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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docx

1、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防范和降低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银发〔2005〕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管理的通知》(xx发〔2012

2、〕112号)、《关于印发个人征信信息风险防控指引的通知》(xx办发〔2017〕37号)等制度、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本行通过“xx市商业银行信用报告查询管理系统”(简称前置查询系统)进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监管系统、xx市商业银行征信系统、xx市商业银行信用报告查询管理系统等可统称为征信相关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

3、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六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本行个人征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管理原则,即个人征信工作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个人信用数据的采集、录入和使用,总行负责全辖个人信用数据的整理报送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个人征信的业务管理,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相关系统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协调有关机构、部门进行处理,在个人征信相关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第九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对个人征信业务

5、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及服务器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数据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各业务系统之间接口程序自动生成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总行信息技术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查找出错原因,及时完成更正处理。 第十条 需要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相关系统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申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机构用户在个人征信相关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三章 系统数据的采集、录入及上报 第十一条 系统数据采集是指本行在办理个人信用业务中将个人信用信息按标准格式收集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过程。由具体办理个人信用业务的信贷人员负责本行

6、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采集工作。 第十二条 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本行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第十五条 数据报送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

7、地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发现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并重新报送正确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将全辖的个人信用信息生成个人征信报文,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上报用户接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反馈的报送数据出错文件后,应立即会同总行信息技术部对出错的报送数据进行处理。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创建xx市商业银行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数据上报用户、个人异议处理用户、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和同级查询用户。一级分行不设数据上报用户。我行仅保留合理数

8、量的征信系统用户作为查询前置系统间接访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通道,原则上各一级经营机构均只保留一名个人征信查询用户,若因业务经营需要保留多名个人征信查询用户,需向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原因,待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增加。 第十九条 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管理员用户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入职3年以上正式员工担任,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一级查询用户,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总行、下级贷款经营行

9、的查询用户由我行正式员工担任,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等。总行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本行个人征信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等。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不得相互兼任。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第二十条 个人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管理员用户可以对同级行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级行查询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凡离开个人征信工作相关岗位的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严禁继续使用原岗

10、位人员用户。各分支机构用户的更换需填写《xx市商业银行征信用户变更备案表》(见附件一)交信贷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监管系统具有用户备案的功能,若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其他用户管理的要求,需按要求向其报送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其中,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个人异议处理用户可直接登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操作。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本行通过前置查询系统进行征信报告的查询,前置查询

11、系统内的查询用户通过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进行“一对一”绑定(即1名查询用户对应1个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ID),间接访问数据库。前置查询系统每日自动修改我行征信查询用户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用户密码。前置查询系统业务用机(限查询用户)均须绑定IP地址,专机专用;且必须置于摄像头24小时监控范围内,监控记录保存时限为90天,确保查询用户的操作行为可追溯,责任可落实。用户ID是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用户的I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个人异议处理用户、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和一级支行查询用户

12、的用户ID,由总行设置。查询用户ID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ID,不得设置公用的查询用户ID,严禁为第三方代理查询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个人征信系统凭密码进行操作,系统用户管理员及普通用户必须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通过前置查询系统进行个人征信报告查询的查询用户也必须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至少两个月修改一次个人的密码,并设置备用密码封存后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新备用密码信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我行前置查询系统每2两月会提醒用户强制修改密码,且修改后的密码必须包含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小写字母,否则,会导致修改密码不成功。 第五章 系统的查询与使用 第

13、二十五条 本行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六)处理个人异议申请; (七)经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查询事项。 第二十六条 办理新的个人信用业务时,必须取得客户就下列事项对我行的书面授权:(一)授权我行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14、二)授权我行在办理个人信用业务以及相关风险跟踪管理中,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上述授权可采取申请书、合同及其补充条款,或单独授权书等多种形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应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见附件二),信息主体授权查询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贷后风险管理除外),自信息主体签字授权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对信息主体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不允许超过本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查询。个人征信授权书必须规范填写,个人征信授权书上必须具有信息

15、主体签名且签名与相关业务合同一致;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必须具有信息主体授权日期且授权日期必须先于或者等于查询日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必须具有信息主体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在前置查询系统进行贷前个人征信报告的查询需由该机构的“系统管理员”进行审批,没有履行查询手续或授权要素不齐备的,不得查询个人征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前置查询系统对查询行为设置了风险监测阈值,各查询用户每天最多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数量预警值为10笔,各查询用户每天最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数量预警值为30笔,各查询用户每天最多查询省外个人信用报告数量预警10笔,各查询用户每天最多查询省外企业信用报告数量预警5笔,各查询用户非工

16、作日查询信用报告预警值为0笔。一旦超过预警值,查询用户将自动锁定无法继续进行操作。若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进行大量个人征信报告查询,需提前填写《xx市商业银行征信用户变更备案表》(见附件一)报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在“变更原因”处填写经营机构合意预警值,另需附报告说明变更预警值的具体原因及期限,待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核实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之外,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三十条 办理新的个人信用业务时,必须查询并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作为

17、办理个人信用业务的必备材料一并归入业务档案资料保存;业务未获批准,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一律归档并专夹保管,保存期限5年。 第三十一条 以“贷后风险管理”为由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应填写《个人信用报告贷后查询申请书》(见附件三),需经经营机构分管征信负责人书面授权并在前置查询系统审批通过查询人员才能执行查询操作。以“贷后风险管理”为由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仅用于本机构贷后风险管理,查询有效时限为该笔信贷业务发放之日至该笔信贷业务终结之日。各贷款经营机构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建立《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见附件四),将查询情况逐笔进行登记,查询登记要做到及时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18、查询登记簿应与前置查询系统中查询明细进行核对,查询用户可导出自己的查询明细,由支行审批人进行审批同意方可导出;支行系统管理员可导出本机构的查询明细,由支行审批人审批同意方可导出;总行系统管理员可导出全行的查询明细,由总行审批人审批同意方可导出。 第三十二条 我行前置查询系统设置了固定的查询区间,非工作时间段不能进行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支行因业务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段进行查询,查询人员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前置查询系统发起“非工作日查询报告申请”,待支行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查询。 第三十三条 在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客户信用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客户信用信

19、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漏和滥用。严禁出售或擅自对外提供客户的个人征信报告。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信息主体认为自身信用报告中的本行上报的信用信息错误或者存在遗漏的,可以向我行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五条 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件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经办机

20、构在接到客户异议申请时,应立即在《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六)中登记,根据借款人提出的异议描述,对该笔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异议核查书》(见附件七),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书》(见附件五)和《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异议核查书》提交总行信贷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提交的《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和《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异议核查书》通过内部核查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将会同总行信息技术部在回复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

21、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第三十七条 如因技术原因暂不能处理的异议申请,并且在借款人要求做出书面专项证明的情况下,经贷款经营行核实后,贷款经营行应当出具《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见附件八)。 贷款经营行应对其出具的《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真实性负责,并加盖行政公章。《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借款人,另一份由出具证明的贷款行留底保存。《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应归档管理。 第七章 日常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经营机构征信牵头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个人征信查询情况按月进行检查并形成《征信工作日常检查记录》(见附件九),排查内容请参考《银行机构征信

22、工作主要风险点排查清单》(见附件十)。 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分管征信工作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征信系统管理员用户的系统操作情况按月进行检查,杜绝管理员用户违规创建查询用户。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贷款经营行对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录入的全面、准确、及时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录入要求的,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个人信用数据涉及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个人信用报告用于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四十一条 个人征信数据是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接触个人征信数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数据的采集、生成

23、传递和报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行有关数据信息保密的规定,不得泄密。对于严重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将追究经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询,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滥用个人信用报告,如出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对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的运行维护,应遵守本行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使用,由于管理不善,影响用户查询应用、导致个人信用业务无

24、法正常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查询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未得到客户授权即进行查询,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目的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或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个人征信系统业务中出现的其他违规行为,依照本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市商业银行征信用户变更备案表 2.个人征信授权书 3.xx市商业银行

25、个人信用报告贷后检查及管理查询申请书 4.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 5.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书 6.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 7.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核查书 8.xx市商业银行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 9. 征信工作日常检查记录 10.银行机构征信工作风险点排查清单 14 附件1: xx市商业银行征信用户变更备案表 用户名 用户姓名 身份证号 最高学历 联系电话 系统名称 用户类型 所属机构名称 机构代码 变更原因                        

26、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机构名称(盖章): 负责人: 备注:1.用户名均填写为柜员号; 2.联系电话均填写手机号码; 3.系统名称填写“信用报告查询管理系统”、“成都分行监管系统”等; 4.用户类型填写为“个人征信查询用户”“企业征信查询用户”“征信查询用户”“分支机构系统管理员”“支行审批人”; 5.变更原因填写为“

27、启用”“停用”“更改ip为XXXX”等。" 附件2: 个人征信授权书 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益、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机构咨询。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下同)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至约定用途的业务结清之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本人的信用报告和其他信用信息,约定用途为: 1、 审核本人贷款申请; 2、 审核本人贷记卡、准

28、贷记卡申请; 3、 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 4、 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管理; 5、 受理法人、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及关联人信用状况; 6、 对公业务贷后管理查询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及关联人信用状况; 7、 审核特约商户开户申请; 8、 处理本人异议; 9、 经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查询事项。具体查询事项为: 。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贵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人的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贵行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将本人不良信息(如有)报送中国

29、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若本人在贵行的业务未获批准,本授权书、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无需退回本人。 本人声明:贵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征信授权事项,应本人要求对上述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出了说明,本人已知悉并充分理解。本人自愿做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 授权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授权人配偶(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客户经理签名

30、章): (注:1、“授权人配偶”为可选填项;2、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完整填写授权书内容,勿随意涂改,签名处请勿字迹潦草。) 附件3: xx市商业银行 个人信用报告贷后检查及管理查询申请书 (贷后管理 字第 号) 查询申请人   查询原因   被查询人 姓名 证件号         查询员意见   查询员:   年 月 日 分支机构审批意见  

31、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1、贷后管理查询应按查询次数分次进行审批; 2、“查询申请人”指需要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的客户经理。 附件4: xx市商业银行(201 年 月) (支行/分行/部门)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 序号 查询时间 被查询人 查询原因 查询人签字 报告接收人签字 备注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32、                                                                                                                                                                                                        

33、                                 注:1、查询时间要求精确到分钟。 2、“报告接收人签字”指的是在本机构完成查询并将打印出的信用报告移交客户经理后,由接收人在该表上签字,确认已收到了信用报告。 附件5: 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号 申请人通讯地址 邮编 申请日期 联系电话 异议描述: 受理部门 经办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注: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总行信

34、贷管理部、贷款经营行和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6: 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 接收机构: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机构联系人、电话: 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申请人姓名 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 异议申请人手机号码 异议申请人电子邮箱 异议申请人通讯地址 异议申请人通讯地址邮编 异议描述                                                       注:请在每天下班前将当日接收的异议申请登记到本表中,并报送至信贷管理部门。

35、附件:7: 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核查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号 申请人通讯地址 邮编 核查日期 联系电话 核查情况描述: 经办人签章 信贷主管签章 核查单位签章 注:异议核查书一式三份,总行信贷管理部、贷款经营行和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8: xx市商业银行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 编号: 信息主体姓名(名称) 信息主体身份证号码 (或贷款卡编码) 信息主体常用联系电话 异议受理时间 接受证明的商

36、业银行 信用报告中异议信息描述(应明确“信用报告记录编号”、“业务号”、“开户日期”、“贷款发放日期”、“金额”等定位要素): 核实情况描述(应明确“异议记录的业务号码”、“开户日期”、“贷款发放日期”、“金额”等定位要素): 出具此证明的商业银行及业务承办部门 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业务承办部门经办人 联系电话 (出具此证明的商业银行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借款人持有,另一份出具单位留存。 2、此证明仅作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实之用,不作为其他用途。 附件9:

37、 征信工作日常检查记录 机构名称: 编号:2017-01 检 查 内 容 如:2017年1月征信工作 检 查 人 XX,XX 被 检 查 人 XX 1. 征信管理情况: 如:2017年1月21日组织支行进行个人征信查询业务学习等。 2.个人征信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排查范围,如:20170101-20170131个人征信查询共20笔,存在问题2笔,分别是: 张一(身份证号码:XXXX),授权书姓名涂改,暂未整改,已联系客户重签授权书,该客户出差,预计于2017年2月20日整改完毕。

38、王二(身份证号码:XXXX),查询原因为贷后管理,未获本机构书面授权,已补书面授权,于2017年2月5日整改完毕。 1. 企业征信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排查范围,如:20170101-20170131企业征信查询共10笔,未发现存在问题。 检查总结: 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排查结果的总结,对未整改问题的建议,对下一步征信工作的安排等。 负责人(机构公章): 排查时间:2017年2月 5日 整改跟踪情况: 2017年2月10日再次检查,客户张一授权书暂未重签。 2017年2月19日再次检查,客户张一授权书已重签,1月份征信存在问题整改完毕。 负责人(机构公章): 备注:该表由各机构自行留存并专夹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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