反洗钱情报员拒绝报告,全行员工可直接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可疑交易报告。全行员工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交易或重大可疑线索交易,不履行报告义务或隐瞒不报的,总行将直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反洗钱系统操作员名单及免报名单的管理第二十条 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分支机构反洗钱系统操作员名单的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认为某个客户下的某个账户的交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至(十)项规定的免报情形,其账户开户行可对此账户发生的大额交易提交免报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经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关部门进行大额交易免报名单库的系统维护。申请机构对此账户产生的大额交易不再进行报告,但因此产生漏报、错报情况由申请机构自行承担责任。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 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有关人员,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总行将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银行大额可疑和恐怖融资交易报告管理办法(xx发2011 45号)同时废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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