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的业务处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的各级机构,业务性质为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包括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的业务处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 信息类
2、业务是指支付系统参与者间相互发起和接收的,不需要进行资金清算的信息数据,包括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止付申请及应答、业务撤销和业务状态查询。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三种业务类型。 第五条 查询查复 支付系统参与者对发起或接收的支付业务有疑问,可以向对方行发出查询书,被查询行收到查询书,根据业务人员的确认或更正信息组成查复书发送查询行。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参与者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应及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我行的查询查复业务包括支付业务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和支票影像查询查复。 第六条 退回申请及应答 发起人或发起行发现支付业务发生差
3、错需要退回的,发起行可向接收行发送退回申请,请求接收行退回该笔支付业务。接收行收到退回申请信息后,根据实际业务处理情况发出同意退回或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即退回应答。包括单笔、部分和整包退回申请及应答。 第七条 止付申请及应答 收款清算行对已发出的借记(普通借记和定期借记)业务,可以向付款清算行发出借记业务止付申请,办理业务止付。止付应答是付款清算行是否同意业务止付的回复。包括单笔、部分和整包止付申请及应答。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分支机构应分别设置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专岗和主管责任人,并设置A、B角,保证工作日岗位责任明确。 (一)信息类业
4、务经办行/录入岗 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发起和回复信息类业务的具体操作。 (二)信息类业务经办行/复核岗 对录入岗的录入信息进行审核。 (三)分行监督岗 分行运营管理部为分行监督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辖属范围内所有网点的业务处理情况,保证本分行信息类业务准确、及时回复。 (四)总行监督岗 总行运营管理部为总行监督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全行所有网点的业务处理情况,保证全行信息类业务准确、及时回复。 第四章 原则与基本规定 第九条 查询查复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证资金准确、及时、安全结算的重要一环,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查询查复。处理查询查
5、复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一)有疑必查,指在支付结算业务中,对收到的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需要查询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必须及时向有关行发出查询。 (二)有查必复,指查复行收到查询行的查询信息,必须按照查询的要求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弄清情况和原因,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给予明确答复。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如更改收款人账号等,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严禁擅自更改原始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三)复必详尽,指查复(查询亦同)内容填写要简练明确,要素齐全,文明礼貌。在报文或查询查复书
6、中,要认真、明确而又简练写明凭证日期、号码、金额等有关查询或答复事项。 (四)切实处理,指查询行收到查复行的查复信息,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如所查问题未得到全面确定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仍有疑问或客户要求复查的,应按照“有疑必查”的原则进行复查,直至排除或证实有关缺陷或疑问。 第十条 办理支付业务退回申请时应遵循“谁发起,谁申请”的原则。业务退回的原则如下: (一)收款清算行在资金未入收款人账户的情况下方可 办理退回,已入客户账的由收付款人自行协商解决; (二)系统允许对大额普通贷记业务、小额普通贷记业 务、定期
7、贷记业务、普通借记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业务回执办理退回; (三)付款清算行可以申请退回整个批量包的小额支付 业务,也可申请退回批量包中的单笔小额支付业务,非清算行仅可申请退回大额支付业务和单笔小额支付业务; (四)收款清算行可以返回拒绝退回、全部退回或部分 退回的回应; (五)收款清算行可以主动退回整个批量包的小额支付 业务,也可主动退回批量包中的单笔小额支付业务; (六)退回申请应答方必须在T+1工作日内应答。 第十一条 止付申请及应答 (一)仅允许付款清算行在返回借记回执前办理止付; (二)收款清算行可以申请止付整个批量包的小额支付 业务,也可申请止付批量包中的单笔小
8、额支付业务; (三)借记止付应答方必须在T+1工作日内应答。 第五章 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 查询查复的方式 (一)通过支付系统查询查复 通过支付系统进行查询查复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发送查询查复报文,并及时打印查询书和查复书。查询行应于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十点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十点予以查复。 (二)通过邮寄查询查复 邮寄查询时,查询查复书应使用联行专用信封,并在信封的骑缝处加盖业务公章后寄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发查询查复书,同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通过邮寄查询查复的,查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三)实地查询
9、查复 实地查询时,需由我行两名经办人员携带我行介绍信、身份证件和查询查复书,到查复行办理查询;实地查复时,经办人应认真核对两名查询人的介绍信及身份证件是否相符,无误后应在3 日内做出答复,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四)支票影像查询查复 目前我行均采取分散接入模式接入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发起支票影像查询时,需将打印的查询书送至当地票据交换所,由票据交换所代理登陆票据交换所前置机录入查询书;当票据交换所收到需我行查复的支票影像查询书时,将查询书传递至我行,我行处理后再将打印的查复书送当地票据交换所,委托其录入查复书。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十点予
10、以查复。各网点要做好查询查复书的登记和保管。 (五)银行承兑汇票除采用上述查询查复方式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 1.传真查询。承兑行接到查询行传真的查询书后,应将汇票的第一联(卡片)传真给查询行。 2.利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中国票据”网进行查询查复。通过“中国票据”网查询查复的商业银行,应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通过邮寄或实地办理查询业务时,须填制一式三联“查询查复书”,详细注明查询要素,加盖经办人名章和结算专用章,通过邮局寄出或至查复行办理查询;办理查复业务时,经办人应认真审查查
11、询书各项要素,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在查复书上做出明确答复,并经会计主管审核后,在查询查复书的第二、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将查询查复书第二联退查询行,第三联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查询查复书必须由银行内部或交邮局传递,防止因传递工作差错造成延误而给有关方面带来资金损失。 第十五条 查询查复书要妥善保管,按查询书日期顺序排列,按季装订,并根据《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归档保管,以备存查。 第十六条 收款清算行收到退回申请后,根据原业务处理情况及时作出退回应答,对已入客户账的业务,做拒绝退回应答;对尚未入客户账的业务,需先将原支付业务做退汇,再返回同意全部退回或同
12、意部分退回的应答。退回申请应答方必须在T+1工作日内应答。 第十七条 退回申请及应答处理流程如下: 国家处理中心 退回申请 退回应答 退回应答 退回申请 城市处理中心 城市处理中心 退回申请 退回应答 退回应答 退回申请 收款(清算)行 付款(清算)行 业务退回处理流程图 第十八条 付款清算行收到止付通知后,若已经发出借记业务回执的,向收款清算行应答拒绝止付;对尚未发出借
13、记业务回执的,确认无误后予以止付,向收款清算行应答同意止付,借记止付应答方必须在T+1工作日内应答。 第十九条 止付申请及应答处理流程如下: 国家处理中心 城市处理中心 城市处理中心 止付申请 止付应答 止付应答 止付申请 止付申请 止付应答 止付应答 止付申请 付款(清算)行 收款(清算)行 业务止付处理流程图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有疑不查、敷衍马虎、未在规定时间内应答退回和止付的违规
14、行为,总行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违规行为按照违规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违规和严重违规行为: (一)一般违规行为 1.未及时打印并妥善保管查询查复书; 2.未按照规定及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二)严重违规行为 1.对收到的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未进行查询,造成资金延误或损失; 2.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查询;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查询查复,内容填写不规范,要素不齐全; 4.收到查询行的查询信息,未按照查询的要求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就发出查复信息; 5.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不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擅自更改原始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6.未及时准确查询查复,被人民银行通报。 7.未在规定时间内应答退回申请,被人民银行通报。 8.未在规定时间内应答止付申请,被人民银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